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版预算法-马靖昊说会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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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整理版预算法-马靖昊说会计.精品文档.亲,这是马靖昊老师提出修改意见的各个条款,按全国人大网站上顺序重新整理而来的,感谢您对预算法修改的支持,我们力量很小,但再小我们也绝不会放弃努力!第一条 修改同意增加第二条。但第一条应修改为: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规范政府对预算的管理,对预算实施控制和监督,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说明:预算法立法的宗旨是规范政府行为、约束政府收支,而不应片面强化国家宏观调控,不应强调国家对预算的控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管理。预算法的本质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纳税人代表的身份代表纳税人对
2、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因此,预算法的设计应当从有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监督的角度出发。预算法如果强化政府管理,弱化人民监督约束,将导致预算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所拥有的权力过大而人大的约束力“虚位”的现象。第二条 赞成同意此条修改。说明:预算应该普及,乡一级政权应该设立预算。设立乡镇一级预算,有助于加强中国基层政府的财政监管,防止财政资金浪费。如果不按一级财政一级政府设立预算,最大的问题是政府开支缺乏自律机制,容易出现财政监管漏洞。第三条 修改应修改为:“各级预算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原则的第一条应该是公开透明说明:公开透明的原则是现代预
3、算制度的核心原则,只有这样,政府才能是“看得见的政府”,只有“看得见的政府”,人民才能行使监督的权利。另外,整部预算法只在这里提了“绩效”两字,在绩效考核方面,明确条款仍然缺乏。预算的“绩效管理”问题是预算审议和执行过程中一个长期被人忽视的问题,要真正实现人大对预算的“可监督、可问责”,要对预算的执行情况作出科学的评价,即预算的绩效管理。根据2012年的预算安排,全国财政支出将高达12.43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支出6.41万亿元)。对如此惊人的预算资金,目前没有人考察其使用效果。在预算法中应强调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要逐步建立绩效问责制度,形成“谁干事谁花钱、谁花钱谁担责”的机制。第四条 修改
4、基本同意。增加一款:将政府各项收支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的预算管理。说明:此条明确了我国的预算是一个复式预算体系,强调了预算编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这四本预算代表着政府的全部收支,都是百姓的“血汗钱”,理应纳入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范畴。第五条 赞成非常赞成。说明:各级政府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该纳入预算,进行管理,纳入人大监管视野,有助于在预算中全面反映政府全部财政资金运行情况。按照此条规定,要求政府所有收支都要纳入预算,包括税收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土地出让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债务收入、预算外收入等所有政府收入都必须纳入预算。而目前,后几项政府收入尚未纳入预算。财政部称,去年政府预算外收入
5、已全部纳入了预算,“这是偷换概念”。目前,真正纳入预算管理的,还是原来预算内的公共预算收支,至于政府性基金收支、土地收支、国有资本收支、保险收支等,依然是由各政府部门自行管理,并没有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统筹安排,依然是预算外运行的方式。各级政府目前向人大提交的预算报告,也是按公共预算的收支口径。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复式预算的组成,规定了各级政府预算分为政府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但这并不意味着纳入复式预算的收支,就自然变成了预算内收支。因为政府性基金收支、国有资本经营收支、社会保障收支依然是由政府各部门分割管理,并没有统一通过政府预算统筹安排。对目前没有纳入统筹
6、安排的收支,要通过逐步改革尽可能纳入,但在现阶段财政部门不应混淆预算内、预算外收支的概念,如果认为全部预算纳入了预算,那么政府就应向人大提交全口径的政府收支预算。第六条 修改修改建议:目前修改方案有地方政府本级预算的概念,其包括了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但没有出现中央政府本级预算的概念。建议在草案中表述出来,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央政府公共预算包括中央政府本级预算、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增加第二款“中央政府本级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预算组成”。这里,中央政府本级预算不包括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与地方本级预算不相对应。将第三款最后一句修改为:“中央政府公共预算支出包
7、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支出。”第七条 修改修改建议:建议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政府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上下级政府与本级政府之间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第九条 修改或反对均可最后一款修改为:“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条 反对不同意。应将“备案”两字修改为“批准”。另外,建议将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修改为:“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享、支出责任划分以及转移支付基本制度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说明:财政管理体制属国家的根本经济制度,中央和地方
8、的分权是中国重大的经济制度,备案只是告知,没有充足的法理依据。依据宪法第67条(二)(五)(六)和立法法第8、9条之规定,国务院制定的相关办法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便于监督,而不是仅仅备案。第十一条 修改修改建议: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转移支付分为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推进地方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转移支付为一般性转移支付,指定用途、用于办理特定事务的转移支付为专项转移支付。”第十四条 修改修改建议:应增加全国人大对对预算草案提出修正和否决(包括全面修正和局部修正,全面否决和局部否决)的权力。说明:人大审查预算草案,就应该有对预算草案提出修正和否决(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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