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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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成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精品文档. 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贯彻落实成委发20081号和成委发20085号文件精神,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为加强全市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制定本规定。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市域内除中心城以外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新型社区、一般农民聚居点、独立的旅游休闲设施用地等。温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郫县、新都、金堂、新津、蒲江、邛崃、大邑、都江堰、崇州、彭
2、州等区(市、县)应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控制要求第2.0.1条 居住建筑用地规划控制要求1.充分利用现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安排村民建房,鼓励现状零星村民居住点向农民聚居区集中,不得在集中村民居住点规划范围外新增零星村民住宅项目。2. 村庄规划区内的村民建房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3. 居住建筑用地建筑密度不大于30%,多层建筑容积率不大于2.0。第2.1.2条 公共建筑用地规划控制要求1农村新型社区、一般农民聚居点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配置社区
3、管理用房、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以及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标准如下表所示。表2-1 集体建设用地公共设施配置及标准类别设施名称配置要求社区管理社区管理用房建筑面积300m2左右,含卫生站、文化活动、图书、警务、财务、社保、医保等功能用房教育托(幼)儿园1000人以上原则上配置托幼1处,生均占地面积10m2左右小学3000人以上原则上配置小学1处,生均占地面积12m2左右体育全民健身设施结合小广场、集中绿地设置,用地面积不小于200m2商业服务农贸市场占地面积50200m2,1000人以下的社区取下限值放心店建筑面积50m2左右市政公用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大于70m,
4、垃圾集中处理率达70%以上公厕建筑面积30m2左右配电房建筑面积50m2左右(按供电系统技术要求设置)水泵房非集中供水区域社区设置沼气池因地制宜,可集中,可分散3停车:低层住宅停车应结合宅院布局,多层单元住宅停车场应集中布置。公共停车场根据村庄条件按不小于0.5个停车位/户标准规划,特殊功能(如:旅游型)的社区停车场按不小于0.7停车位/户规划标准。并考虑停车安全和减少对村民的干扰,在社区周边集中布置。第三章 建筑控制要求第3.0.1条 建筑间距、高度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国家规范。第3.0.2条 建筑退界1. 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
5、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为4米,并满足后退用地红线不低于自身建筑高度的一半的要求。2.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3. 各类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根据道路等级控制,最小后退距离为3.0米;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根据建筑分类控制,最小后退距离为3.0米。4. 生产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满足以下要求:1)与民用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建筑高度一半退让;2)与生产性用地相邻时,满足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3)生产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的距离为5米。第3.0.3条 建筑高度及建筑色彩1. 有净空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等实施周围及规划确定的城市走廊等
6、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2. 建筑层数:不鼓励修建单层的住宅建筑,并引导其向两层及以上层数的住宅建筑发展。3. 独立的旅游休闲设施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4. 社区整体协调、高低错落有致、局部统一,色彩明快。可通过单独对建筑效果图进行审查以确定色彩。第四章 道路、对外交通工程第4.0.1条 集体建设用地内的道路按主要功能和使用特点划分为用地内部道路及公路(含过境公路)两类,其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1. 建设用地与外部联系的公路路面宽度宜为69米,在丘陵、山地地区可降低为57米。其规划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中二、三、四级公路技术
7、标准。2用地内部道路根据承担的功能、交通量可划分为干路、支路两级,干路道路宽度宜为712米,支路道路宽度宜为3.57米。道路横断面采用一块板形式。第4.0.2条 用地内部道路交叉口一般采用平面交叉的形式,干路之间相交时,道路红线切角值不宜小于8米。第4.0.3条 集体建设用地中道路与乡村道路交叉的位置、形式、间隔确定,应结合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农业耕作机械要求。 第五章 公用设施第5.0.1条 集体建设用地中给水、排水、供电、电信、防洪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和实施按村镇规划标准中“公用工程设施规划”的相关规定执行。第5.0.2条 工程管线与道路线路交叉时采用垂直交叉。第5.0.3条
8、新、改、扩建道路时,配套管线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5.1给水工程第5.1.1条 靠近城镇等集中供水区的应利用现状设施及管网延伸实现集中供水,远离集中供水区的应采用简易供水设施实现独立供水,若需就地取用地下水,必须在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并应符合地下水取用条件。集中式给水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水质净化、给水设施、管网布置;分散式给水应包括确定用水量、水质标准、水源及卫生防护、取水设施。第5.1.2条 作为生活饮用水源的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第5.1.3条 管网布置1. 给水管网应沿道路敷设,有条件的设置消防栓,水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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