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论.doc
《林业行政处罚论.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林业行政处罚论.doc(6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林业行政处罚论.精品文档.林业行政处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有关行政处罚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作了规定,是我国关于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依法行政中的关键问题之一。由于行政处罚广泛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涉及到行政机关活动的合法性和威信,有必要以法律来详细规范之。因此,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主管部门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林业局在宪法、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内。于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第8号令发布了林业行政处罚
2、程序规定,并于1996年10月日起施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林业法规的当事人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依据,是林业行政执法的准则。第一节林业行政处罚概述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依法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它是维护林业行政管理秩序,排除林业行政管理障碍的一种必要手段。二、林业行政处罚的特征(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组织。具体包括:一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即国家林业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林业主管
3、部门,它是林业行政处罚的最主要的主体。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依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所作的具体行政处罚,即属于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三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等单位。除此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否则,其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是无效的,也是违法的。(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特定的对象。所谓特定的对象是指违反了林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并依法应给予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在我国境内违反我国林业行
4、政管理秩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及其他组织。也就是说,林业行政处罚只适用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只有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否则,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就是违法的。对其他性质的违法行为,如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林业法规、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三)林业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惩戒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针对特定人或事作出的或依法应作为而不作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外部行为。所谓惩戒制裁性,体现在对相
5、对人的权益予以限制(如暂扣采伐许可证等)、剥夺(如吊销许可证、没收财物等)或科以新的义务(如罚款等)。这一特征使林业行政处罚既区别于行政处分、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又区别于授益性的行政奖励行为和赋权性的行政许可行为。(四)林业行政处罚是一种要式行政法律行为。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并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方能成立有效。如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制作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必须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收据等。否则,该处罚行为依法不成立和无效。三、林业行政处罚与有关概念的区别(一)林业行政处罚与林业行政处分。林业行政处分是指林业行政机关的工作
6、人员因违纪、轻微违法、失职而由其所属的行政机关,或者由监察机关依职权对其作出的行政制裁措施。两者都属于行政法律责任和具体行政行为,都具有制裁性,两者的区别是:1、主体不同。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林业行政处分除监察机关外,一般不需法律、法规的专门授权。2、制裁的对象不同。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是违反林业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林业行政处分的对象只限于林业工作人员,不适用于法人。3、制裁的性质不同。林业行政处罚属于外部行政行为;林业行政处分是内部行政行为。4、制裁的种类不同。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
7、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林业行政处分的种类则限于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等。5、救济手段不同。受林业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申请林业行政复议或提起林业行政诉讼获得救济;而受林业行政处分的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只能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申诉。(二)林业行政处罚与刑罚刑罚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者,根据其应负的刑事责任所实施的制裁。林业行政处罚和刑罚都是对违法行为实施的法律制裁,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实施处
8、罚的主体不同。林业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行为,由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实施;刑罚属于司法行为,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作出。2、制裁的性质不同。林业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刑罚属于刑事制裁。3、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林业行政处罚依据林业行政法律规范;刑罚依据适用刑事诉讼程序。4、程序不同。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刑罚适用刑事诉讼程序。5、处罚的种类不同。林行政处罚多财产性或申诫性处罚;而刑罚多为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甚至剥夺人的生命,后者明显重于前者。(三)林业行政处罚与林业行政强制执行林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有关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了保障林业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强迫其履
9、行,需采取的各种强制手段的行为。林业行政处罚与林业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对违反林业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采取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强制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目的不同。林业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制裁违法行为;而林业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林业行政决定或林业法定义务的履行。2、性质不同。林业行政处罚是对违反林业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即对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处罚决定不因行政相对人停止违法而解除,如罚款不能返还;林业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在义务人履行了法定义务后,强制执行即应停止,如冻结的存款要解冻、暂扣的车辆返还等。3、实施机关相同。林业行政处罚只能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定组织实施;林业行政强制
10、执行除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执行。第二节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指具有林业行政处罚权的、依法对违反林业法规的当事人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或法定组织。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一、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是林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负责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权。林业行政处罚应从分散执法逐步过渡到集中执法。条件成熟的县
11、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本机关的林业行政处罚权。林业行政处罚权集中后,有关机构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林业行政处罚权。尚未实行集中执法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本机关各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职责,制定责任制,做到权责清楚、分工明确、配合协调、形成合力。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的国家行政权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其对自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其可以作为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行政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如植
12、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权授予植物检疫机构,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就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我们可以将本条规定的森林公安机关的林业行政处罚权,理解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授权。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只有法律、法规才有权授权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授权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法律和法规可以授权。在我国,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所指的是授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法律和法规可以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可见,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一定级别以上的地方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而可以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除行政处罚外的其他行政管理活动。当然,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就更不得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二)被授权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我国,
14、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范围广泛,包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及某些私人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资格获得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是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因此,只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及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等,才有资格获得授权实施行政处罚。(三)被授权组织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被授权组织至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被授权组织是依法成立的; 2、被授权组织内部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被授权组织应当有
15、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4、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获得授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只能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在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资格的同时,必然授权其实施行政处罚权的内容和具体范围。被授权组织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而不得超越授权的范围。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被授权组织越权实施行政处罚,其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与国家无关。如上所述,除法律、法规外,行政规章也可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权,被授权组织拥有法定行政管理职权,但在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未必都拥有行政处罚权。三、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组织是指行
16、政机关委托实施一定行政职能、办理一定行政事务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其行为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为了规范委托行为,行政处罚法对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制度作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一)行政机关委托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依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即当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可以进行委托处罚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委托处罚;没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可以规定委托的规范性文件范围比规定可以授权的规范性文件要大,除法律、法规外,还包括行政规章。2、行政机关必须是在其法定权限内进行委托。
17、即行政机关在委托处罚时,必须自己拥有实施某项行政处罚的权力,否则,构成越权委托而无效。3、被委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其他单行法律规定条件。即凡不具备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均无资格接受实施委托行政处罚。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在行政处罚法制定前,实践中委托的对象除组织外,还包括个人,使得委托极不严肃,亦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二)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由此产生监督和被监督关系 委托行政机关有责任监督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目的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如果发现受委托组织超越权限、滥用行政处罚
18、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委托行政机关有权解除委托关系。在委托关系中,受委托组织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因此,因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上的后果,均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包括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中的法律后果。(三)受委托组织是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在委托处罚中,在以下四点应当注意: 1、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在法律上是有效行为,其行为后果由委托行机关承担; 2、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行为,其后果由自己承担; 3、受委托组织超出委托范围,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如果委托
19、行政机关不予承认,该行为在法律上亦属无效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自己承担;4、受委托组织超出委托范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在法律上亦属无效行为,其行为后果亦由自己承担。(四)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 受委托组织接受委托后,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即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关系中,禁止转委托,无论转委托关系中的受委托组织是否具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条件。如上所述,行政机关在进行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时,要受到诸多的限制,具备一定的条件,而接受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显然不具备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进行委托的资格。同时,也考虑到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权的严肃性,禁止受委托组织进行再委托。(五)受委托
20、组织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为了规范委托行为,防止违法委托,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或者资格,行政机关才能予以委托,这是立法过程中达成的共识。行政处罚法在吸收多方意见,考虑保证行政处罚公正性的基础上,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受委托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这一规定包含以下要求:一是受委托组织必须是事业组织。所谓事业组织是指以谋求社会利益为目的而非以赢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各项具体事业的组织。如林业站、木材检查站、野行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馆等。事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不以赢利为目的,后者以赢利为目的。二是受委托组织必须是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事业组织可分
21、为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和非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三是受委托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所谓依法成立,是指该事业组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照法定条件得到有权机关的批准。如私设的木材检查站就不具备受委托组织的条件。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这是在前一个条件基础上提出的进一步要求,即受委托组织不仅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而且在该组织中还要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衡量是否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通常以是否经过专项法律培训班和业务知识培训班,是否经过有关机关举行的有关法律知识和业
22、务知识考核,是否持有有关机关颁发的上岗执法证等为标准。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这一条件并不是所有受委托组织都必须具备的条件,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和技术鉴定后,才能判定最终是否需要实施行政处罚及实施何种行政处罚的,受委托组织才必须具备此一条件,对于不需要进行专门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即可以判定是否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受委托组织就不必具备此一条件,可见,一般情况下,受委托组织只需要具备前述两个条件。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对
23、受委托的组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除了上述机关和组织外,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目前,在林业行政执法中,主要的委托类型是上下级委托,即县林业局将部分林业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基层林业站、木材检查站行使。第三节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及管辖分工一、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在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它是衡量处罚机关是否依职权处罚或越权处罚的标准。明确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正确、及时地处理和解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前提。根据林业行政处
24、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种类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授权、委托管辖。(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根据林业主管部门的级别确定的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之间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确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级别管辖,一般是根据案件性质和影响来确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管辖,往上依级递减,数量减少。即哪些行政违法行为可以由低一层的林业行政机关处罚,哪些行政违法行为只能由高一个层级的林业行政机关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县级行政主体为基本层级管辖单位的级别管辖原则。这里所说县级行政主体指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中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类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林业 行政处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