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司法腐败典型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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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新版-司法腐败典型案例.精品文档.【司法腐败典型案例】深圳司法潜规则的牺牲品揭露不白之冤真相我是1980年从广州调入深圳的国企退休干部(中共党员),合法个人财产蒙受不白之冤。现罗湖法已发出搬迁公告(详见【附件四之5】,限期搬迁不容情。想不到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法院竞如此司法不守法,法律权威荡失。利用公权力欺压百姓,对民族同胞雪上加霜,脸面何存?公道正义无觅处,朗朗乾坤已无吾立身之地!难道革命先辈打下的江山变色?“胡汉三又回来了”? 现已查明:罗湖法院执行庭本有点同情心,但顶不住罗湖检察院的民行检察科的逼迁施压,枉判同居析产案的主审法官陈霞现已调入
2、该科,逼迁系陈霞莫属。记得在枉判之初,本人曾投诉她,终审后我已淡忘此事。想不到陈霞仍怀恨在心,与本案当事人史香娇更关系密切。史香娇花在该案的劳务费近30万元,想必陈霞所得丰厚,难怪如此卖力!罗湖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责令罗湖法院执行官方媛媛逼迁,撕破以人为本外衣。为官一任,莫以百姓可欺!活生生不白之冤将激发民愤,让那些上瞒中央、下欺百姓的民族败类见鬼去吧!共产党员要坚持真理,满腔怒火告贪官,疾恶如仇抗强迁!浮想联翩,百感交集,还是毛主席好!还是“四清运动”好!盼人民救星显灵,望“为官一任”主持正义!(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9号霸房盗车侵权案和(2012)深中法民终字第856号同居析产案
3、,彻底暴露法官(检察官)同流合污、蛮不讲理狡辩、强词夺理推论、颠倒黑白裁决。体现司法潜规则:“不看法律靠关系,不看证据靠人民币”。混了七年法官的杨律师坦承:律师充其量只充当法官托儿,再高明的律师也赢不了官司。律师与法官是交易伙伴,能约出来吃饭表明成事有望,谈条件、定价位;也透露一审最关键,上诉、再审、申诉各程序,级别越高难度越大、劳务费越高,省城再审案付标的30%的劳务费,上京则更高;我的案子标的小,无人会接手。据分赃不匀的惠来县神泉镇陈透露,史香娇用于同居析产案的劳务费近30万元,盗卖汽车的赃款都用于霸房盗车侵权案,难怪法官如此卖力!如此黑暗的司法潜规则,唯恐“司法独立”更猖狂!当今“冤假错
4、案”何其多?京城上访有啥用都是他们说了算。“法治中国”成与否上访民众感受最深刻!不白之冤源于歪曲“同居财产一般共有”,罪魁祸首却是“司法潜规则”和审判机关的同流合污。一、同居期间个人合法置业,应受到法律保护(一)、1999年10月底,我与冒名林娇(原名史清娇,惠来县葛山村人,2001年改名史香娇,曾充当惠来县公安局一名副所长林文的情妇十多年)的女人同居后购置如下财产:1、2000年6月7日购买商品房一套,房产证权利人林100%;2、2001年4月10日购置本田雅阁轿车一辆,登记于林名下;3、2002年底在鹤围村投资15万的服装店,一年后被史香娇私下转卖。(二)、置业资金来源清晰、证据齐全(同居
5、女人没有出资证据):1、林1998年11月20日现有的农产品股票82208股,2000年1月19日至2月29日期间卖出60635股,共获得资金178万元,用于购房、买车绰绰有余(详见【附件二】之1的股东股份变更报表第1页2327行)。2、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提供的金祥都市花园金玉苑栋208产权登记资料(详见【附件二】之2),显示房产权利人林100%。3、深圳市深业汽贸公司提供的林经工商银行付出的购车款2笔共32.6万元(详见【附件二】之3): a、林2001年5月18日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现金存款凭证(人民币22万元);b、林2001年4月10日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银行进帐单(人民币10.6
6、万元);c、2001年5月18日深业汽贸公司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代征车辆购置税缴税收据的购车人为林。4、粤BM8565本田雅阁轿车被盗时的报警回执(时间2006-2-10)。依据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及房屋登记办法第廿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上述财产均属林的个人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下面是法律专家、学者对非婚同居财产归属的评述及案例:1、著名法学博士徐静莉教授在主编的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教程中指出:“非婚同居不被法律承认为夫妻关系也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转化为配偶关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同居
7、期间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来对待,而不是共同共有,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引自该书第1923页)”。2、中顾法律网()对“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原则的概述:“若证明不了是双方的,那么财产登记在哪方名下,即属哪方的。至于房产、汽车、银行存折、公司股权和有价债券,原则上记名属谁的就是谁的,非登记一方没有证据证明登记的财产是双方共同购置,且登记方又否认不动产系双方购置,则该不动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应属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姻家庭纠纷处理(法律出版社2012.1 ISBN978-7-5118-2734-0)的案例同居期间所购置房产,分手后的处置(详见【附件一】):“
8、在本案中,房屋产权登记人是邵小琴,张浩然虽主张房屋归其所有,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房产是其出资购置。在张浩然证据如此匮乏的情形下,法院只能依房屋所有权证固有的法律含义确定房屋归属”。二、霸房盗车侵权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被告史香娇霸房盗车已于2005年12月分手的被告史香娇仍占踞房产;并于2006年1月21日盗走粤BM8565本田雅阁轿车(已即日报警)过户转卖。被告骏鹏公司捏造“车主林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原价32.6万元的涉案车辆卖给史香娇”的交易事实,为盗车人出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引自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16及23条)”;被告夏国华盗用车
9、主林的居民身份证、假冒车主的“亲笔签名”及“代理人”补领粤BM8565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行驶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18条及民法通则第99条。2、一审“驳回原告林的诉讼请求”2006年11月20日,林以“霸房盗车”为由向罗湖法院起诉史香娇侵权,骏鹏公司、夏国华负连带赔偿责任(期间史香娇伪造结婚证诬告重婚罪)。一审无视“事实依据与法律准绳”,于2008年9月11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2007)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史香娇虽认可卖车当时未经原告允许,但事发后2年之久原告才向公安机关报告(注:主审法官李春华篡改“盗车报警”的铁证,违反法官法第三
10、十二条之(五),可以认定,原告事后已经默认许可了被告史香娇卖车以获得生活费的事实;同时,原告的身份证原件由被告史香娇持有,原告未作出合理解释,应视为原告同意委托被告史香娇通过被告出卖该车,故原告认为三被告串通卖车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涉案房产的问题,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史香娇同居期间购买涉案房产的购房款项均由原告自己一人支付,故其要求被告史香娇搬离涉案房产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引自一审判决书第5页第15行第6页第2行)。”3、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上诉(2008年9月22日)深中院期间,主审法官黄国辉劝说原告“补偿被告20万元即能返还车辆及房产”;还逼原告“撤消汽车诉求即可
11、结案,否则将拖下去”。违反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五条。深中院无视“事实依据与法律准绳”,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在没有确认涉案房产和涉案车辆的所有权的前提下,林主张史香娇的行为构成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涉案房产和涉案车辆的所有权问题,本案不予处理,林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引自二审判决书第12页第814行)。”注:著名法学专家江平教授说过:只有法院才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关口,如果法院放弃,就等于不给公民以权利保障了。4、广东省高院“驳回林的再审申请”广东省高院无视“事实依据与法律准绳”,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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