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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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精品文档.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新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向科技创新和高端产业集聚,促进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参照促进新区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新区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自主知识产权等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支持。第二章
2、支持条件第三条 申请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纳税,并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所申报的重大项目或国家、北京市和新区重点关注的项目。(二)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范围的企业。第四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一)对新区建设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所申报的项目。 (二)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中关村高聚工程、开发区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军企业申报的项目。 (三)新区企业、科研机构或创新联盟联合申报的项目。第五条 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的,所获资金应用于企业提升服务能力、
3、研发及成果转化投入或奖励个人、研发团队。第三章 支持内容第六条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研发中心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北京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等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新区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本款支持的,按照分级补差的原则累计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第七条 支持企业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于被认定为国家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北京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
4、被认定为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本款支持的,按照分级补差的原则累计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第八条 支持企业申报实验室认可和国际认证。对于企业申报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的,给予10万元支持;对获得实验室认可证书的,给予40万元支持;对企业资质或产品获得国际组织相关认证的,每项认证视实际发生金额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九条 支持企业进行高新技术研发并将技术成果在新区实现产业化。(一)对获得国家、北京市支持的具有产业化应用前景的重大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专家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对具有广阔产业化前景的自定研发项目
5、,经专家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三)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广阔产业化前景的成果转化项目,经专家评审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支持。(四)支持企业通过技术交易方式将科技成果在新区转化。企业买入技术成果,按申报期内经指定受理机构认定登记并核定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交易金额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单个产品产业化3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8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30万元。(五)企业卖出技术成果,且买方是在新区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单位,按申报期内经指定受理机构认定登记并核定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交易金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十条
6、支持企业在国内外获得知识产权授权并将专利技术在新区实现产业化。(一)对获得授权并在新区实现产业化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分别给予2万元、8千元、2千元的支持;对通过PCT方式获得授权的国外专利,每项给予10万元的支持;对于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药或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每项给予2千元的支持;对于获得软件著作权授权的,每5项给予1千元的支持。 (二)对于被认定为国家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被认定为北京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三)同一内容知识产权仅限一次申请本资金支持;企业申报知识产权项目的,每年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第十一条
7、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发展。(一)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北京市、新区孵化器认定。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新区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获得本款支持的,按照分级补差的原则累计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二)鼓励孵化器提供多功能、全过程、高端化服务。鼓励各孵化器之间,孵化器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风险投资等机构之间开展合作,为企业提供服务。项目合作成功的,以年度按照为企业提供服务投入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95%以上的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市场策划、中介代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增
8、值服务的孵化器,给予其年度增值服务投入经费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组织在孵企业参加国际、国内行业展览会议、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孵化器,每年给予相关支出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对注册、纳税在新区的国家科技部、教育部认定的“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经过市科委、市教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认定的“北京市大学科技园”;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高校合作共建的大学科技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第十二条 支持“小巨人”重点培育企业发展。(一)重点推荐被培育企业申报国家、北京市、中关村的各种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对被培育企业的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和产业化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市统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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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区 促进 科技 创新 发展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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