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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卫生法律体系食品卫生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内部各个现行法律部门所 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食品卫生法律体系,属于卫生监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 成部分,是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 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的行 为准则,也是政府及相关部门实 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食品卫生法律体系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律体系律体系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律律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规规食品卫生规食品卫生规章章食品卫生标食品卫生标准准其他规范性其他规范性文件文件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食品卫生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卫生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 规 食品卫生规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 章和地
2、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卫生 规章 食品卫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之 法律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卫生,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卫生法,是指调整因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变质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减少食源性疾患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食品卫生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文件,是制定其他从属性食品卫生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之 法律 狭义的
3、食品卫生法,是指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广义的食品卫生法,是指一切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规范,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还应包括有关食品卫生的行政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我国领土、 领空、领海、领水及我国驻外使馆。 主体范围: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食品生产 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包括 我国境内外资企业。 客体范围:一切食品(含进口食品),食品添加 剂,容器,食品的包装材料,用于食品 生产经营的工
4、具、设备,洗涤剂,消毒 剂,食品相关产品。 行为范围: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之 法律食品安全法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督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一、食品生产经营(一)许可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
5、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一、食品生产经营(二)招工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一、食品生产经营(三)原材料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6、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一、食品生产经营(四)生产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 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 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 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
7、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 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 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 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一、食品生产经营 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 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 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 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 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 输; 7、直接入口的食
8、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 材料、餐具;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 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 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一、食品生产经营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一、食品生产经营(五)包装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
9、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一、食品生产经营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 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一、食品生产经营(六)出厂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一
10、、食品生产经营(七)贮存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之 法律食品安全法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督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生产经营的食
11、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5、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1、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3、重
12、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4、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 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 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二、监督管理 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 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 常监督管理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
13、、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之 法律食品安全法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督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三、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一、报告制度。 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向卫生部门通报;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部门报告;县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卫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14、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三、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
15、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三、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二、事故处置。 卫生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防止和减轻事故危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处置。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 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 检验;对确认
16、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三、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 毁;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4、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 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 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 款规定进行处置。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17、,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三、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三、责任追究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食品卫生法律体系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律体系律体系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律律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规规食品卫生规食品卫生规章章食品卫生标食品卫生标准准其他规范性其他规范性文件文件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之 法规 行政法规 由国家最高行
18、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的情况和实际需要,按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地方性食品卫生法规的总称,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之 法规 行政法规: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律体系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律体系律体系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律律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规规食品卫
19、生规食品卫生规章章食品卫生标食品卫生标准准其他规范性其他规范性文件文件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之 规章食品卫生规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卫生规章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之 规章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卫生规章 丹东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南京市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大同市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卫生法律体系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律体系律体系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律律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规规食品卫生规食品卫生规章章食品卫生标食品卫生标准准其他规范性其他规范性文件
20、文件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之 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 是食品卫生法律体系中特有的作为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制定颁布的一系列技术性规范的总称,属强制性规范。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之 标准食品卫生标准体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之 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
21、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之 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
22、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之 标准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适用。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食品卫生法律体系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律体系律体系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律律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规规食品卫生规食品卫生规章章食品卫生标食品卫生标准准其他规范性其他规范性文件文件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之 规范性文件 这类文件虽然是由不具有规
23、章以上规范文件制定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但它是根据食品安全法授权的,属于委托性食品卫生法律规范。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之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制定的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卫生部制定的如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如山东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如福建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谢谢一、食品生产经营(五)包装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
24、件;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一、食品生产经营(七)贮存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下列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1、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 2、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4、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
25、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 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 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三、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食品卫生法律体系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律体系律体系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律律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法规规食品卫生规食品卫生规章章食品卫生标食品卫生标准准其他规范性其他规范性文件文件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之 法规 行政法规: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山东省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吉林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之 标准食品卫生标准体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食品卫生法律体系 之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制定的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 卫生部制定的如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如山东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如福建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