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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新企业所得税法专题.精品文档.第一部分: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剖析2008新企业所得税变化及会计核算的应对一、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了法人税制原税法按照独立核算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现在实行了法人税制。汇总纳税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分公司),应当由法人机构汇总后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母子公司形成的集团,如银行、铁路、电信等单位由总部统一纳税。新税法对合并纳税要做适当调整,对合并纳税审批从严掌握。二、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2、,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三、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为15%四、收入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相比,更全面、更完整,主要增加:(1)非货币性收入的概念,同时与企业会计准则接轨,对非货币性收入按公允价值计算;(2)视同销售概念,将原散落在内资企业中各种文件关于视同销售的收入法律化。五、不征税收入(1)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对于不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费均属于征税收入范畴。因此,对于各地政府特别是在招商引资时实行的各项优惠政策给予的各项税收返还,是要征税的。六、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3)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
4、利组织的收入。七、税前扣除(一)工资薪金税收政策变化:新企业所得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原外资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规定为计税工资每人每月1600元,或实行工效挂钩工资薪金按实列支2008年会计核算方法: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应当按受益对象,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借方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核算应当按受益对象,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借方(二)职工福利费、工
5、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收政策变化:新企业所得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原外资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标准计提,在税前扣除为雇员提存的三项基金,两项经费(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职工教育基金、工会经费)允许税前扣除 实际发生的其他的职工费用在工资总额的14%内,按实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工会经费在计税工资2%以内,按实列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2.5%标准计提,在税
6、前扣除2008年会计核算方法: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福利费参照财务通则在管理费用中设立明细科目,直接列支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通过“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科目核算也可以三项经费都在管理费用中设立明细科目,直接列支三项经费,税法由按比例计提改为按实列支,年末应根据计税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应付福利费的余额处理可能有3种方案:1) 冲回增加本年利润2) 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3) 结转为税后利润第1 种和第3 种的可能性较小,多数会参照财企200748号文,采用第2 种方法。尚有待于新文件来明确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都
7、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企业因此不再按照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终结了已经延续了几十年的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三项经费,税法由按比例计提改为按实列支,年末应根据计税标准进行纳税调整应付福利费政策的调整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
8、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按以下规定办理:A)对个别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医药费统筹使用管理制度。职工医药费可暂在职工工资总额6的比例以内,据实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因职工治疗重大疾病或者实施器官移植等重大手术,导致职工医药费突破规定比例的部分,可再在职工工资总额4的比例以内,据实从成本(费用)中列支B)原在应付福利
9、费列支的属于福利机构人员工资性质的,直接列作成本(费用);其他区别资本性和收益性支出分别处理C)原在应付福利费列支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交通费补贴、独生子女费、职工食堂补贴、职工误餐补贴、职工困难补助、探亲假路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及救济费、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节日慰问费、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等其他支出,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按照内部授权制度审批后,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收政策变化:新企业所得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原外资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广告费不同行业分别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8%、25%和全额在税前扣除业务宣传费不分行业全部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无规定2008年会计核算方法: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原企业所得税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适用不同的税前扣除标准,必须分开核算新企业所得税条例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是合并在一起考虑的,企业在设立会计科目时,也应将两项支出合并为“广告及业务宣传费”进行核算同左(四)坏账准备金税收政策变化:新企业所得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只有金融企业的呆
11、账准备金被特别允许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5以内差额计提的坏帐准备金,准予扣除商品流通企业按年内库存商品余额的5以内差额计提的商品削价准备金,按实扣除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对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计提坏账准备2008年会计核算方法: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备抵法企业通过“坏账准备”科目核算,也可以取消备抵法,改为直接冲销法核算坏账损失税法不允许扣除减值准备,对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年末应全额进行纳税调整同左(五)固定资产税收政策变化:新企业所得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原外资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
12、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分为20年、10年、5年三档,缺少4年、3年两档折旧年限分为20年、10年、5年三档,缺少4年、3年两档折旧年限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5%10%2008年会计核算方法: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通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仍然强调年限超过1年和价值较高这两个特征,企业仍然可以参考2000元的标准根据税法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
13、限和预计净残值通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准则和税法对固定资产定义的规定是一致的,取消了金额的定义企业可以参考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中对低值易耗品的定义,确认固定定产低值易耗品为:1) 使用年限一年以下的生产经营资料2) 使用年限二年以下非生产经营资料3) 使用年限二年以上并且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的非生产经营资料不符合低值易耗品条件的工具、家具也属于固定资产根据税法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六)长期待摊费用税收政策变化:新企业所得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原外资企业所得税(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14、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长期持摊费用,摊销年限不低于5年对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现在定义为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改良标准的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值;未达到标准的支出作为费用处理。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增加该固定资产原价,其中,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还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
15、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费用,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2008年会计核算方法: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大修理费用先计提的企业可以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但预提费用不得跨年,余额年末必须进行纳税调整与税法同步,最好是发生修理费用后,判断是否是大修理费用,决定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长期待摊?对于条例所举情况之外的固定资产改造,应该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新准则的会计科目取消了“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科目。企业确实需要使用这两个科目,也可以增加该科目核算同左(七)业务招待费税收政策变化:新企业所得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原外资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
16、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00万以内的5,1500万以外的3全年销货净额1500万以内的5,1500万以外的3全年业务收入总额500万以内的10,500万以外的52008年会计核算方法: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通过“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对于习惯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以及其他会计科目的企业注意!业务招待费属于肯定纳税调整支出,因为归集不完整,即造成偷税的结果核算同左(八)公益捐赠税收政策变化:新企业所得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原外资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17、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红十字事业、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全额扣除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指定的文化事业的捐赠限额比例为10%其他捐赠金融保险企业限额比例为1.5%、其他企业限额比例为3% 通过中国境内国家指定的非盈利的社会团体或可作为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费,可全额扣除2008年会计核算方法: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通过“营业外支出”核算核算同左八、税收优惠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2)关于鼓励
18、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优惠范围由外资扩大到内资。(3)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見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综合利用由免税改为减计收入;购买环保、节能设备的优惠,替代1998年开始的国产固定资产投资抵免优惠政策。 (4)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扩大了免税范围
19、,由30万到500万元。 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6)关于非居民企业的预提税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不搞终身制,不限
20、定企业经营地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指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均不低于规定标准。 十、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由外资扩大到内资,是反避税条款。特别纳税调整追溯时限为10年,需要补征税款,并按规定加收利息。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加收利息;对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对于偷税的追溯时间无限制
21、,需要补征税款,并处以罚款和滞纳金(万分之五滞纳金相当于18%的年利率)第二部分:现阶段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过渡及相关政策1、财政部颁新规 规范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过程问题29日,财政部颁布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针对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施行以来,部分企业反映了一些问题,包括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列支、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等,规范企业相关财务行为。主要内容包括: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一)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
22、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三)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
23、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四)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二、关于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一)企业财务通则施行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在继续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均条件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能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今后国家对企业工资管理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制定出台新的有关政策时,原有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再行规定。企业截
24、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的以下支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从上述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1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外养老费用;2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3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二)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3313号)以及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2、关
25、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现印发给你们,报表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行。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等工作。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
26、)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扣缴报告表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一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二、本表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
27、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三、各列的填报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四、各行的填报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28、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9、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7行第6行。7、第8行“实际已预
30、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季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4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第11行1/12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
31、得税额。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第12行第13行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
32、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
33、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
34、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3、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对下列企业预缴问题明确如下: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二、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
35、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三、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一月三十日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
36、后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二、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
37、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
38、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5、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
39、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
40、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
41、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
42、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
43、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附件: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表类别序号文件名称备注一、就业再就业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
44、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对2005年底之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至期满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底二,奥运合和世博会政策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奥运会结束并北京奥组委财务清算完结后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世博会结束并上海世博局财务清
45、算完结后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上海世博运营有限公司享受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财税2006155号)三,杜会公益政策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148号)四,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 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政策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9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丈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丈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五、涉农和国家储备政策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0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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