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注意的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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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收购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注意的法律问题.精品文档.收购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 刘慧玲2002年4月3日,随着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出台,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从而增加了取得土地开发资源的激烈竞争。由于国家对房地产开发政策的宏观调控,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匮乏或不足,融资困难,或因产业结构的调整,导致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
2、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由于上述转让条件的限制,以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成本增大(土地增殖税清算政策的实施),造成以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土地开发资源的操作性较小。鉴于收购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壳,同样可以达到取得该载体的资产,即土地开发资源的效果,回避了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招、拍、挂的激烈竞争和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限制,收购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取得土地开发资源的通行办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二是股份有
3、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则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由于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股权转让活动,相关的法律规范较为细致、严格,本文将主要探讨收购有限责任公司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一、公司收购的定义及收购方式公司收购是收购方以实现目标公司(下指“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取得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是否取得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控制权以收购方是否成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标准。根据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4、股东。因此,公司收购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其一是转让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其二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是股东依法将自己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东权益的行为。股权转让是收购方与出售方之间的交易,其直接利害关系人通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他股东,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规定。增资扩股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即资本金,向第三方定向募集资金的行为。由于增资扩股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变化,因此,公司法规定,增资扩股股东会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有股东向收
5、购方出售其持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原资本金不变。增资扩股则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收购方出售新增的股份,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原资本金增加。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除交易主体出售方不同外,其形式均为股权出售,结果是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二、公司收购程序上的问题公司收购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的,其交易主体为收购方、出让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利害关系人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其他股东;公司收购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的,交易主体为收购方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两者适用的法律程序均依据公司法。如交易双方涉及到国有资产及外资的特殊主体,还应当适用国有资产及外资的有关规定。1、收购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公司章程
6、是公司存续期间的纲领性文件,是约束公司及股东的基本依据,对外投资既涉及到公司的利益,也涉及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授权公司按公司章程执行。因此,把握收购方主体权限的合法性,重点应审查收购方的公司章程。其一,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对外投资额是否有限额,如有,是否超过对外投资的限额。2、出售方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其他股东的意见出售方转让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实质是收回其对外投资,这既涉及出售方的利益,也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出售方转让其股权,必须经过两个程序。其一,按照出售方公司章程的规定,应获得出售方董
7、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其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取得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程序上,出售方经本公司内部决策后,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较强的公司,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作了相应的限制,赋予了其他股东一定的权利。具体表现为:第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
8、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的,符合公司法第7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国有资产及外资的报批程序收购国有控股公
9、司,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控股股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报批手续。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份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应向商务主管等部门报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许可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 (4)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公司收购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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