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doc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1.gif)
![资源得分’ title=](/images/score_05.gif)
《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doc(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精品文档.武汉市城市公园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9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0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提供
2、游览 、休息、娱乐的城市公共绿地,属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居住区公园、居住小区游园和街旁游园等。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本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园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土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证公园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等渠道筹
3、集公园建设和管理经费,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公园。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的需要,确定公园建设总量与规模,做到布局均衡,类型齐全,功能完善。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范围划出用地控制线。第七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单位必须在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 规定的绿化用地面积中,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建设居住区公园或者居住小区游园,其建设资金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
4、时验收。第八条公园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提高文化品味和园林艺术水平。在建的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公园权属单位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四年内组织调整达到,其费用由该公园权属单位承担。第九条公园新建、改建、扩建规划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拟建公园的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编制,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 批。经批准的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 门批准。第十条公园内的建设,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在征求市园林行政主
5、管部门意见后予以审批。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一条公园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 付使用。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得占用公园用地。因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公园用地或者占用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的,市城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就近补偿相应的用地,并补偿经济损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武汉市 城市 公园 管理条例
![提示](https://www.taowenge.com/images/bang_tan.gif)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