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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文明管理办法.精品文档.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文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工程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监管,有效遏制工程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多发态势,更好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无锡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运输车辆,是指在道路上从事工程运输的散装水泥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砼泵车、自卸货车、泥浆槽罐车和从事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建筑垃圾(含渣土)等运输的车辆。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运输的单位及工程车辆的所有人、
2、实际支配人、驾驶人和雇用工程运输车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工程运输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运输。第五条市公安、安监、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国土资源、市政和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工程运输车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一)公安部门负责工程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查处工程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负责核发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和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负责建立工程运输车辆单位交通安全状况评价制度,落实违法违规工程运输车辆限制通行措施;负责检查督促工程运输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提供工程运输
3、企业各类交通违法违规及交通事故信息。(二)安监部门负责协调和参与相关部门开展工程运输车辆的整治工作;负责工程运输企业的安全执法监察工作,对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松弛或发生有责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三)建设部门负责做好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的源头管理工作。督促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具有规定资质的交通运输单位的运输车辆,督促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做好工地出入口安全管理工作,并要求建设、施工单位签订承诺书。对违规使用运输车辆的建设、施工单位,在“文明工地”评比中予以扣分,直至取消文明工地评审资格和招投标预审
4、资格。(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工程运输车辆经营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有规定资质的运输企业名单,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工作,严格开展营运车辆的定期审验工作。对未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而被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或发生有责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暂缓办理新增运力手续。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源头管理工作,把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纳入工程招投标条件,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告知承诺书,并认真履行各自安全管理责任。对违规使用工程运输车辆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市场准入。(五)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建设项目和施工企业的源头管理,把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纳入工
5、程招投标条件,作为“文明工地”考核内容。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告知承诺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使用工程运输车辆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市场准入。(六)城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在建工地市容环卫责任制度,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依法查处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擅自运输、处置、消纳建筑垃圾以及工程运输车辆抛洒滴漏、带泥上路等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违章行为。(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矿山等施工许可手续,督促矿山、土地开发工地、闲置土地的经营业主、施工单位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工程运输车辆,做好场地出入口及道路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抄送公安、城管部门备案。(八)市政园林绿化、供电、电信等
6、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各自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第三章源头管理第六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安监手续时,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出面承诺使用具有规定资质、证照齐全的专业运输单位的工程运输车辆然后办理安监手续;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书中,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承诺将工程运输业务分包给具有规定资质、证照齐全的专业运输单位承运,否则取消招投标预审资格。第七条工程运输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工程运输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台帐,与驾驶人员、车主或车辆支配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交通安全责任;(二)建立
7、车辆行驶记录档案,记录车辆出车情况、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情况;(三)加强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上路行驶的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四)严把驾驶员准入关,工程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有2年以上准驾大型货车经历。(五)加强驾驶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督促驾驶人员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工程运输车辆。第八条来锡参与建设的工程运输车辆,应按照本办法管理。第九条对全市工程运输车辆单位实行交通安全状况评价制度,对交通违法工程运输车辆实行限制通行措施。公安部门每月对工程运输车辆单位的安全隐患、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交通安全状况进行排名,排名情况及时抄送安监、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等部门,并向社会
8、公布。第十条工程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安装转弯、倒车蜂鸣语音提示器、喷涂放大号牌、反光标志、防护装置,安装省颁标准的GPS系统,并接入省运行平台,确保正常使用。第十一条严禁工程运输车辆超载超限运输;运载泥土、砂石、石灰、泥浆的车辆必须密闭运输并加装相应的防漏设施,严禁抛洒滴漏。第四章核准准行第十二条工程运输车辆在本市道路通行必须持有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以下简称“核准标志”)。第十三条市区实行工程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措施。市区的312国道(具区路至342省道段)、342省道(312国道至西环路段)、西环路(342省道至环太湖公路段)、环太湖公路(西环路至渔港路段)、渔港路(含)、环湖路(含,渔港
9、路至山水东路段)、山水东路(含,环湖路至具区路段)、具区路(含,山水东路至312国道)构成的环线及环线以内区域道路,除国道、省道和西环路、环太湖公路段外,全天限制工程运输车辆通行。须进入限行区域行驶的工程运输车辆还须持有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以下简称“准行证”)。第十四条申请办理核准标志,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工程运输车辆单位(车辆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组织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与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并建立健全下列管理台帐:1车辆、驾驶人基础台帐;2车辆安全检查台帐;3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台帐;4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台帐;5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
10、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得到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和相关人员没有得到教育不放过)台帐。(二)参与工程运输的单位(含施工单位)自有运输车辆应达到20辆(含20辆),方可申领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三)工程车辆还需具备以下条件:1营业性运输企业工程车辆需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施工单位自备车辆需出具本单位建筑施工资质和拥有车辆产权的证明。2需安装符合省颁标准的GPS定位系统,与江苏省移动危险源监控平台并轨,并确保有效运行。3需提供有效车辆保险凭证,安装转弯、倒车语音提示器。4混凝土搅拌车车辆尾部高端须加装一块规格为长1.50米、宽0.40米的铁皮,喷涂放大的车辆牌号(红底白
11、字,放大牌号为原号牌的2.5倍)。渣土车车身两侧需加喷放大牌号,放大牌号为白色字体,字样是原号牌的2.5倍;尾部后栏板整体为红底,白色字样,字样是原号牌的2.5倍。车辆牌号要求保持清晰完整。5车身粘贴符合标准的反光标识;车身侧面和后下部安装符合标准的防护装置。第十五条办理核准标志的工作流程:(一)工程车辆单位向辖区所属交巡警大队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工程车辆审批表,并提供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复印件。(二)交巡警大队车管民警对相关车辆、驾驶人、“省标GPS”安装及与省监控平台并网等信息进行上网比对,比对车架、发动机号码是否一致,使用是否正常,有无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核查现场安
12、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相关管理要求是否落实。(三)交巡警大队车管民警在“交警队信息平台”查询系统确认后,立即作属地化操作;然后由车管民警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确认后发放“核准标志”并负责粘贴。第十六条申请办理准行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运输车辆必须持有核准标志。承运建筑垃圾的,应取得城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明。(二)施工场地出入口必须按照标准进行硬化处理,设置清洗设备、照明设施、警示桩、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有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清洗及指挥车辆进出施工场所。第十七条办理准行证的工作流程:(一)各交巡警大队办证窗口受理本辖区准行证办理,由工程运输车辆单位会同施工工地
13、向交巡警大队提出申请。交巡警大队在受理申请后,负责查验、核实车辆和驾驶人信息、交通安全协议、核准标志、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明等书面资料;并实地查看施工场地出入口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根据运输合同载明的工程地点或工程主办部门意见,根据第十三条规定的范围,设计、拟定运输线路和时间。(三)报请交巡警大队领导审批,按审批意见和要求,在3日内作出答复,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办理,并制作、发放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四)涉及中心商务区内准行证办理须上报市交巡警支队审批。第十八条核准标志和准行证办理实行电脑化管理,办理地址、联系方式应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市政园林绿化、供电、电
14、信等从事市政公用服务的车辆不得承接本单位工程外的工程运输业务。第二十条工程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放大号牌清晰;必须随车携带车辆行驶证和工程运输车辆核准标志、工程运输车辆准行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必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明,并将其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侧。第二十一条工程运输车辆运输的物料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倒卸,禁止擅自倒卸泥土、砂石及建筑废弃物及其他垃圾。第二十二条受纳、排放砂石、泥土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冲洗出场车辆,禁止车轮带泥上路。第二十三条工程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严禁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
15、定安装机动车号牌或不使用GPS,违反交通标志、标线、闯信号、使用假牌假证、无牌无证、套用牌证、超速超载行驶。第五章奖惩第二十四条对第一次列交通安全评价排名后10位的工程运输单位,3个月内限制所有建设项目市场准入;对1年内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含)列入交通安全评价排名后10位的企业,6个月内限制所有建设项目市场准入。第二十五条工程运输单位交通违法起数排名前10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一年内2次列前10名的,收回50%的准行证,直至整改到位;对发生1起同责以上死亡事故的车辆单位,公安部门向车辆所属单位下发重点车辆交通死亡事故整改通知书,并对事故车辆停发准行证6个月;对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同责以
16、上伤人事故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同责及以上交通死亡事故的企业,公安部门向车辆所属单位下发重点车辆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收回50%的准行证,直至整改到位;对发生死亡3人以上有责重大交通事故的运输车辆单位,立即收回准行证,并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第二十六条工程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车辆单位、实际支配人和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逃逸或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人无经济赔偿能力的,施工方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暂扣其运输费用,以预付或支付有关医疗费用和赔偿款项。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安监、公安、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等有关
17、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对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的工程运输单位,由安监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八条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把准入关,严肃查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对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在工程运输安全文明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其中的优秀企业可实行如下奖励:(一)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好、管理力量强的运输企业收购重组规模偏小、管理较弱的小型运输企业,在自身做大做强的同时,提升工程运输行业的整体素质。(二)对信誉好、重安全、讲效益、守法纪的工程运输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树立学习典型。(三)市政府每年组织召开优秀工程运输企业安全表彰大会,对1年以上未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连续3年未被列入违法排行榜、每次检查抽查安全生产状况均为良好以上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四)支持、鼓励优秀工程运输企业积极参与各级政府类投资项目招投标,承接工程运输业务。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江阴、宜兴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