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及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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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及案例分析.精品文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案例选编(五)承包人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原越级签订的合同有效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案例 案件事实: 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达公司)欲建一集办公、餐饮、娱乐、商业于一体的多功能楼,遂慕名与当地最具实力的信义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义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信义达公司承建新达公司的多功能楼,36层框架结构,总高115米,建筑面积2
2、1600平方米,工期从2003年2月25日至2005年8月30日,合同价款49,680,000元,在工程施工期间,新达公司根据施工进度分期预付部分工程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新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余款,如一方违约,应按合同价款的5%支付对方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信义达公司如期开工。在工程施工期间,新达公司根据施工进度先后预付工程款20,000,000元。信义达公司如期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向新达公司提交了竣工资料,并要求新达公司按合同约定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新达公司因资金严重匮乏无力支付工程款,便以在工程施工期间,本公司经调查知悉信义达公司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只能承包30层以下、30米跨度
3、以下的房屋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物的建设施工,而信义达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建本合同工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为由而拒付工程余款。 信义达公司则认为,本公司虽然在签订合同时为二级资质,但在工程竣工前已取得了一级资质,所以新达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信义达公司与新达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新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9,680,000元及违约金1,484,000元。 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在庭审中,原告信义达公司诉称,本公司与新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新达公司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
4、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令新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9,680,000元及违约金1,484,000元。 被告新达公司辩称,信义达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建涉诉合同工程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不存在违约问题,故本公司只应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而无须支付原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信义达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依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可以认定有效。被告新达公司以原告超越资质等级承建涉诉合同工程的行为违反了相关
5、法律规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其关于新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9,680,000元及违约金1,484,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29,680,000元及违约金1,484,000元和本案诉讼费用165,830元。被告未上诉。 律师点评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6、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本案中,原告信义达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依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因为实践中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如果对于这类合同,无论承包人是否在工程建设当中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一律认定合同无效,会导致大量无效合同的产生,这一方面与合同法尽量保护合同有效的立法原意不符,另一方面脱离建筑市场的现状,不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由此而引发的大量纠纷。因此,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合同违反建筑法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已经消失,满足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可以认定有效
7、。本条吸收了理论界中合同效力补正的理论,即当事人为避免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无效,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或者实际履行而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 综上所述,法院依据本条司法解释规定对本案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案例选编(六) 垫资施工 本金及利息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案例案件事实: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
8、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与华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华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华运公司承建顺达公司开发的锦芳苑住宅小区中的2幢楼,均为15层,板式结构,总建筑面积36000平方米,工期从2002年3月1日至2005年7月30日,合同价款68,480,000元,因顺达公司资金紧张,在工程施工期间,华运公司垫付全部工程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顺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未对垫资的利息作约定。 合同签订后,华运公司如期开工和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向顺达公司提交了竣工资料,并要求顺达公司按合同约定结算并支付工程款。顺达公司因资金紧张无力支付工程款,便以华运公司垫付全部工程款违反
9、了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为由而拒付工程款。 华运公司则认为,本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同意垫付全部工程款实出于无奈,因为顺达公司称如果不同意垫资,就立刻将该工程发包给其它建筑公司。现本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并经验收合格,所以顺达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华运公司与新达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于半年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顺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68,480,000元及利息2,588,544元。 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在庭审中,原告华运公司诉称,本公司与信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信达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请求法
10、院判令信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68,480,000元及利息2,588,544元。 被告信达公司辩称,原告华运公司垫资施工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本公司可以支付合同价款,但不同意支付原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华运公司与被告顺达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华运公司垫付全部工程款,虽违反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可以认定有效。被告信达公司以原告垫资施工的行
11、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其关于信达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68,48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588,544元的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对垫资的利息未作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68,480,000元和本案诉讼费用35241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未上诉。 律师点评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时常会遇到当事人双方有关于垫资的约定。在当前建筑市场中建设方处于优势地位的情况下,这种作法尤为普遍。1996年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严格
12、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是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拖欠工程款问题,以维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垫资施工的现象根本未得到控制,反而愈演愈烈。这成为当前建筑市场中一个十分棘手和尴尬的问题。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上述通知是位列部门规章之下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双方有关垫资的问题
13、作出了本条司法解释。 本案中,原告华运公司与被告顺达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由华运公司垫付全部工程款,但未约定垫资的利息。所以法院依本条司法解释所作出的只支持其关于工程款的请求,而驳回其支付利息的请求是完全正确的。鉴此,本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的建筑企业:在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垫资时,务必深刻理解本条司法解释的精神,并高度注意本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六)一文中提示的九个问题,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案例选编(七) 承包人与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签分包合同有效。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14、,当事人以转包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案例案件事实环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与龙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力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龙力公司承建环宇公司的商住两用楼,23层框架结构,总高80米,建筑面积55200平方米,工期从2002年2月28日至2005年8月30日,合同价款99360000元,在工程施工期间,环宇公司根据施工进度分期预付部分工程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环宇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余款,如一方违约,应按合同价款的4%支付对方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龙力公司如期开工。在工程施工期间,环宇公司根据施工进度先后预付工程款300
15、00000元。当结构工程即将进入抹灰和油漆作业时,因龙力公司承接的其他工程较多,劳动力非常紧张,难以抽出抹灰工和油漆工进入环宇公司的工程作业。龙力公司遂与环宇公司协商,由龙力公司与具备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新欣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欣公司)签订环宇公司工程的抹灰和油漆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环宇公司表示同意并与龙力公司签订了书面补充协议。之后,新欣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2005年8月28日,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龙力公司将竣工相关资料交与环宇公司,要求结算工程款。环宇公司因资金紧张,便以龙力公司与新欣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而无效为由,拒付尚欠合同价款。经多次与环宇公司交涉
16、未果,龙力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的认定与判决在庭审中,原告龙力公司诉称,本公司与环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其间,本公司因劳动力非常紧张,在与环宇公司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本公司与具备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新欣公司签订环宇公司工程抹灰和油漆作业劳务分包合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环宇公司以该分包合同无效为由而拒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令环宇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尚欠工程款69360000元及违约金2774400元。被告新达公司辩称,龙力公司与新欣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分包合同无效。无效合同
17、不存在违约问题,故本公司只应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而无须支付原告违约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告龙力公司与被告环宇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因劳动力非常紧张,在与被告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与具备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新欣公司签订环宇公司工程抹灰和油漆作业劳务分包合同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现原告与新欣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故其请求被告环宇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尚欠工程款69360000元及违约金27744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龙力公司与新欣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分包合同无效的主
18、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拒付原告工程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尚欠原告工程款69360000元及违约金2774400元。判决后,被告未上诉。 律师点评建筑法第二十九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也有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由于种种原因,经常会将其所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而且,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在分包。本案中,龙力公司因劳动力
19、非常紧张,在与环宇公司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与具备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新欣公司签订环宇公司工程抹灰和油漆作业劳务分包合同并未违反建筑法、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本条司法解释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环宇公司因资金不足而主张龙力公司与新欣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以达到拖欠工程款和不支付违约金目的的作法是错误的。浅议建设工程索赔(七) (1)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依据:合同通用条款:6.2、6.3、7.3、8.3、11.2、12、13、14.3、16.3、16.4、18、19.5、20.2、21.1、21.2、22、23.3、24、26、27.4、29.1、33.3、3
20、5.1、36、39.3、40、41、43;(2)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依据:合同通用条款:4.4、7.3、9.2、12、14.2、15、18、19.5、20.1、22、27.3、28、29.2、29.3、35.2、39.3、41。2、索赔的证据:索赔证据是当事人用来支持其索赔成立或与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索赔证据作为索赔文件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索赔的成功与否。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工程信息和资料,这些信息和资料都是开展索赔的重要依据,如果证据资料不完整、不全面,索赔就难以顺利进行。因此作为合同当事人应从施工开始时就要有目的地收集证据资料,系统地拍摄施工现场,妥善保
21、管各种文件及成本开支收据,有意识地为索赔文件积累必要的证据材料。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索赔证据应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三个基本要求。索赔证据的种类: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常见的索赔证据主要有:A、招投标文件及各种合同文件;B、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日志;C、投标前业主提供的参考资料和现场资料;D、工程备忘录、会议纪要及各种变更签证;E、设备、材料订货、运输资料;F、来往文件、电话记录、收发记录;G、工程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表;H、工程照片及声像资料;I、气象报告和资料;J、各种会计核算资料和结算资料;K、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L、市场行情记录
22、;M、其他文件如:分包合同、订货采购单、工资单、法律、法规等。(二)索赔文件索赔文件也称索赔报告。它是合同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文件,反映了一方当事人对一个或若干个索赔事件的所有要求和主张,对方当事人也是通过对索赔文件的审核、分析来评价认可或要求修改、反驳甚至拒绝的,所以索赔文件也是双方进行索赔谈判、调解、仲裁、诉讼的基础。索赔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索赔致函和要点;2、总体情况介绍(叙述索赔事件过程及对方责任等);3、索赔列表(将索赔项目及索赔值逐一列出);4、上述事件阐述;5、上述事件结论;6、合同条款和事实情况;7、分包商、供货商索赔;8、工期延长或损失费用的计算;9、各种证据材料;
23、10、相关法律法规;索赔文件的编写要符合以下要求:1、索赔事件应该真实;2、责任分析应清楚明确、有根据;3、论证干扰事件造成承包商损失理由要充分;4、索赔计算要客观、合理、准确;5、文字要精炼、条理清楚、语言要衷恳。(三)索赔工作程序索赔工作程序是指从索赔事件产生到最终处理全过程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步骤。具体工作的索赔程序,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索赔意向的提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一旦出现索赔事件,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业主或工程师书面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即向业主或工程师就索赔事件表明要求索赔或保留索赔权利的态度。索赔意向的提出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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