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之安全事故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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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之安全事故处理.精品文档.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之九工伤事故处理1、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2、施工现场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3、伤亡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记录4、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审批表5、职工意外伤害保险LJA 91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施工单位: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第十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济南药山花园3、4楼 日 期: 2005/3/28 资料员(章): 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总站监制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文件鲁建工限字(2003)第43号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的通知基层单位、机
2、关各部室: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及网络图、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经过重新修订,经过集团公司研究批准,现予下发执行。原制度同时予以废止。特此通知。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二00三年六月主题词: 建筑施工 安全文明 管理制度 通知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 2003年6月10日印 工伤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全部地掌握工伤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性,采取有效措施,特制定本制度。1 、工伤事故报告发生轻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
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工地负责人并由工地负责人在当日下班前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安全部门。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即一、二、三级事故)也照此办理发生死亡事故后 (即四级事故 ),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在24 小时内报企业主管部委和建设部。发生重大死亡事故 (即一、二、三级事故 ) 也照此办理。2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发生事故的
4、单位要积极组织抢救伤者,想方设法医疗使之尽快恢复身体健康。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围挡和标志,派专人看护,使被破坏的物件、碎片、残留物、致伤人的位置保护原样,不准移动和冲刷擦拭。事故发生后,企业要立即成立 3-5 人的事故调查小组,按“四不放过”原则,一是勘察事故现场,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致伤物体,并拍摄事故现场。二是对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本工种工龄、接受教育情况和发生事故原因,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序,并责成写出书面材料,签字盖章。三是查清单位规章制
5、度、安全技术交底及措施的落实情况。在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的基础上要根据山东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及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结合企业内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按应负的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分别给予事故单位和个人予以罚款、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触及刑律的上报人民检察院处理。3 、工伤事故统计工伤事故的年报、月报必须准确、及时上报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伤事故的统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报告的要求(即按轻伤、重伤、死亡及损失仪器、损失金额)进行统计上报,不得隐瞒上报、虚报或拖延不报。工程建设
6、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 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死亡三十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不满三百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重伤二十人以上; 直接经济
7、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死亡二人以下; 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第四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 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第二章 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
8、伤亡) 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 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第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
9、)事故报告单位。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 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第三章 重大事故的调查第九条 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 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
10、产损失 的评估工作。 第十条 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 ,报请人民政府批准。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按本条一、二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组织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1、建议;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二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十四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逐级上报。第四章 罚 则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
12、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 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 构配件生产单位及其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组 的建议,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
13、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 企业负
14、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 第八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九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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