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市场的新制度、新变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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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我国资本市场的新制度、新变化.精品文档.我国资本市场的新制度、新变化与律师证券法律服务的发展文章作者:王波涛 添加日期: 2009年08月10日 点击数: 138 我国资本市场的新制度、新变化与律师证券法律服务的发展内容摘要:近三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深刻变化,预示着中国资本市场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在这新旧更替之际,为适应资本市场变化,为更好的使律师事务所参与到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建设中去,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证券从业律师应当进一步熟悉资本市场发展的趋势,努力提高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专业能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参与不断扩展的证券法律服
2、务市场,加快推进优秀律师事务所与资本市场的对接,笔者将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新制度、新形势、新政策、新变化进行简单介绍,并结合上述变化,进一步阐述律师在证券市场的作用,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应需要具备的专业能力,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服务范围扩展,希望对新形势下律师参与证券法律服务市场有所帮助。关键词:资本市场 证券 法律服务正 文:近三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参与者之一的中介机构,尤其是律师事务所,应当密切关注我国资本市场的新形势、新政策、新变化,结合对资本市场发展的趋势把握,努力提高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专业能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参与不断扩展的证券法律服务市场,为我国
3、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首先,自2005年4月底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第一,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并顺利推进,资本市场的重大制度性缺陷得以纠正,全流通机制已经初步形成;第二,新公司法和证券法修订完成并在2006年初正式实施,为资本市场发展和创新消除了诸多限制;第三,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新办法加强了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提高发行人的财务指标条件,加大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等,强化从市场层面对发行上市行为进行约束,第四,有关再融资、并购、股权激励等一系列全流通机制下的新政策相继出台,新股发行及再融资重新启动。这些深刻变化,预示着
4、中国资本市场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在这新旧更替之际,为适应资本市场变化,为更好的使律师事务所参与到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建设中去,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及证券从业律师应当进一步熟悉资本市场发展的趋势,努力提高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专业能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参与不断扩展的证券法律服务市场,加快推进优秀律师事务所与资本市场的对接,笔者以下将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新制度、新形势、新政策、新变化进行简单介绍,并结合上述变化,进一步阐述律师在证券市场的作用,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所应需要具备的专业能力,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服务范围扩展,希望对新形势下律师参与证券法律服务市场有所帮助。一、我国资本市场的新形势、新
5、政策、新变化简介(一) 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资本市场重大制度性缺陷得以纠正,全流通机制初步形成。众所周知,我国的资本市场从形成开始即存在股权分置问题,股权分置问题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初期,改革不配套和制度设计上的局限所带来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造成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被人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两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通常较高,约为三分之二,并且处于控股地位,其结果是同股不同权,扭曲了资本市场定价机制,损害了流通股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影响了资本市场预期的稳定,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不利于国有资产的流通、保值增值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也制约了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
6、品创新。为此,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启动。经过努力,目前已取得决定性胜利,长期困扰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制度性缺陷得以纠正,积极作用初步显现。截至2006年12月30日,沪深两市已完成和进入股改程序的上市公司市值占比达到98.55。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进入全流通板块。全面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成为与国际接轨的全流通市场,总市值、流通市值、平均市盈率较股改前均有大幅度提升。
7、(二)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订实施,为资本市场的创新奠定了法律基础,并消除了诸多限制。2006年1月1日起,新公司法和证券法正式实施。这次两法的修订,是在全面总结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实践经验、深入分析资本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按照发展资本市场的需要,对有关法律制度做出的与时俱进的调整。为资本市场的创新奠定了法律基础,并消除了诸多限制。新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保护、财务会计制度、合并分立制度等作出了比较全面的修改,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健全了中小股东保护机制,新增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则使我
8、国公司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登记结算等制度作了较大调整和补充,加强了证券公司的内控制度,强化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权,完善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发行交易的预先披露等新制度,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创建证券衍生品种,推进证券期货交易,拓宽资金合规入市渠道,逐步开展融资融券等创造了条件。第一,公司法取消了股份公司设立、合并、分立要求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成立股份公司时,只要达到了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要求和条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可,无需得到省政府的批复同意。这一规定缩短了企业改制的时间,简化了股份公
9、司运作的程序。第二,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的发起人的出资形式多样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因此,发起人可以以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债权、股权等方式出资。法律规定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提高了知识产权在公司资本构成中的地位。第三,公司法及证券法取消了间隔一年才能再融资的要求,并且,取消了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上述规定的取消,为拟上市公司在申报上市前的兼并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私募股权融资等提供了法律上保障和可行性。两法的修
10、订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目前法律制度建设滞后于资本市场发展的状况,为完善市场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健全证券公司内控制度、恢复投资者信心等方面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三)资本市场一系列新规则、新政策相继颁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再融资相继启动,资本市场迎来全流通的新时代。中国证监会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基础上,对证券发行上市制度作了重大调整,2006年上半年相继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资本市场新规则、新政策。2006年5月25日,新股发行在暂停近一年后正式重
11、启,再融资随后紧接启动,资本市场迎来全流通的新时代。与以往相比,新规则、新政策更为成熟。 第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拓展了资本市场发展空间,强化了对发行人独立性的要求,提高了发行人的财务指标条件,加大了中介机构的核查责任等,在制度上强化了从市场层面对发行上市行为的约束。首先,强化了发行人独立性要求,该办法对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比如要求发行人应当具有独立的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不得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不得
12、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允关联交易等。 其次,提高了财务指标要求,为创业板预留空间。该办法对发行人的财务指标从多方面设定了具体的条件:要求净利润须满足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等。另外,该办法明确了拟上市公司发行前股本规模,即发行人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其对主板上市的公司提出了比较高的财务指标要求,为今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预留空间,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再次,取消了辅导期和增资扩股的限制性规定。新办法取消了辅导一年方可申请发行上市的要求,但同时证监会发布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指引,对保荐人的辅导工作、审慎核查工作提出了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要求。另外,新办法
13、取消了IPO上市前12个月内不得增资扩股的规定。取消这一规定,有利于企业在发行上市前根据自身情况引进战略投资者。最后,取消了筹资额限制,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储存制度,取消关联交易比例不得超过30的规定。第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强化了对再融资发行的市场价格和投资者的约束机制,突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的要求,拓宽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方式和融资品种,简化了再融资发行审核程序,为上市公司快速做优做强奠定了基础。第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拓展了市场化并购空间,创新了并购方式,有利于降低并购成本,活跃并购行为,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有着深远意义。二、我国资本市场的上述新制度、新形势、新政策、新变化,从客观上要求
14、律师在证券市场上发挥更大的的作用,要求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应具备更高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同时,也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服务扩展提高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一)我国资本市场的新变化客观上要求律师更加充分、有效的参与到证券资本市场,发挥好律师在证券资本市场的作用。证券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券律师通过向市场提供专业的证券法律服务,保护证券市场主体特别是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律师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为起草证券发行主体相关的必备法律文件、担任专项法律顾问等各种方式,按照证券行业认可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遵循独立、合法、勤勉尽职的原则,核查证券发行的全部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
15、和规范性进行核查和审验,有力的维护了证券市场秩序,从而更大限度的保护了证券市场主体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证券律师通过与其他诸如保荐人、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的密切合作,共同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众所周知,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是连接证券投资人与筹资人的桥梁,是证券市场运行不可或缺的组织系统。证券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起中介作用,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就需要有保荐人或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相关中介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勤勉尽职、诚实守信,本着对证券市场负责
16、、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保障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进入证券市场。律师等中介机构通过其法律服务,沟通了证券需求者与证券供应者之间的联系,保证了各种证券的正常发行和交易,还起到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作用,对予证券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3、证券律师通过参与与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核监管工作,有利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公开化,有利于提高审核监管水平。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是证券市场的核心价值取向,证券市场的发行环节是否公正,直接影响到证券监管是否公开、透明,证券监管部门一直致力于实现发行监管的公开化,证监会下属的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从成立至今,历届中都有一定数量的证券专业律师参加。律师的介入,增强了证券
17、监管审核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发行审核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纵上所述,证券律师作为证券市场的直接参与者,对推动整个证券市场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证券发行人角度而言,其设立、改制、发行、上市等几乎所有的环节均需要律师参与,比如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协议的起草、审查、签署,公司日常股权纠纷的处理等事务无不需要律师参与。从中小投资者角度而言,其一切投资行为均以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律师审查、修改、制作的有关法律文件为基本依据,投资人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交易纠纷也需要律师参与处理。从证券公司及保荐代表人角度而言,其承销证券的资格、能力和资信状况等都需要经过律师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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