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座非法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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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要约(一)要约的概念n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由此可见,合同订立的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过程。n(一)要约的概念n要约(offer),在许多情况下又称为发价、发盘,是指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确定的意思表示。n构成要件: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二)要约的构成要件n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唯有当事人确定,受要约者才可以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但自动售货机例外。n2、要约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如何判断要约人所发出的
2、要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根据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n3、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n4、语言的内容必须完整和确定。一般认为,名称、数量、价格三个基本要素必不可少。n5、语言必须到达受要约人。(三)要约的法律效力n1、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n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n2、要约的存续期间n 口头方式:如果规定了期间,则在该期间内生效;若未规定期间,则只有即时允诺,否则失效。n 书面方式:规定期间,在规定期间
3、内;若未规定期间,在合理期间内。何谓合理?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以及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n3、要约的法律效力n(1)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n(2)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只有受要约人才有资格进行承诺。(四)要约与要约邀请n案例二:某小姐见商场的橱窗摆放了一款时装,但价格高昂。于是她向朋友借了一部分钱来到商场购买该款时装。但售货员告诉她,时装是样品,现已经无存货。该小姐认为商场展出了该服装,就应当有货物供应。n问:商店的行为是否构成要约?如果该样品旁表明了“正在热卖”呢?n要回答这一问题,关键
4、是理解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一般来说,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如下:n一、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确定: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之目的在于希望人家提出要约;n二、根据内容来确定:若内容明确肯定,则才有可能构成要约;若内容不明确肯定,则无法构成要约;n三、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属于要约邀请的情况作出规定;n四、根据交易习惯:出租车。n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n因此,商场陈列行为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n案例三:某电脑公司以一
5、般邮件向客户发出了广告,声称有三星17英寸液晶显示器出售,每台价格为2900元,数量不限。但两天后该公司发现,液晶显示器的进货价格已经突破3000元,于是该公司立即以快件告知客户该报价已经调整至3150元。快件达到的时间与原来的普通邮件到达的时间相同。有一受要约人立即回函,同意以2900元的价格购买显示器30台并将款项送达。要约人发货给该客户并函告该客户补偿差价7500元。该客户未予理睬。双方交涉不成,电脑公司提起诉讼。n问:该案应如何处理?n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n因此,上述案件中电脑公司以普通邮件发送的要约被撤回,新的要约
6、取代了原来的要约,所以双方并没有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所以合同未成立。 n问:如果上述案件中快件的到达时间晚于普通邮件到达,但客户在快件已经到达后作出承诺,该案该如何处理?n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n因此, 电脑公司可以撤销该要约,合同已经成立。n但是,若电脑公司在发出的广告中写明“本广告在一周内承诺有效”,而客户在一周内作出了承诺,电脑公司能否要求补交货款?n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n因
7、此,在上述情况下,电脑公司不能撤销要约,货物价格以每台2900元计算。(六)要约的失效n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n一般情形下,要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失效:n1、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n2、承诺期限未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n3、承诺期限未满,受要约人拒绝要约;n4、承诺期限未满,受要约人拒绝或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货物价格、付款、货物数量与质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违约责任及争端解决方式等)变更的;n5、要约人死亡的。二、承诺n (一
8、)承诺的概念与性质n承诺(acceptance),有叫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之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n(二)承诺的构成要件n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n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有规定期限,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规定期限,以对话方式的,应立即作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非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在合理期限内。何谓合理,具体情况具体对待。n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有实质性变更。案例四:富达公司诉侨力飞公司n2002年5月6日上午10点40分,富达公司董事长周某以公司名义给侨力飞公司以电子邮
9、件方式发出一份要约。要约规定了商品名称、数量和质量,要约规定侨力飞公司必须在十日内作出答复。侨力飞公司总经理于5月16日下午5点19分以侨力飞公司的名义发出电子邮件,表示完全接受该要约。富达公司的下班时间为下午6点。但不巧的是,富达公司经理周某出差在西藏,其看到电子邮件的事后已经是5月18日。6月1日,侨力飞公司要求发货,但富达公司电话要求停止发货,理由是合同并未处理。n问:合同是否成立?n(三)承诺的方式n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n因此,承诺的方式以通知为主,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的除外。例如:
10、A公司长期向B公司购买某种商品,交易方式是A公司打电话给B公司订货,B公司借到通知后送货。A公司不得以B公司名义通知为由拒绝接受货物。n若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并未作出任何反映,即一直保持沉默,那么受要约人能否以未作出反对表示为由主张合同成立?换言之,即沉默能否构成承诺?n一般情况下,沉默不构成承诺,但下列情况例外:n1、当事人约定沉默构成承诺的;n2、依当事人之间建立的习惯做法或依照惯例沉默构成承诺的;n3、依照法律规定沉默构成承诺的。n(四)承诺的生效时间、地点n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n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
11、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n1、以通知方式送达承诺时的合同成立地点时间。合同于承诺达到之时成立,于到达之地成立。一般规则。n2、意思实现情况下的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意实现是指按照习惯承诺无须通知的要约,或要约人预先声明承诺无须通知的要约,如在承诺期限内相对人发生具有承诺意思的事实,据此可以认定合同成立。第26条第一款后半部分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n3、才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2、n(1)生效时间为到达特定系统或收件人的任何系统时;n(2)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双方约定地。n4、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n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n注意的是 ,这一规定只有在双方同时签字或者盖章时才适用。n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n同样,这一规定只有在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才适用。n5、以信件、电文方式进行协商并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n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
13、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n由此可见,成立时间为签订确认书之时。地点未规定。n n6、书面形式未采用时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n n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n该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但可以推知:合同于接受时成立,于接受地点成立。n7、沉默构成要约时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当沉默构成承诺时,应推定自要约有效期届满时合同成立。地点为受要约人之营业地。n8、约定的时间与地点。n依据合同自由,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进行约定。 (
14、 五)承诺的撤回n承诺是否可以撤回?n对此,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大陆法系认为对于非对话方式承诺采用到达主义,因此只要在承诺未到达之前,承诺人可以撤回。但在英美法系,由于采用发信主义,所以承诺一经发出,即不可撤回。我国法律对承诺是否可以撤回没有规定,但一般认为,只有承诺没有到达,即可以撤回。 第二讲、合同的效力n 一、合同效力概述n(一)合同效力的概念n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有效的合同对其当事人及其效力所涉及的第三人的拘束力。n(二)合同效力的内容n合同效力的内容,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作用于合同的一般效果。n1、对合同当事人的效力。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
15、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n2、对第三人的效力。虽然合同具有相对性,但现代立法已经对其有所突破。如债的保全中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等。n (三)合同的生效n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开始发生了法律的约束力。n依法有效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下列情况例外:n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时生效;n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n3、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时合同生效的,自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时合同生效。
16、当事人未采取特定形式或采取履行特定手续,但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付接受的,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二、合同的有效条件n合同的有效条件是指合同能够初生法律约束力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先决条件,是已成立的合同能够按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法律效果应当具备的条件。n(一)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须有相应的缔约能力。n1、当事人须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对于自然人,法律将其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同的主体能力范围不同; 对于法人,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经营范围规则。但从国际立法发展看来,越权规则日益得到废除,因此我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
17、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可见,该规则有所松动。n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缔约能力;n3、须双方当事人均有缔约能力。n(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n(三)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案例五:同事间奖券中奖纠纷案n王某与李某同为某单位工作。王某因病在家休息。某月发工资,每个员工被摊派认购每券一元的奖券3张。李某代王某抽出3张奖券。李某揭开奖券,发现其中1张中特等奖,奖金1万元。李某去王某家,告知其为王某抽奖3张,并问,如果中奖,奖金如何处理。王某说,如果中奖,双方平分。李某立即出示奖券,王某见中奖,当场反悔。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分得5000元
18、奖金。n问:李某能否分得奖金?n本案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是法律对合同附条件的要求。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n(一)附条件的合同n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把一定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根据。n1、法律对附条件的要求:n(1)须属于将来发生的事实;n(2)须属于成就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n(3)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法定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房产过户。n(4)须所附条件的内容合法。n案例五中双方约定的条件不符合要求之(1)和(2)。所以,不属于附条件的合同。王某与李某之间属于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一般必须有赠与物的交付才成立。所以,李某无法获得王某承诺的5000元。n2、附条件的
19、种类n(1)生效条件。生效条件是指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条件成就,发生法律效力;条件不成就,不发生法律效力。n(2)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决定合同效力消灭的条件。条件成就,合同失效;条件不成就,合同保持效力。n(二 )附期限的合同n附期限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一定期限的届至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n1、期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n(1)所附期限是当事人任意选定的,而不是由法律或法院审判上所定期限;n(2)期限是将来确定到来的事实;n(3)所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n3、期限的种类n(1)始期与终期n始期是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n终期是指期限届至时合同失效。n(2)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20、n确定期限是指一个确定的时间的到来为期限;n不确定期限是指某一将来必然发生但其发生期限的时间尚不确定的事实为期限。 四、无效合同n案例六:20岁女青年刘某与38岁的有妇之夫张某产生婚外情并导致怀孕。刘某要求张某离婚并与之结婚。张某不愿离婚,但承诺答应给刘某10万元作为青春损失费。刘某答应并去医院作了人流。但张某支付了2万元后再也不愿支付。刘某遂将张某告上法院。n问:该案该如何处理?n该问题的关键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n(一)无效合同的概念与特点n无效合同是指已经处理,但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n主要特征:n1、无效合同已经处理,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n2、无
21、效合同自始无效;n3、无效合同当然无效;n4、无效合同确定无效。无效合同不仅其成立时无效,此后亦无发生效力的可能,其无效不受时间的限制。n(二)合同无效的种类n无效合同以无效原因及于合同内容的部分或全部为标准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n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而全部当然不生效力。n部分无效是指合同内容中某部分因违反法律、性质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当然不生效力。n(三)合同无效的原因n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公务员经商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因此签订的合同无效。n2、合同的内容或目的违反了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具体包括:n(1)违反国家公序的行为(规避课税的行为)(2
22、)危害家庭关系的合同;(3)违反性道德的合同;(4)非法射幸合同(赌博);(5)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工厂规定有权对雇员搜身的行为);(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限制职业自由);(7)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拍卖中的串通行为);(8)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利益欺诈方法导致消费者重大损害);(9)违反劳动保护的行为(女职员结婚或怀孕即解除合同的行为);(10)暴力行为。n3、基于虚伪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如某汽车司机因交通肇事导致重大损失,为了避免赔偿,该司机与其朋友签订了一合同,将其房屋低价转让。该虚伪无效。
23、五、可撤销合同n案例七:长沙市50余户居民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业主入住后发现,楼房周围并没有房地产公司在广告中宣传的公共绿地(广告中明确表明了公共绿地的面积、地点),广告图示的公共绿地已经建设为永久停车场。广告承诺的每户平均20平方米的绿地不能兑现。业主以房地产公司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n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n(一)概念与特征n可撤销合同是指已经处理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得因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自始桂裕无效的合同。n特征:n1、可撤销合同虽然要件成立,但缺乏法定有效条件。法定条件的欠缺,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性,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n2、可撤销的合同,得由
24、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主张撤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儿不得主张撤销,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也不得主动依职权撤销;n3、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仍然有效;n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必须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n(二)可撤销的原因n1、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事实,或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n 无中生有、夸大其词、隐瞒真相、避重就轻等手段。n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要件:n(1)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n(2)欺诈必须游人欺诈的故意;n(3)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n(4)须表意人因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n2、胁迫n胁迫是行为人一方以未来的不
25、法损害相恐吓,使表意人陷入恐惧,并因此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违背真的意思表示的,可以人定为胁迫行为。”其要件包括:n(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n(2)胁迫人须有故意;n(3)胁迫情况本身提出是违法的;n(4)须相对人因胁迫而实际上已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5)须相对人因胁迫而为意思表示。n3、乘人之危n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趁对方处于危难之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之订立合同。n构成要件:n(1)一方当事人陷入危难境地,迫切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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