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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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建立规范的药品采购工作机制,加强对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活动(以下简称“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药采购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行省、市、县(县级市、区)分级监督管理。广东省
2、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全省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机构第四条 监督机构由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各市、县(县级市、区)监督机构由相应的纠风、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经贸、工商、劳动保障、中医药、财政、国税、地税、审计、检察院、信息产业、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各级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药品阳光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监督机构根据职能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阳光采购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各方当事人对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一)纠风(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
3、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协调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有关检举和控告;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行为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各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构情况,推行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评价制度。(三)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医医疗机构的药品阳光采购行进行监督,纠正和查处中医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督促各中医医疗机构定期公布医生处方结构情况,推行中医
4、医疗机构处方点评和评价制度。(四)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有关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五)经济贸易部门负责依法对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企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六)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管。(七) 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对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行为进行监管。(八)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医保(公医)资金。(九)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医疗保障资金支出,并组织实施相应的财政监督。(十) 税务部门负责对采购各方当事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对生产商、经销商违法违规开
5、票(增值税发票等)、结算行为进行查处。(十一) 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十二) 检察院负责对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发生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服务机构等有关人员的贪污、贿赂及渎职等涉嫌犯罪行为进行查处。(十三) 信息产业部门负责对药品阳光采购系统的数据管理、信息安全等进行监督,依法维护用户利益。(十四) 人民银行负责对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涉嫌洗钱犯罪行为各方当事人的资金交易进行监测。第三章 医疗机构第六条 医疗机构在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参加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二)临床所用药品,必须从挂网品种目录中
6、选购质优价廉的品种;采购药品必须通过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网上采购系统完成。(三)按规定组建药品遴选专家库、药事管理委员会和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选购药品。(四)必须与经销商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购销合同。采购时不得另设附加条件。(五)严格执行挂网药品最高临时零售价。(六)及时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结算货款,自收到药品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七)严格按规定金额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八)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生产经营企业收取 “回扣”、“折扣”及其它违规费用。(九)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在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向所在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7、室举报。(十)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第七条 医疗机构违反第六条有关规定的,由监督机构相关部门进行查处:(一)违反第六条(一)、(二)、(三)、(六)、(七)和(八)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监督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二)违反第六条(四)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三)违反第六条(五)款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四章 生产企业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在药品阳光采购活动中必须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文件。(二)按照挂网入围品种目录所注明的产品质量和价格供应合格的药品;如在采购周期内发生产品信息变更,
8、须向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提供有关证明,并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核实后进行更新。(三)必须按规定直接给一级经销商开具发票和结算货款。(四)必须按规定对本企业每一挂网品种在全省所有地级市指定经销商,保证对边远地区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五)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在挂网前缴清药品挂网报名费用。(六)必须与药品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购销合同。(七)举报参与药品阳光采购活动有关当事人违纪违规行为,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八)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有关人员给予“回扣”、“折扣”及其它商业贿赂。(九)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第八条有关规定的,由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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