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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桃源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1.精品文档.桃源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小学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开源节流;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坚持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三条 中小学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收支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资金;规范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
2、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第二章 财务机构和管理模式第四条 中小学应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机构。财务机构应配备会计、出纳各一名,负责学校财务会计工作。中小学校长为本单位财务管理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五条 财务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等相关政策,在学校负责人统一领导下,负责处理单位的财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第六条 财务人员(会计、出纳等)必须持证上岗。第七条 中小学会计人选由县教育局人事股、计财股、审计室考察,县教育局任命后方可上岗。
3、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将及时进行调整。第八条 中小学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县局监管”的管理模式,重大经济活动要经集体研究并报县教育局批准或备案。第九条 乡镇中学、中心学校以下学校及教学点不设财务机构,只设报账员一名。乡镇中学、中心学校财务机构负责对所属学校、教学点的财务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管理模式。第十条 集中管理、分校核算不改变被核算学校的财务主体地位,不改变被核算学校资金所有权和财务审批权。财务机构分月分别向所属学校、教学点提供会计报表,不得挤占、挪用、摊派被核算学校的资金。第十一条 财务机构一律设置“行政事业账”、“工会账”、“食堂伙食账”、“商店账”
4、等账套体系,分类核算。所有经济业务活动,会计资料的保存,归口财务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第十二条 中小学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乡镇中学、中心学校校长必须在所属学校校长审批的基础上签字。第三章 预算管理第十三条 中小学全面实行预算管理,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预算内外实行统一管理,不得编制赤字预算。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非独立设置的学校及教学点的预算纳入其所隶属的学校统一编制。第十四条 中小学预算编制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编制预算。收入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按照
5、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管理规定分别测算;正常性收支结余首先应考虑偿还债务,然后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可能安排项目,严格制止负债发生。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十五条 中小学收入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指中小学通过教育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或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其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事业收入:指中小学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如: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缴纳的学费,择校生缴纳的择校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勤工俭学收入:指中小学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勤工
6、俭学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食堂、商店收入等。食堂、商店利润要全额缴入单位“行政事业账”,乡镇中学、中心学校财务机构应对所属学校预收的伙食费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集中、专户、分校核算。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十六条 中小学收费必须事前在学校醒目的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相关文件依据及相关事宜。自愿部分必须向学生家长征求意见,并按意见办理。不得擅自或变相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第十七条 中小学组织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收费时应当场向缴款人出示票据,禁止白条或不开票收费。
7、 非税票据的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各项收入应及时缴存。严禁以存折、存单代替收入账户。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严禁设立账外账,严禁乱收滥支,严禁坐收坐支。预留印鉴应由会计和出纳分别保管。会计要定期不定期地抽查出纳的库存现金和现金日记账。第十九条 实行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的学校,必须强化网上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督,做到公私分明;网上银行业务活动的明细表,应作为会计记账原始凭证装订;必须具备“U盾”两个,会计、出纳各分管一个。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第二十一条 基本支出分
8、为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商品和服务支出三部分。(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公用事业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
9、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支出标准和支出范围。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以及不规范票据作为支出凭证。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聘请临时人员,从严控制会议费、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各种外出考察费用支出,必须报县教育局批准。严禁在工会、食堂、商店账内列支补助、奖金等福利。第二十四条 项目支出是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安排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的支出。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大型修缮、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信息网络购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中小学的项目支出一律要在实施前书面向县教育局、县财政局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10、。第二十五条 凡属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支出,必须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二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出纳库存现金一律控制在5000元以内。报账员的周转现金视学校规模大小而定,一律控制在2000-5000元之间。 第二十八条 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
11、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第三十条 中小学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中小学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应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报县教育局、县
12、国资局审批,处置收入按规定入账,严禁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要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资产台账,定期组织资产清查盘点(一般为每学期的假期),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其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要加强对外投资的管理。学校不得从事购买股票、基金、企业债券等风险性投资活动,也不得以货币资金投资企业。中小学资产用于抵押和担保,要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并报
13、县教育局、县国资局审批。第三十四条 乡镇实行报账制的学校资产台账由报账员办理。财务机构负责货币量的核算。第七章 负债管理第三十五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及其他应当上缴款项。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学校代管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等各种专项资金,涉及国家惠民政策,中小学必须依程序、按时、足额发放给学生,不得截留、挪用。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应当对不同性
14、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要严格控制负债增长,杜绝新债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有效化解债务。严禁举债发放人员经费,严禁举债进行建设。确需举债的,须报县教育局研究同意,并送县财政局备案。第八章 财务监督第三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政法规以及单位财务管理规定,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必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以及教代会的财务监督,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三十九条 加强中小学后勤工作的管理与监控。学校食堂、商店等收
15、入必须日清月结,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安排领导班子成员、亲属领办后勤服务工作,更不得实行甩手承包后勤服务项目。第四十条 中小学法人不得兼任会计或出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凡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中小学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以及经办人员的责任。违规违纪数额较大、性质严重的,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财务管理进行了责任追究的中小学,年终考评工作实行“一票否决”。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职业学校、教学点),民办学校参照执行。第四十四条 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桃教通【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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