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下税收优惠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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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一、二、三、 新企业所得税下税收优惠政策.精品文档.四、 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一) 优惠税率1. 小型微利企业 第28条 第1款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3
2、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明确了在2010年度如何进行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
3、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11年5月31日国发201116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1) 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条例第92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
4、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
5、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 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行业性质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在国家未明确以前,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在行业性质的认定上,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家
6、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规定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980号 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9号微利企业条件一览表(条例92条)序号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备注1工业企业不超过30万不超过100人不超过3000万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2其他
7、企业不超过30万不超过80人不超过1000万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2) 预缴申报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该企业当年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关于小型微利
8、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
9、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5号(3) 复核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当年有关指标,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补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2010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
10、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85号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确保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开展,现就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1)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2010年纳税年度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
11、业),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0年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填报纳
12、税申报表。(4)2010年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2010年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摘自国税函【2010】第185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201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 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第28条第2款 国家
13、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例第93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1) 税收优惠起始年度.认定(复
14、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科发火2008362号(2) 税收优惠的执行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
15、税款。国税函2008985号(3) 复审税收优惠执行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自2011年2月1日起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
16、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号(4) 境外所得处理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
17、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47号(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36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705号 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关于2008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和2006年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知 国科火字2008130号 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
18、火201190号【对象】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产品(服务)】1. 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后附)n 电子信息技术n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n 航空航天技术n 新材料技术n 高技术服务业n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n 资源与环境技术n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2.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 以上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序号收入类型范围1技术转让收入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2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
19、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3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自主知识产权】1.获取方式: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 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计算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均视为有效。国科发火2008705号2.相关性: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定义及范围: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
20、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1专利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2著作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独占许可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问题:技术秘密是否纳入?不包括:因为技术秘密不在境内注册问题:独占许可后续权利归属?【人员】具有大学专科
21、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 %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 %以上;人员类型范围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企业研究开发人员研究人员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研发费】1.范围: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1)研究开发活动定义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
22、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2)判断依据和方法认定机构在组织专家评价过程中,可参考如下方法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活动(项目)进行判断: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
23、(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判断的原则是: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可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检查研发活动(项目)的立项及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发活动是否形成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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