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城市供水管理办法.doc
《平阴县城市供水管理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平阴县城市供水管理办法.doc(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平阴县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精品文档.平阴县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平阴县人民政府令第65号)信息来源:|信息作者: | 发布日期:2010-12-06第65号平阴县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县长 朱云生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平阴县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区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需要,保障城市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
2、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第三条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开发、保护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统一规划、加强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优化资源配置,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第四条县水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县发展改革(物价)、建设(规划)、财政、环保、质监、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相关工作。第二章供水规划第五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县政府组织水务、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第六条 城市供水
3、专业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由县水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七条县水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编制城市供水年度计划。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专业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执行。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应当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等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同步建设,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第九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
4、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第十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县水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第十二条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集中设置”的要求,在住宅单元的楼外分户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水表。既有住宅按照上述要求对计量水表逐步进行出户改造。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参与“一户一表”工程图审及工程验收。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不得新建自备水源。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逐步关闭既有自备水源。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不能满足用水需要,新建自备
5、水源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第十四条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城市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或者按照供水合同约定的水压标准供水,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第十六条新安装的供水管道及设备,应当进行冲洗和消毒,经县卫生部门或具有供水水质检测资质的化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第十七条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须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并符合国家卫生和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产、使用和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必须实行间接取水方式,禁止将内部用水管道直接与公共供水管道相
6、连接。第四章 城市供水管理第十八条城市供水依法实施特许经营许可制度。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其特许经营范围内经营。第十九条未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禁止利用单位自建设施向其他单位和个人供水。第二十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和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定期或不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城市供水单位的自检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者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法定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二十一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培训合格
7、证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二条在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降低水压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和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县水务部门;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设施修复后尽快恢复正常供水。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当自备贮水设备或者采取其他安全用水措施。第二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县水务、环保、卫生等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时,县水务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县政府,并启动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
8、义务。用户要求改变用水性质,需作更名、过户、销户等变更的,应向城市供水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结清水费,城市供水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第二十五条城市供水单位应按约定期限抄表。由于用户原因造成不能抄见水表的,城市供水单位可根据该用户前3个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估算当月用水量。第二十六条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县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不同用途用水应当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除要求在一个月内纠正外,按最高类别水价结算。用水分类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对已实行一户一表计量用水的居民用户,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第二十七条凡新安装
9、供水管道,由城市供水单位根据用户的用水量、流量、口径及负荷等情况,选择适用水表。城市供水单位可根据用户实际用水情况调整结算水表口径。用户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其结算水表最小流量时,城市供水单位可根据供用水合同规定改小结算水表口径,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第二十八条用户应当按实际用水量及时缴纳水费。未按期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可向用户发出水费催缴通知。用户对水费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城市供水单位提出,城市供水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在7日内书面答复。城市供水单位不答复的或用户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县水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单位用户在接到水费催缴通知后超过10日,居民用户在接到
10、水费催缴通知后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仍未缴纳水费的,城市供水单位可按合同约定暂时停止供水,但应当提前3日通知用户。用户按合同缴纳水费和违约金后,城市供水单位应当立即恢复供水。第二十九条禁止采用下列手段,盗取城市公共供水:(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接管盗水;(二)非灭火救援启用公用消火栓盗水;(三)拆除、改装、损坏计量水表装置盗水;(四)拆除、伪造、开启计量水表防盗装置盗水;(五)采用其他方法盗水。第三十条盗取城市公共供水水量,按下列标准计算:(一)能确定起始盗水时间的,所盗水量按管径额定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二)不能确定起始盗水时间的,所盗水量按其管径额定流量乘以用水设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平阴县 城市 供水 管理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