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情势变更的适用情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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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情势变更的适用情形) 情势变更原则是民商法上重要的原则之一。在当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大都在其民法典或者合同法典中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所谓情势变更原则,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学理上的解释通常为指合同在有效成立后,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使原合同连续履行的基础发生特别变更,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连续履行将显失公正,因此依据诚恳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恳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不仅是合同效力原则,更是允许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或免除合同责任的原则。“契约必需遵守”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它是合同得以存在的前提。为了维护合同本身的严厉性,必需对当事人依情势变更原则提出
2、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设置严格的条件限制,一般来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需有情势发生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所谓情势,针对合同而言,乃是泛指作为法律行为成立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可见,情势首先是一种客观事实,与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无关。对于情势的详细范围,在理论上很不全都,有“小情势说”和“大情势说”之分。持“小情势说”观点的人认为,情势仅指物价平稳、币值近似不变、和平状态、自然状态等大范围的状况;持“大情势说”观点的人认为,情势二字的范围非常广泛,除天灾、地变、政治金融混乱、法律制度的变更等可称为情势外,特定合同标的物的灭失、合同当事人特定行为力量的
3、丢失、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比例关系发生剧变等状况也可视为情势。笔者认为,“小情势说”主要应适用合同履行不能的状况,“大情势说”则主要适用于合同目的不达的状况,且对于哪些状况属于情势还应当从合同的性质、目的等方面入手,详细案件详细分析。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的特定物灭失就足以构成情势变更,赠与物的价值变化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在买卖合同中,种类物的灭失并不肯定导致合同解除,而给付与对待给付关系发生剧变却可以构成情势变更。2、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依法订立后,合同关系毁灭以前这是情势变更适用的时间条件,也有学者表述为“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合同关系毁灭以前(履行终止以前)。”二者的差别主要在于,是
4、规定情势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还是规定发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笔者以为,前者的表述更为科学。我们都知道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既联系又区分的概念。有的合同一经当事人订马上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就合同生效的时间,而有的合同(比如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在订立合同后要待所附生效条件成就或所附期限到来才能生效,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合同生效的时间并不全都,而且这个时间差或许会是很长一段时间。对于一般人来说,即使是订立那种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他订立合同的依据也只能是当时的情势,而不行能是一段时间以后发生的巨大情势变更。所以情势变更假如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生效之前,也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一观点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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