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时上海的排水系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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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旧时上海的排水系统.精品文档.旧时上海的排水系统 水泥瓦筒制造机 铺设道路下水道 1914年洋泾浜填没及铺设排水管道 工部局水泥制品厂中的下水管道 华界陆家浜路铺设下水道 上世纪20年代永安公司天韵楼处大水生活在城市中的每个人,似乎都有过这样的体会:当一次持续的倾盆大雨降临后,免不了会有一些地方出现积水,影响人们的生活、工作。有些低洼区域的积水甚至会持续一段时间,城市排水设施的重要性毋庸多言。 壹实施 城市的排水设施不仅受资金、技术、材料因素的影响,与城市的地理环境也有很大的关系。 开埠前的上海老城,四通八达的河道沟渠为排水提供了保障,除非遇
2、到持续大雨或暴雨。开埠后,英美法租界的出现,城市化进程开始逐步展开,以种植为主的农业转变为商业、工业等,大量的田地变成楼房、硬质化的道路。在排水设施方面,英租界做得比较好些。初期,英租界在辟筑道路的同时,只在路旁挖明沟或暗沟作为排水道。在城市规模慢慢扩展时,这些办法已经无法满足需要。 1862年初,英租界中部区域所有出水口因堵塞造成灾害,防卫委员会于3月31日向租地人大会递交了有关下水道的报告。建议:对石路(今福建中路)至界河之间的道路进行规划,暂时在石路现有沟渠打下木桩,铺盖木板;新建两条与石路平行的道路,命名为锡克路(今广西北路)和苏州路(今浙江中路、湖北路)。沿苏州路和锡克路,在河浜之间
3、挖掘两条宽深的沟渠;修筑明沟明漕,沿着每条交叉路的两侧将水引入石路、锡克路、苏州路三条排水通道中。 除了这些应急措施外,委员会认为:为了在黄浦江、泥城浜、洋泾浜和苏州河之间的租界范围内,建立一个能通向四面八方的综合性排水系统,必须作如下计划:沿苏州路、石路、界路(今河南中路)和桥街(今四川中路),由洋泾浜向苏州河方向倾斜,铺设一条最大口径,即35英尺的椭圆形下水道,埋入地下5英尺;沿锡克路、坟山路(曾改名为龙门路,今堙没)和教堂路(今江西中路),由洋泾浜向苏州河倾斜,铺设二号口径,即153英尺的中型椭圆下水道,在最高点处埋入地下2英尺;沿东西走向的所有街道,铺设二号口径中型椭圆形下水道;苏州路
4、、石路、界路和桥街的四条大型下水道,顶端要通向洋泾浜,并配备阀门;洋泾浜应配备适当的潮闸,使之成为一座清水蓄水池,在低潮期内可以用来冲洗整个主下水道系统。由于洋泾浜要通航,根据有关当局的许可,洋泾浜每月只能关闸两次,每次在潮期水位最高时关闸6或8小时。此项下水道工程计划预算费用为132,800两白银。 1862年4月7日,工部局董事会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决定铺设这个排水系统。 贰改进 然而,这个排水系统加上当时工部局在其他道路的下水道铺设,并没有使排水达到理想的状况。1868年2月11日的工部局董事会会议谈到:山西路从南京路到苏州河的阴沟已得到清洗。很长时间以来,那些排水总管中没有任何一条管道能
5、得到潮水的冲洗,这是由于最近处于低潮,因而大量污物沉积下来,但根据目前的排水系统,如果不耗费大量资金,这种状况无法得到改善。 1868年3月12日,时任工部局测量员的EH奥利弗在给工部局董事会的信中说:四川路、江西路、河南路、山东路、山西路、福建路和湖北路都有总下水道,这些排水道有出水口通向苏州河和洋泾浜。这些下水道建成之初,人们的印象是:潮水将冲洗它们,并防止污物沉积下来发生阻塞。但查看所绘制的平面图证明其结果正相反,连中等的潮水也未曾上升到足以通过它的高度。奥利弗认为应该采取办法,方案是:修建一座大型水库,能够提供充足的水来冲洗排水管,在那些需要的地方重新修建下水道,从而使这种“缺陷”得到
6、补救。当这些下水道一旦铺就,由租界中心有规则地向下倾斜直到出水口,定期地用水加以冲洗以保持其清洁。 这建议被工部局采纳了一部分,除了尽量利用现有的下水道,同时还着手敷设大型排水干道的系统工程。该系统穿过南北向的主要道路,从中心位置九江路开始,分别向苏州河和洋泾浜方向形成一定的斜度,而东西向街道上较小的下水道与该系统相连接。为保证必要的坡度使水流入排水干道,主下水道坡度有缺陷的部分重新敷设。其中,九江路下水道有向南和向北的坡度。从19世纪60年代起,工部局在广东路、山东路、云南南路等地区敷设砖砌排水管道。至1870年9月,除了四川路和湖北路一小部分未完成外,所有的排水干道都已完成。工部局对原有的
7、排水设施进行改进,总共投资了11余万两。19世纪70年代初,英租界的下水道网络初步形成,投入使用后沉积物较少。 叁管理 一个完整的排水系统,从私家建筑的雨水疏通、污水排出到明沟或阴沟,再从明沟或阴沟到道路排水支线,从支线到主干道再到总排水干道,最终排入江河。对私人排水的管理,主要就是对建筑的雨水疏通、污水排出等作出规定并实施。 1869年,上海各国领事会议核准修订,英、法、美、普、俄各国公使议定公布的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所附规例第十四条规定:“房屋须有水落,凡有人住屋系向外迎街者,若未造水落(一名搁漏),经公局查出,专函知照,限令十四天内,按屋之宽窄做成水落,或接至邻舍之水落,或与附柱之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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