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有哪些表现形式(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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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预约合同有哪些表现形式(预约合同的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形式,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中,因预售合同具备某些条款,依法认定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签订的预售合同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案情 2022年7月6日,冯某认购东方公司开发的天地居1号楼1单元502室商品房,并于当日缴纳定金5万元。同年11月15日,东方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2年1月14日,东方公司向冯某出具会员卡一张,双方签订“告示”一份,确认冯某认购的房号为1号楼1单元502室,价格为每平方1688元,车库为1号楼2单元18号,价格待定,房屋交付
2、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双方还商定,冯某须在签订此商定5日内交足房款20万元,否则,东方公司有权解除商定,冯某应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冯某按约足额交纳了20万购房款,但涉案房屋未能如期竣工交房。2022年3月9日和24日,东方公司两次向冯某发出签约催告函,要求冯某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冯某预约购买的车库,应当根据物价局备案的15000元每平方米交纳剩余房款。根据车库的面积28.14平方米计算,冯某尚需交纳剩余房款422100元。冯某接到催告函后,回函要求东方公司按约将1号楼1单元502室办理交房手续。但对于车库,冯某表示假如东方公司一味抬高价格,将解除车库的买卖关系。双方未能协商
3、全都,冯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东方公司交付房屋并担当逾期交房违约金,同时确认车库合同未成立。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东方公司向冯某发放会员卡,双方签订“告示”,记载了冯某的住址和联系方式,认购房屋的位置和房屋状况、价格、房屋交付时间等,包含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具有的主要内容,且冯某已付清了全部购房款20万元,该“告示”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成立并生效。由于该房现不具备交付条件,冯某要求东方公司交付房屋的主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但东方公司应根据该协议商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关于车库,在会员卡及“告示”中,仅商定了车库的号牌,未商定价格,付款时间、车库的交付时间等,双方没有就车库的详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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