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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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精品文档.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
2、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有关活动的施工现场。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在工业和民用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中,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二)施工和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三)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气瓶存放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第三条
3、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二章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协议,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
4、的统一管理,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一)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费列入安全生产措施费;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列出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安全措施项目清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费用不参与施工投标竞价,实行单列支付、专款专用;(二)明确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三)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已签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各相关款项;(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
5、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第七条设计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一)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应当在设计中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建议。(二)设计单位在施工技术交底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第八条监理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一)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存在消防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消除消防隐患;(二)检查消防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审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审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和消防应急救援预案;(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施工现场各项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当施工单位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前,要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并审查,动火作业时进行旁站监理。第九条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并执行各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四)对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并做到每年至
7、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临时建筑物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六)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七)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组织成立义务消防队,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八)确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九)组织建立健全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档案资料,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十)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应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第十条电工、电焊工、气
8、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保管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消防通道及消防器材设置;(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三)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分布情况清单;(四)施工进度计划;(五)消防管理组织体系情况、各项制度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警,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报告,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和扑救火灾。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为疏散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三章消防技术要求第十三条施工现场有条件的应修筑消防车道,保持通道畅通,夜间应有照明灯。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应不小于4米,当临时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在消防车供水范围内应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应设在
10、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宜为1540m。水泵接合器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时,应有明显标志。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设足够的消防水源,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在施工现场内修建消防储水池和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消防器材。第十五条临时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设立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做到与施工同步进行,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加压水泵应独立专线供电,保持加压水泵放置点和通道的照明。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消防水管必须是金属管,直径应不少于50毫米,每层应设置临时消防栓接口,每
11、层配备一条长度不小于20米的消防水带,放置在临时消防栓接口附近便于取用位置。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配置加压设备,加压设备应不少于两台(一用一备)。加压设备选型应根据用水量及总压确定;加压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加压水泵每个月应试运转1-2次;加压水泵控制箱应靠近值班室,值班室应有专人24小时值班;(二)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建筑,最不利点消防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每支水枪的充实水柱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0米;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1.5公斤),每支水枪的充实水柱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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