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九州张海峡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讲义72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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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新九州张海峡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讲义727.精品文档.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编讲:张海峡第一章 公司法一、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属于我国法人分类中的企业法人。注意,在我国法定公司分类中不包括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但是存在实质的对应类型企业)。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作为法人,必然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具有三独属性:1.独立的财产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3.并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
2、公司的股东一旦把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最终体现,具体包含以下三点:公司应以它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不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抵偿其债务时,就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未受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二)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转投资及担保的限制。公司转投资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另外,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
3、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超过也有效,章程不约束债权人。)总结:(2)公司举债的限制。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其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证券法第16条)。总结:何为净资产?(三)公司的分类1、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划分,公司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对应普通合伙企业)、两合公司(对应有限合伙企业)、股份两合公司(我国没有此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总结:A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B有限和股份公司的出资凭证区别
4、:2、以公司之间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思考:A.分公司独立诉讼资格有否?B.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子公司一般分为: C.母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是什么公司?最少出资多少?出资怎样到位,一次性还是分期?D.母为子担保,谁来决议?E.子为母担保,谁来决议?参考:对内担保限制:接受担保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无关联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是为关联股东回避制度。F.母公司对外负债,可否执行它对子公司的出资?可执行什么? 子公司对外负债,可否执行母公司的财产呢?什么情形下可以?二、公司法基本制度(一)公司财务与会计(1).种类: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和
5、资本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总结: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总结: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股东实缴出资比例)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6、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思考:为什么有限公司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也没有表决权。(2)用途: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来自于股东出资的自然增值和股票发行溢价款等)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总结:(3).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二)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1.公司合并:(1).定义: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
7、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吸收合并:A+B=A;B的人格消灭;A的人格存续; 新设合并:A+B=C;A、B的人格都消灭。产生新的人格C;思考:新设合并会灭失原来各方的无形资产,例如,索尼和爱立信合并,就采用了原名称的机械相加,索爱,为什么不采用新名?(2)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总结:
8、2.公司分立:派生分立:A=AB;B公司的人格派生出来,A的人格继续存续;新设分立:A=B+C;A公司的人格消灭,产生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人格;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总结:3.公司减资的程序: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9、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总结:(三)公司机关人员的种类及其任职资格和法律义务1.种类及其关联关系(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总结:(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总结:(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10、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总结:2.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总结:(5)个人所负数额
11、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总结:另外,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例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不含监事):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
12、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总结:可否开除股东呢?可否开除合伙人呢?(四) 股东诉讼制度:1.代表诉讼制度(代位诉讼、派生诉讼)(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
13、,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结:2.股东直接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14、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结:3.其他股东诉讼制度: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总结: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15、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公司人格被否认,相关股东应当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母公司设立子公司,然后以子公司名义向卖方进货1000万元标的,然后,子公司和母公司间进行关联交易,子公司低价将此1000万标的卖给母公司,卖方债权人来向子公司索要货款时,子公司没有履行能力,此时,可以将母子公司列为连带被告。总结:三、有限责任公司(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资格和人数:除国有独资公司外,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总结2.股东出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
16、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总结: .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不得出资的形式: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总结: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总结: 资本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
17、五年内缴足。总结: 出资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总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总结: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总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
18、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和股东名册:总结:1.股东权利.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
19、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僵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总结:代位诉权:总结:股权买回请求权总结:(7)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权(8)股东会的主持权(9)提案权总结:2.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总结:(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1.有限责任公
20、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总结: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总结: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结: 4.股权买回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
21、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结:(四)公司治理机构1.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资本多数决: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总结:为认缴出资比例。股东会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
22、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总结:2.董事会: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总结: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3.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关。监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任期3年,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
23、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例如:监事王某被聘为经理违法。(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总结: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2.最低注册资本和法定资本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3.投资人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该一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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