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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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办理程序.精品文档.机动车检测线包括:交警方面的安全检测;运管方面的综合性能检测(二级维护竣工委托检测)提供的检测报告单要得到交警或运管的认可。工商局注册运管(交警)备案省技术监督局资质认定仪器设备检定(省计量检定院) 在办理资质认证的时候还要提供: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相关岗位人员设置任命。技术负责人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工程师证。从业人员还需要办理: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员、引车员、档案管理员、内审员、监督员、计算机网络管理员资质证书,引车员必须有A1驾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
2、许可办理程序第一章 申请和受理第一条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申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或者检验资格许可变更、延续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安检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四)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及复印件;(五)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本条第(二)至(五)项的原件在受理时确认了复印件的真实性后归还申请人。上述申请书原件和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
3、2份。第二条 对没有通过计量认证或者计量认证有效期到期需要复评审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计量认证申请,由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受理部门一同办理。第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的,准予受理,在申请书中填写受理意见,并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第四条 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管理办法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4、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的内容和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申请书中填写受理意见,并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二章 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第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受理的申请人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检验能力、管理状况进行核查。第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派2名以上(含)审查员组成审查组负责完成现场核查工作。第七条 从事现场核查的审查员,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审查员管理规定的规定。第八条 现场核查前,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告知书(以下简称现场核查告知书),现场核查告知书可以采用电话、
5、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并必须在正式核查前将现场核查告知书原件送交申请人。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保证现场核查工作有序进行。第十条 审查员对申请人现场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第十一条 审查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现场核查,并形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报告(以下简称现场核查报告)。第十二条 现场核查报告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报告结论为“合格”的,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十四条 现场核查报告结论为“不合格”的,审查组应当填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以下简称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汇
6、总表)一式2份,审查组和申请人双方签字确认,各保存1份,核查组将现场核查报告和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在申请书中填写审核结论。第十六条 现场核查报告结论为“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纠正,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纠正报告、纠正后状态的相关佐证资料及纠正措施(防止不符合再发生的相关资料)。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对不需要现场再确认的不符合项目,审核合格的,审核结论为“合格”;对需要现场再确认的不符合项目,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现场再确认的
7、方式,现场再确认人员(一般应当为审查员)填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补充报告(以下简称现场核查补充报告)。现场再确认合格的,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合格的,审核结论为“合格”。第十七条 对整改纠正后仍不合格的申请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申请人现场核查结论“不合格”,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送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结论告知书(以下简称现场核查结论告知书。第十八条 申请人对现场核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现场核查结论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第三章 许可的批准第十九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对
8、申请人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第二十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颁发给申请人。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送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第二十一条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在获得了检验资格许可后,需要变更“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住所”、“检验车型范围减少”等信息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1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说明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备
9、案。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变更检测场所(迁址)、增加检测线、增加检验车型等检测条件的,应当提出申请,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办理程序参照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变更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章的,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给与变更。第二十五条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有效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第五章 其他第二十六条 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场所的安检机构,每个检测场所应当分别申请、受理、审核、批准。检测场所是指具有完整的可单独承担机动车安全技
10、术检验的一个检测场(站),通常在同一地点,可以有一条检测线,也可以有多条检测线。第二十七条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有关文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规定,文书格式见附件1至12。附件: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2.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3.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4.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告知书;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报告;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汇总表;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不符合项目纠正报告;9.
1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补充报告;1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现场核查结论告知书;11.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信息变更说明书;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流程图。附件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 请 书机构名称: (公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申请类别: 资格证号: (仅申请换证时填写)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一、申请机构基本情况检验机构名称检验机构住所 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检测场所地址省 市(地) 区(县) 乡(镇) 路(街道) 号邮
12、政编码电 话传 真电子邮箱企(事)业代码号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固定资产(万元)注册或开办资金(万元)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验技术人员总数从业人员总数成立日期经营期限(如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申请检验车型的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万元)大型车检测线数量设计年检验能力(辆)小型车检测线数量设计年检验能力(辆)两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设计年检验能力(辆)三轮摩托车检测线数量设计年检验能力(辆)其他形式检测线数量及说明其他车型检验能力(辆)车型名称车型代号申请检验车型范围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A1、A3大型货车B2牵引车A2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B1、C1、C2低速货车C3三轮汽车、普通三
13、轮摩托车C4、D摩托车E、F轮式自行机械车M三、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检验技术人员情况序号姓 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务职称学历所学专业从事机动车检验年限工作岗位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序号名 称规格型号不确定度(准确度、精度等级)完好状态生产企业购置日期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关校准设备清单(附页)序号名 称规格型号不确定度(准确度、精度等级)完好状态生产企业购置日期检定(或校准)有效期五、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五、检测线检验工位和仪器、设备布置图(附页)六、受理、审查、批准意见受理意见 经手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审核结论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14、 审核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批意见年 月 日 (盖章)七、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序号文件资料名称页数1申请人法人证明复印件2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3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4检测场所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检测厂房、土地所有权或者合法使用权证明复印件5其他要求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填写说明1 适用范围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发证、延续、迁址、增项等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增项包括增加检验车型、增加检测线等。2 封面2.1 机构名称:填写机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证书上的
15、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2.2 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必须填写)。2.3 联 系 人:填写机构负责办理许可工作的人员姓名。2.4 申请类别:根据机构申请的情况分别填写“发证、迁址、增项、延续、其他”,增加检验车型、增加检测线等的,填写“增项”。2.5 资格证号:该项内容在迁址、增项、延续等申请换证时填写,新申请机构填写“/”符号。2.6 申请日期:填写机构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九年三月十五日”。3 申请机构基本情况3.1 机构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填写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证书上的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3.2 检测场所地址:填写申请机构实际进行车辆检测
16、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3.3 技术负责人:一般为负责本机构总体技术工作的人员,在相应的栏内填写姓名。3.4 质量负责人:指对日常的安检机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全面管理的负责人员,在相应的栏内填写姓名。3.5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可以兼任,但不能由一人同时兼任。3.6 检验技术人员总数:指具有相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知识,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4 申请检验车型的基本情况4.1设计年检验能力:指在正常工作情况下(不需加班),本检测线一年的平均检验能力,单位(辆)。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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