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方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领竣工验收合格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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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建设方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领竣工验收合格证.精品文档.建设方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领竣工验收合格证淮北市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矿区建筑安装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分析(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
2、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一、案件要旨本案要旨为,建设工程竣工后,双方当事人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约定由承包方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交付发包方,发包方支付工程款给承包方的,不能就此认定为发包方享有要求承包方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发包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系建设单位的义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领竣工验收合格证,承包方单方无法履行交付竣工验收合格证义务,因此,交付竣工验收合格证义务的约定因客观上的原因自始即不能履行,因而该约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2003年3月18日,南
3、湖公司与淮北建安处就玫瑰苑H栋商住楼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3年5月21日,双方就南湖大厦办公楼工程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淮北建安处分别对南湖大厦办公楼、玫瑰苑H栋商住楼两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南湖公司陆续向淮北建安处支付两项工程工程款212万元。2005年4月21日,淮北建安处与案外人代长贵签订协议,约定将南湖大厦办公楼部分剩余工程交由代长贵施工。2006年10月9日,双方签订一份工程款支付协议,约定:1、甲方(南湖公司)、乙方(淮北建安处)就南湖大厦及玫瑰苑H栋两项工程款进行财务核算,甲方将决算总额扣除其为乙方代垫各项费用后的余额付给乙方。支付方式为:(1)余
4、额30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总产权办好,三个月内付);(2)余额的70甲方以惠民路五号工程2号楼由东向西的门面房或商业网点用房抵扣结清。2、抵扣的门面房或商业网点用房均以市场价结算。3、乙方将两项工程竣工合格证于20日内提交给甲方。4、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以上条款,不得违约。若一方违约,违约方每日须按两项工程决算总额的5支付守约方。协议签订后,淮北建安处未能在20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交付给南湖公司,南湖公司亦没有将30工程款以现金方式支付淮北建安处和所欠70工程款以惠民路五号工程2号楼房屋作抵扣。据此,淮北建安处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l、南湖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02万元及违
5、约金1519560元。2、南湖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南湖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淮北建安处向南湖公司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后变更为要求淮北建安处在南湖大厦办公楼工程备案材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2、淮北建安处支付违约金8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南湖公司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应否向淮北建安处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南湖公司与淮北建安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淮北建安处承建玫瑰苑H栋商住楼及南湖大厦办公楼工程。合同签订后,淮北建安处进行施工建设并实际交付了涉案工程。经结算,双方确认玫瑰
6、苑H栋商住楼、南湖大厦办公楼两项工程总价款为614万元。双方均认可南湖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12万元,尚欠402万元,南湖公司负有付款义务。南湖公司辩称,由于淮北建安处未按协议约定交付竣工验收合格证,南湖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双方在2006年10月9日达成的工程款支付协议书中约定,淮北建安处于2O日内将两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交付南湖公司,并未约定南湖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淮北建安处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交付相关资料的义务,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不能成为南湖公司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南湖公司抗辩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淮北建安处的该项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南湖公司上
7、诉认为按照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10月9日签订的工程款支付协议书的第一条约定,剩余工程款的30%以现金支付(条件是总产权办好,三个月内付),70%以房抵款,同时,在该协议的第三条约定淮北建安处在协议签订后的2O日内将两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交付南湖公司。因此,南湖公司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系建设单位南湖公司的义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领竣工验收合格证,因此,淮北建安处单方无法履行交付竣工验收合格证义务,上述工程款支付协议书中关于淮北建安处交付竣工验收合格证义务的约定因客观上的原因自始即不能履行,因而该约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南湖公司以此
8、作为其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鉴于淮北建安处已完成了南湖大厦办公楼的施工义务且该两项工程已实际领取房产证,玫瑰苑H栋商住楼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南湖公司给付尚欠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一审法院判令其给付淮北建安处尚欠的402万元工程款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二、案件来源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淮民一初字第00012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终字第00024号 三、基本案情2003年3月18日,南湖公司与淮北建安处就玫瑰苑H栋商住楼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土建、水、电、防雷及设计图纸全部内容,工程竣工日期为2003年
9、10月24日,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2003年5月21日,双方就南湖大厦办公楼工程又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土建、水、电、防雷及设计图纸全部内容,工程竣工日期为2004年1月16日,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合同签订后,淮北建安处分别对南湖大厦办公楼、玫瑰苑H栋商住楼两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南湖公司陆续向淮北建安处支付两项工程工程款212万元。2005年4月21日,淮北建安处与案外人代长贵签订协议,约定将南湖大厦办公楼部分剩余工程(土建、装饰、水、电、消防)交由代长贵施工。2006年6月3日,淮北建安处与南湖公司就工程决算问题形成决算会议纪要,确认玫瑰苑H栋商住楼工程款为326万元。2
10、006年10月2日,双方在南湖大厦工程决算协议书中确认南湖大厦工程施工至三层半,工程款为288万元。据此,玫瑰苑H栋商住楼、南湖大厦办公楼两项工程款合计为614万元,扣除南湖公司已付工程款212万元,南湖公司尚欠淮北建安处工程款402万元。2006年10月9日,双方签订一份工程款支付协议,约定:1、甲方(南湖公司)、乙方(淮北建安处)就南湖大厦及玫瑰苑H栋两项工程款进行财务核算,甲方将决算总额扣除其为乙方代垫各项费用后的余额付给乙方。支付方式为:(1)余额30甲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总产权办好,三个月内付);(2)余额的70甲方以惠民路五号工程2号楼由东向西的门面房或商业网点用房抵扣结清。2
11、、抵扣的门面房或商业网点用房均以市场价结算。3、乙方将两项工程竣工合格证于20日内提交给甲方。4、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以上条款,不得违约。若一方违约,违约方每日须按两项工程决算总额的5支付守约方。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为,该协议第一项中的“总产权”指南湖大厦办公楼工程的总产权证。协议签订后,淮北建安处未能在20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交付给南湖公司,南湖公司亦没有将30工程款以现金方式支付淮北建安处和所欠70工程款以惠民路五号工程2号楼房屋作抵扣。据此,淮北建安处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l、南湖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02万元及违约金1519560元。2、南湖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南湖公司
12、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淮北建安处向南湖公司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后变更为要求淮北建安处在南湖大厦办公楼工程备案材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上盖章)。2、淮北建安处支付违约金8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四、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l、南湖公司应否支付淮北建安处工程款402万元。2、淮北建安处应不应该在南湖大厦办公楼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上加盖印章。3、南湖公司、淮北建安处应否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如应支付,数额应如何确定。(一)南湖公司应否支付淮北建安处工程款402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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