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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摘要 文章认为对.精品文档.摘要 文章认为对“森林经营是林业发展的永恒主题”应加深认识,并从速贯彻到林业生产中去。对目前在森林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看法,还指出当前森林经营中存在的瓶颈,明确森林经理是森林经营的科学支撑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森林经营 森林分类经营 森林经理 贾治邦同志(2008-01-07)提出:“森林经营是林业发展的永恒主题”,笔者认为这是从1949年以来对“森林经营”认识的一次升华。目前,如何将这个“永恒主题”贯彻到我们林业建设发展中去,是当务之急。 1 深化对以营林为基础的认识 对“以营林为基础”的认识,不局限于只对营造林
2、中的幼林抚育、间伐,也包括成林后的疏伐、林分结构调整性采伐等一系列森林技术管理措施。“其基点是放在森林资源的培育和管护上,围绕培育与管护这一基本点所采取的一系列科学经营森林的措施,称之为森林经营。” 1 117 即广义的营林。 2 当前森林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2.1 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 当前集体林区林权改革正全面展开,各省、区的领导都十分重视,逐步解决改革中发生的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集体林区的生产得到发展。国有林区林权改革,经过4年的试点,由于对改革方向的认识分歧较大,关键点是维护森林法,坚持森林属于全民所有,还是实行私有化的分歧,导致国有林区改革停滞不前。林权改革对森林经营有影响,但不能等同
3、,也不能代替,更不是完成了林权改革,森林经营一定就好了。然而,经营主体的确定,是涉及森林经营管理体制的前提。不建立森林经营管理体制,一切经营措施无法落实到位。林权制度改革实质上解决的是森林经营的动力机制问题。潜在的动力如何变为现实的动力,一是政策法律具有严肃性与稳定性;二是当这种权利受到侵犯(不论是来自政府的,还是来源于私人的侵犯)时,法律都会保障经营者的权利。惟有如此,才能让经营者放心地在森林经营方面大胆地投入。只有当森林经营有了投入时,才能谈得上集约与科学经营,才能谈得上进步与发展。也只有这样,森林才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好。 2.2 林业生产中宏观和微观概念的混淆 有许多案例说明, 由于没有
4、看透其实质是属于宏观的,还是属于微观的,由此造成不必要的混乱,从而影响林业生产的正常发展。 2.2.1 森林经营与森林分类经营 2.2.1.1 背景 森林分类经营源自1994年广东省提前2年完成全省荒山绿化后,面临要解决的两个问题:(1)全省林业如何分类组织、分类指导?(2)科学经营的经费从哪里来? 3 467 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其中第六条规定:“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风景观赏林、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等。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
5、、薪炭林。”第七条规定:“生态公益林划定后,其抚育、管理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对于商品林要求从价值运动体系自身上做文章,形成有活力高效能的经济体系。条例着重解决了生态公益林“科学经营的经费从哪里来”的关键问题。 3 467 2.2.1.2. 森林分类经营方案和森林经营方案的关系 森林法第四条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第十六条要求: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条例第六条规定:按不同林种的投资渠道,归纳为生态公益林、商品林两大类。还规定“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分类经营方案。”那么,“森林
6、分类经营方案”和“森林经营方案” 两者有什么不同?其目的是什么?笔者认为,编“森林分类经营方案”,和编“森林经营方案”并不是一回事,因为两者的含义不同。前者是解决落实生态林补偿资金,由市或地级市林业行政部门编;后者是由林业局、林场、林业县编,是落实经营措施。前者属于宏观范畴,后者属于微观范畴,不可混为一谈。 2.2.1.3. 编制森林分类经营方案和森林经营方案方法不同 编制“森林分类经营方案”的方法,可以是依据原有二类调查成果,也可以依据消灭荒山后的造林面积统计数字,或重新组织调查。森林法规定的编“森林经营方案”之前,按程序必须进行二类调查,要求针对不同的林况、地况将小林种落实到基本的经营单位
7、小班。从“编案”方法的不同,也可对“森林分类经营”有更深入理解,应该是(如前述条例所规定的)“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主要是对资金的分类管理。那么,“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接续和技术支撑,必然是二类调查和编森林经营方案。由此说明“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并不是一个技术体系,而是属于解决森林分类经营资金来源和管理的经济体系。同时,从另一方面看,在全国国有林区推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结果,也获得了在财政上立项建立“生态效益补助基金”的支持,增加了国家对国有林区的投入,对缓解国有林区经济危困有一定的补益。当然是一件好事。 在推广“森林分类经营”实践中,从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的实施情况来看,在进行“森林分类
8、经营(管理)”时,往往是只做了宏观的“划大片”,在完成申请“生态效益补助基金”的任务后,没有继续把小林种区划落实到山头地块和小班。也就是没有接着进行二类调查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究其原因,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在推广广东省“森林分类经营”时,忽略了强调“资金管理”的内涵,致使“森林分类经营”没有明确加入管理的含义,以形成完整的“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概念,由于概念简单化,致使在推广森林分类经营中产生误解,因而止步于划分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止步于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编“森林分类经营方案”;止步于 “划大片”。而对“森林分类经营”的接续工作: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工作没有跟上,应该细分的林种没有
9、再细分和落实到现地。也就是说:“分了类”还需要落实各项“经营”措施。由于“森林经营方案”没跟上,结果维持了原来幼林抚育作业没经费,没任务的局面,同时也没有将抚育材从采伐限额中解放出来,对抚育没有积极性。造成抚育作业停滞,从而损失了大片中、幼林的生产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林补偿资金也没有落实到位,落实到小班。森林分类是手段,经营是过程,持续地满足社会需求是目的。目前有些林区或地方,森林分类经营之所以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其中部分原因,一是商品林没有严格执行在法律约束下,按市场规律运行;二是生态公益林补偿,出现“补地不补林”的状况,即补偿与有无森林无关,也和森林的质量无关。从而出现了对生态公益林失去
10、经营的积极性。 2.2.1.4 将“森林分类经营”正名为“森林分类管理” 如上所述,从推广“森林分类经营”中造成的一些误解,是因为不谙广东省提出的“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内涵,也不谙“森林分类经营方案”和“森林经营方案”的区别与衔接关系。因为不了解推广“森林分类经营”的战略决策和重大含义,以致影响了许多人至今也不完全明白“森林分类经营”所包括的全部内涵。因此,建议将“森林分类经营”正名为“森林分类管理”为好。 2.2.2森林一类清查和二类调查 一类清查是服务于宏观决策的抽样调查,它只说明总体(省、区、大林区)内的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特点。其局限性是资源数字并不落实到山头地块,对森林经营起不到具体指
11、导作用,仅仅说明资源在总体内组成、分布的宏观情况。二类调查(森林经理调查)则是在林区通过区划森林小班,一块块调查、统计的。比如对一个省、区内的全部林业局、林场、林业县的森林,一般大约要经过10年左右时间,才能做完一遍二类调查。如果将10年做完的二类调查成果数字合计起来,要求和一类清查的资源总数吻合,通常是不可能的。原因是这两类调查的目的、方法不同,客观上两类调查也都各自存在着技术误差和人为误差。比如,除了时间段不一致外,在计量尺度上,一类清查使用一元材积表、二类调查使用二元材积表或其他林分蓄积量表;还有一类清查是用全国材积表公式导出一元材积表,而二类调查用的是地方二元材积表,也都会产生技术性误
12、差,等等。当然,还有极少的情况,一类清查的样地,由于不够“隐蔽”,基层“领导”有意或无意地“避开”对固定样地的采伐、抚育措施,也会导致抽样的失实。因为,一个固定样地代表了总体内相当大比例的面积。因此,若强调要求将这两类调查结果的数字吻合,实质上是混淆了两类不同质的量,并不科学。据笔者所知,曾有一个大林区的两类调查结果,总蓄积量相差8千万立方米,有的领导想“平差”,而经过主管资源的领导说明情况,最后维持原有数字,而不干扰调查结果。实为明智之举。 一类清查提供森林资源在总体内宏观的分布情况,如林种、林龄组、密度、树高、徑级、生产力、各种林分结构等。为林业宏观地域制定发展方向、确定生产布局、规模、劳
13、力、投资等提供基本情况。而二类调查属于微观性质,是对一个林业局、林场、林业县范围内的小班逐个调查。它最大的特点是资源数据落实到山头地块、小班,目的是针对不同林况、地况采取相应作业措施。在技术上要求保证林分调查有可靠的精度,提供科学作业的依据。 然而,由于有人对这两类调查的目的、性质、方法不清楚,所以往往混淆了它们的概念。他们在进行二类(森林经理)调查时,为了省事或其他原因,用本林业局、林场、林业县一类清查的平均每公顷蓄积量,去乘二类调查的小班面积,从而得出小班蓄积量。这样做虽然可以预期一类清查和二类调查结果总数会很接近,但却不是小班真实的蓄积量,不能用于决定经营措施的要求。这说明不同性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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