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建筑工程深基础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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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建筑工程深基础管理规定.精品文档.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更新日期:2011-5-10 9:16:06索 引 号:530300-008443-20110510-0001发布机构: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日期:2011-04-19名 称: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主 题 词:城乡建设 深基坑 管理规定 公告 第1号曲靖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4月8日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曲靖市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深
2、基坑工程施工监督管理,防止深基坑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以及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设计、支护施工、地下(表)水处理、论证、审查、土方挖填、基坑监测与检测、工程验收等内容。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
3、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论证、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深基坑工程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深基坑工程建筑活动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筑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建设单位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从事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第六条 单独发包的深基坑工程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应招标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招标范围应包含深基坑工程。拦
4、标价编制时应包含深基坑工程。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向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和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承担实施专项施工方案和专项监测方案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第九条 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检测及监测等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第十条 勘察单位在进行建筑地基勘察时,应同时开展对需要支护的深基坑工程场地水文地质、周边环境条件
5、勘察及必要的岩土工程测试。第十一条 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并出具勘察报告。提交的勘察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满足深基坑支护设计和施工的要求,不能以主体结构的勘察报告替代。勘察范围在基坑开挖边线外水平方向宜为不少于基坑开挖深度的2倍,当开挖边界无法布置勘探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勘察深度宜为基坑深度的23倍。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在地质报告中,应对围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勘察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中有关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第十三条 深基坑支护设计
6、必须由具备相应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中,开挖深度小于8米的,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开挖深度大于8米(含8米)的,设计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设计单位的主要设计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或结构工程师资格。第十四条 深基坑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基坑安全等级、规范依据等;(二)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三)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四)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计算;(五)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围护墙的抗渗设计;(六)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邻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七)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
7、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基坑监测应出具相关图纸,标明监测项目、监测点;(八)支护设计的有效时限及超过时限后应采取的措施;(九)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做好深基坑工程的设计交底和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将其相关内容纳入设计合同中,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第十六条 基坑支护形式采用锚杆支护的,当锚杆伸入相邻建筑基础或者地基时,应由建设单位征得相邻单位认可。第四章 施工单位第十七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必须
8、由具备相应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深基坑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勘察文件及环境资料,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实行专业分包的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工程简述、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深
9、基坑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六)劳动力计划:专职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十九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项目班子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编制。经本单位技术部门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还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第二十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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