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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机电安装教材正文.精品文档.第一部分工程质量监督概论第一章 概 述第一节 质量监督概念一、质量监督概念 (一)质量监督的定义 质量监督的定义:质量监督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和企业保证质量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二、质量监督的职能和作用 (一)质量监督的职能 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国民经济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等一系列管理活动,是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不可缺的重要环节。而监督是管理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职能,其目的是保障国家法律、政府法规、技术标准公正执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预防和排除任何失调、偏差
2、和偏离等,以使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顺利发展。 (二)质量监督的作用 国内外实践证明,要提高产品质量没有标准不行,有了标准而没有质量监督也不行。为了满足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增长的需要,国家实施质量监督是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表现。 三、质量监督的方针和工作原则 质量监督为管理的职能之一,其方针原则既要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又要体现管理目标、计划。 我国质量监督的主要方针和工作原则。 (一)我国的质量监督方针 质量监督方针是指质量监督活动的宗旨。概括起来主要有三条。 1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 2坚持公正科学监督的方针。 3坚持以规范、标准为依据,公正执法,站在维护国家、人民
3、利益的立场,第三方公正的立场。 (二)质量监督工作的原则 1统一管理与分级分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2对生产、施工和流通领域的产(商)品质量监督一齐抓的原则。3突出重点,宽严适度的监督原则。4质量监督检查后,要及时进行处理。要区别不同情况,采用教育、行政、经济、法律等不同手段进行处置。对因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必须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二节 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一、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质量监督体系 我国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目前是多系统组成的管理,主要有技术监督系统和各专业监督系统组成: 1技术监督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4、量法,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国家标准局主管全国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工作,并对质量监督管理进行宏观指导。 2专业监督系统 (1)工程建设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
5、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关系到经济建设的成就,关系到人们生产、生活及生命财产的安危,国家必须对其依法进行严格监督管理。由于工程的特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深入到每个工程的施工现场,监督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促进
6、其工作到位,负起责任。还要对工程质量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其是否达到国家标准。主要是重点部位和环节,是否能达到安全和使用功能,特别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能否保证安全。 (2)卫生系统。 (3)船检系统。 还有劳动系统、商检系统、农林牧系统等。 二、质量监督工作的形式和程序 质量监督有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认证、监督检查等多种方法。在不同条件下,质量监督工作有着不同的目的、要求、方法和内容,其工作形式大致可分为抽查型、评价型和仲裁型三种类型。 (一)抽查型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对产品、工程的质量抽查检验,和对责任主体等质量责任者的处理,督促企业遵守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一种质量监督活动。 1周期性监督
7、检查。 2监督性抽查。 3对重要材料进行监督性抽查,对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不准销售,对不合格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把好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检查。 (二)评价型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对企业的产品和质量保证条件进行检查和验证,作出综合质量评价,以证书、标志等方法向社会提供质量评价信息。如质量认证、优质评选等,都是评价型质量监督形式。通过对重要产品、工程质量进行宏观控制,督促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 (三)仲裁型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通过对有质量争议的产品组织进行检验和质量调查,分清质量责任,作出公正而科学的仲裁结论,以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处理消费者质量投诉等都是仲裁型质量监督。
8、 (四)质量监督工作的一般程序 质量监督工作,包括抽查、评价和仲裁等不同形式的质量监督工作,其工作程序大致 可分为五个阶段,即计划、检查、评价、处理和总结等五个阶段。 1计划 即制订质量监督计划,决定监督的对象、依据的标准、监督的目的要求、由谁执行、怎样实施监督等。 2检查 目的是取得科学数据,包括按照标准要求对产品、工程抽样检验,对企业质量保证条件进行检查,以及其他必要的质量调查等。 3评价 将检查的结果与标准(质量法规、技术标准、质量合同)比较,确定偏差和偏离程度。检查结果与标准相符的即合格,不相符的即不合格。分析其偏离原因及动态趋势,得出评价结论。 4处理 包括信息处理、合格处理和对不合
9、格的纠正。信息处理就是迅速、准确的将质量监督的结果通过一定渠道反馈给政府有关部门,有一些向社会公布。合格处理是指按不同监督形式的内容,进行表彰或颁发证书或标志。对不合格的要采取教育、行政、经济或法律等纠正措施,限期达到标准要求,并及时组织复查。 5总结从正反两方面总结工作经验,肯定和发扬成绩,纠正错误,克服缺点,以便不断提高质量监督工作的社会效益。第三节 质量监督法制管理一、质量监督的法制性 (一)法的基本概念 1法的定义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或规范)的总和。 2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具有规范性、普遍性的特征。 (
10、2)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3)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所谓由国家制定,就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来起草,拟定,审议和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一经颁布实施,就具有普遍的约束力。(4)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3法与政策的关系 法和国家的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一般情况下,政策和法律是一致的。也可以说,政策是法律的依据,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定化。但是,政策和法律毕竟不完全一致。首先,政策是由执政党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为人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指导思想、策略原则和具体的方法。政策内容具有一定弹性等特征规范性。政策的实施,主要依靠说服教
11、育。而法的实施主要表现为命令和强制人们遵守。 (二)法制 1法制就是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而确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包括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重点是依法办事。 2法制的基本内容,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监督,这是一个互相制约有机的整体。 3立法程序。法的具体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三)我国质量监督法规分类 分类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法规的管理范围、管理内容来划分,要分为综合类、行业类、专业类、地方类、仲裁类、检验机构建设类、产品质量抽查类等。另一种方法是按照法规的发布机关、法律效力及约束力的大小来划分。 1法律类 此类法规是由全
12、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 2法规类 法规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国务院发布或由国务院批准、授权各部委发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质量监督法规,也属于这一种。 这些法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以这些法规做为审判的依据。 3规章类 规章也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由国务院各部委直接发布的规范性的文件,规章一般在行业、地方范围内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对违反规章的单位及个人可予以必要的处罚。规章
13、比法规的法律效力较低,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照规章进行审理。 二、我国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加强基本建设全过程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工程建设各类技术标准是建筑工业化、现代化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制订标准规范的速度加快,数量增加,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有的正在与国际惯例做法接轨。到1999年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计约3400项,其中国家标准约300项,推荐性标准约160项。这些技术标准为推动我国的工程建设,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和生产实践经验,促进建筑业的科技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14、一)工程建设标准化特点、地位及作用1特点 (1)工程建设的好坏与国家经济建设及国家、人民生命财产休戚相关。一旦质量不好,就会影响使用,不能发挥投资效益,或生产不出合格的产品,严重的会造成房倒屋塌威胁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的安定。 (2)涉及的政策面广,主要表现:一是建筑工程包括的专业多,有建筑、结构、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燃气、热力,以及电话、电视、网络等各种线路及设备,以及各专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可以说一个现代建筑是集现代技术于一身;二是建设程序多,包括选址(购地、搬迁)、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物业管理等;三是涉及节地、节能、抗震、防火、安全、卫生、环保、国家发展等基
15、本政策。要考虑经济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效益、长远效益。 (3)要与国情相结合,要适应国家的经济水平,民族传统、生活习俗等。 (4)要与当地文化水平、自然气候相适应等。 2地位及作用 (1)技术标准是衡量工程质量的尺度。工程符合标准就是质量合格,否则就是不合格。包括各阶段的工作成果,也是如此。 (2)技术标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不论企业水平、人员水平高低如何,都要达到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标准是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严格按技术标准进行建设,使工程建设达到安全适度,经济合理。 (3)合理利用资源、节约原料、材料,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建设速度。促进技术进步,推广先进经验。 (4)推动和促进企业高效
16、率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 企业标准化是工程建设企业实行科学管理的基础,是企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和建立质 量管理体系的重要支柱,也是企业向国际惯例靠拢,增强竞争能力的重要条件,建立先进合理的企业标准化体系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企业的标准化建立和运行,可使企业建立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为企业树立良好形象,从而使企业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3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1)标准化管理具有政策性、约束性、技术性、群众性的特性。 (2)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并存,强制性标准是从事其工作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不得违反;推荐性标准是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当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指定采用的推荐性标准,
17、就成为必须遵守的标准。 (3)标准化法制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管理本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二是上级标准是下级标准的依据,下级标准是上级标准的补充。 (4)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主要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工作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制规定; 工程建设推荐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化工作
18、的若干意见。 (二)标准种类及分级 1标准的分类方法 由于标准的种类繁多,不可能只用一种方法对所有标准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的目的,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对标准进行分类。目前标准的分类方法很多,如按标准化对象所属的专业分类、按其在标准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分类等,但常用的方法有五种,即层级分类法、 性质分类法、属性分类法、对象分类法和专业分类法。 2标准种类 下面介绍上述五种分类方法,并对标准进行分类。 (1)层级分类法。层级分类法是按标准审批权限和作用范围对标准进行分类的方法。 根据这种方法,标准可以分为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国家标准、行为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2)性质分类法。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
19、荐性标准。 列入强制性标准的有: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运输安全标准;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和制图方法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互换配合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地方标准中关于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3)属性分类法。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20、三大类。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制定的标准。 管理标准。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工作标准。工作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4)对象分类法。根据标准化对象的特征,技术标准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根据标准化对象的作用,管理标准分为营销管理标准、设计和开发管理标准、采购管理标准、生产管理标准等;工作标准分为通用工作标准和岗位工作标准。 1)基础标准。基础标准是对一定范围内的标准化对象的共性因素所作的统一规定。 2)产品标准。产品标准是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具
21、有约束力的产品技术准则,是产品生产、检验、验收、使用、维护和洽谈贸易的技术依据。 3)方法标准。方法标准是对各项技术活动的方法所规定的标准。 4)安全、卫生标准。 5)环境保护标准。 6)国民经济管理标准。如产品分类编码标准等。 7)企业生产管理标准。这类标准可分为技术管理标准,生产组织标准,管理业务标准等。 8)工作标准。工作标准通常是指按岗位制定的有关工作质量的标准。 (5)专业分类法3、企业标准分类(1)技术标准 (2)管理标准 (3)工作标准 (三)标准的分级 标准可以根据其协调统一的范围及适应的范围不同而分为不同的级别。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协会标准、公司标准三级。我
22、自根据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四级,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全国性标准,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发布。行业标准是在某行业内需要统一的而又没有国冢标准的技术要求。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发布,并进行备案。2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根据各地自然条件、资源条件和习俗情况,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标准,主要是补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不足,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 3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一方面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时,企业可依埋掌品望 性制订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另一方面
23、企业还可以制订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以便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企业标准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领导人批准发布。 (四)标准的代号与编号 标准的代号与编号方法各个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在我国的各级标准中,标准的代号与编号方法也不同。现主要介绍我国标准代号和编号的规定。 1国家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1)国家标准的代号: 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见表1-1,其代号有以下几种:国家标准代号含义表 表1-1标 准 代 号含 义标 准 代 号含 义GBGB/TGBnGBJ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国家内部标准国家工程建设标准(TJ)GB5(GJB)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国家工程
24、建设标准国家军事标准(2)国家标准的编号: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国家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国家标准发布的年号(即发布年份的四位)构成。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共同规定,统一顺序号在50001号以后为工程建设标准的顺序号(国家标准顺序号在50000以前为产品类标准)。 示例1: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GB 50 发布年号 工程建设标准顺序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 示例2:工程建设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 GB/T 50 发布年号 工程建设标准顺序号 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 对于工程建设来说,国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的质量要求和方法; 有关工程建设的安
25、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单位、模数和制图方法; 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技术要求。 2行业标准的代号与编号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不宜制定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规定不具体,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行业标准。 (1)行业标准的代号: 行业标准的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行业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号组成。行业标准顺序号在3000以前为工程类标准,在3001以后为产品类标准。 3地方标准的代号与编号 地方标准的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分码,前两位数
26、字加斜线,组成地方标准代号。 (1)地方标准的代号: 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分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再加“T”,则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 (2)地方标准的编号: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 企业代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五)工程建设标准构成主要内容 标准规范由概述、正文和补充说明三个部分组成。概述部分由封面、首页、目录、标准名称、引言组成,正文部分由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术语、符号、代号、技术内容或管理内容组
27、成,补充说明由附录、条文说明组成。 三、质量监督法制管理基础 (一)法制管理的意义 1有利于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 2有利于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的法规体系 3有利于做到有法必依,依法办事 4有利于做到执法必严,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二)法制管理的基础工作 1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完整的质量法规体系; 2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的行政管理机构; 3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建立与管理。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初步形成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基本满足了工作上的需要。今后的主要任务,充实完善技术手段,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和完整的质量体系,保证出具的数据公正、科学。 4建立一支专门的质量监督执法队伍 建立
28、一支专门的质量监督执法队伍,是加强法律管理,提高执法能力的重要保证,是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的重要条件。 监督执法在第一线,监督人员要求既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还要懂得法律常识。同时,还要具有较强的政策素质,较好的工作作风,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要加强对执法队伍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保证各项质量法规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 (三)法律管理的内容 质量监督实行法制管理,就是国家依据法律法规对质量监督活动的管理。它的具体内容包括国家监督抽查,日常监督,质量仲裁,对违反质量法规者的处理等。质量监督的全面活动,都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为依据,依法进行管理。 四、质量监督法制管理的执法程序 (一)对违反质量
29、监督法规者的处罚程序 1对违反质量法规者的主要处罚形式 (1)通报批评。 (2)限期整改。 (3)停产(停业)整顿。 (4)罚款。 (5)没收非法收入。 (6)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合格证。这是对违反质量法规者的最重的一种处罚。该种处罚一般由发照(证)部门执行。 (7)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处罚的工作程序 程序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就是对事实清楚、情节轻微、不需要调查取证的违法行为,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小额罚款等处理方式。多采用现场处理的方式。一般程序是指需要调查取证,立案处理违法行为的方式。它需要由立案、调查、审理、移送或送达、复议、应诉或执行、结案、归档
30、等程序组成。 (二)行政诉讼中的应诉程序 由于一些客观情况和质量监督工作活动的错综复杂性、以及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中,特别是处罚过程里,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即使工作不出问题,由于监督工作的本身触动了一些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利益,他们可能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因此我们就必须了解复议和起诉这二种基本方法。 1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就是行政纠纷发生之后,先经当事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处理,法律上就把这种复查处理活动称为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中的应诉程序及方法。质量监督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以后,应积极、认真地做好应诉的各项准备,并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进
31、行应诉。 (1)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答辩,提交答辩状及有关材料。答辩状一般由首部、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首部,主要写答辩人的名称、住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和诉讼代理人姓名、职务。正文、应着重写明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如阐明本案发生、发展的真实经过,双方争执的焦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性文件,以说明所做的具体 行政行为是正确、合法的,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结尾要写明答辩所致送的法院名称,最后签名盖章。 写答辩状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正文要针对原告诉讼理由进行回答和反驳,写明被处罚者的违法事实、性质,造成的后果及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应承担的责任。二是事实表述应客观真实,统计数字准确
32、无误。三是法律、法规、规章的引用,尽量用原文。四是语言简练,文体规范,层次清楚。 上交答辩状时,还应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指定本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还可以聘请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但后两种做法必须有该机关指定或聘请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在应诉前提交法院。第四节 国家质量振兴政策一、经济发展靠质量振兴 1996年国家把质量问题作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战略问题提出,为了贯彻国家经
33、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指导质量工作,并制定了质量振兴纲要(19962010年)。作为质量工作总的依据。 (一)质量形势 我国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总体水平不能满足人民生活水平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 1一些原材料、基础元件等产品质量水平不高,生产过程中不良品损失严重; 2一些工程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有的工程设计及设备选型不合理,施工质量不高,甚至存在结构隐患; 3服务质量波动较大,商品售后服务跟不上,不少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不高,规章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力不强; 4质量管
34、理有效手段不足,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二)质量目标 质量振兴纲要明确提出了质量振兴的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是:经过515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提高我国主要产业的整体素质和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使我国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跃上一个新台阶。主要目标: 1到2010年,主要产业的整体素质基本适应国际经济竞争的需要。 2到2010年,主要工业产品有85以上按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优等品率有较大幅度提高,形成规范化的售后服务网络;国家重点产品可比性跟踪监督抽查的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名牌产品;主要产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
35、水平。据此,要突出抓好原材料、基础元器件、重大装备、消费品等四类重点产品的质量。到2010年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3到2010年,竣工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6,其中优良率达到40以上。 4到2010年服务质量,铁路、交通、民航、商业、旅游、医疗卫生以及金融、保险、房地产、信息咨询等传统和新兴服务行业,全面推行服务质量国家标准,服务质量基本达到国际标准。 二、振兴质量的措施 (一)增强全民质量意识,提高劳动者素质 (二)加强管理与政策引导 (三)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力度 (四)健全市场质量规则,完善社会监督机
36、制 (五)加强企业基础工作,严格内部质量管理 三、努力做好组织落实工作。把工程质量提高到新水平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一节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应运而生,而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步转变,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体制、机制乃致方式也逐步演变进化。 一、单一的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检查制度 建国初期到50年代末,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的是单一的施工单位内部量检查制度。 二、第二方建设单位质量验收检查制度 由于单一的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检查制度使工程施工和质量检查工作在同一个施工企业领导之下,当工期、产量与质量要求产生矛盾时,往往牺牲质
37、量,使工程质量检查工作不能有效地展开。1958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经国家建工部向中央建议决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改由施工单位建立独立的质量检查管理机构负责自控, 建设单位负责丛隐蔽工程验收为主的质量监督检查,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相互制约联手控制的局面。从而我国王程质量监督管理从原来单一的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检查制度进入到第二方建设单位质量验收检查制度。并开始编制国家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使每个工种的检验项目、检测工具、检验方法和评定标准做到四统一,使全国各地的质量评定结果具有可比性;也方便了建设单位的工程指挥部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质量的验收检查。 三、政府
3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形成 80年代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建设领域的工程建设活动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投资开始有偿使用,投资主体开始出现多元化;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承包制;施工单位摆脱行政附属地位,向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转变;工程建设参与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得到强化,追求自身利益的趋势日益突出。这种格局的出现,使得原有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发展的要求,单一的施工单位内部质量检查制度,第二方建设单位质量验收检查制度,由于各自经济利益的冲突已经无法保证基本建设新高潮的质量控制需要。 1984年9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决定在我国实行工程质量监督
39、制度:“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城市建立有权威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本地区的工程 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接着原国家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部先后下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具体规定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工作范围、监督程序、监督性质、监督费用和机构人员编制,初步构成了我国现行的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1984年2月,北京、上海等直辖市和各省、市、地县质量监督机构陆续启动,全国铁路、水利、港口、冶金、民防、化工、石化、铁路、电力、园林、市政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也逐步开展工作。 工程质量政府第三方监督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的工程建
40、设质量监督由原来的单向政府行政管理向政府专业技术质量监督转变,由仅仅依赖施工企业自检自评、建设单位第二方验收检查,向第三方政府质量监督和施工企业内部自控及建设单位第二方检查相结合转变。这种转变,使我国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体制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四、监理单位社会监督制度的加入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商品经济的发展,80年代后期,出现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建设工程上,由建设单位委托具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代表建设方进行现场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节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 80年代初,伴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的深化改革,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事业也取得了发展,并逐步走向成熟。 一、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不断发展 二、
41、政府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基本形成 三、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质量检测相辅相成 四、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成效显著第三节 现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亟待完善 现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主要方式内容是三部到位核验,即在基础、主体结构阶段必须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到位核验,签发核验报告才能继续施工,竣工阶段必须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到位核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明书”,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原有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出现了诸多矛盾和问题,其核心问题是现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运作方法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客观要求的
42、不相适应。 一、社会过于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客观上把政府视作工程质量的责任者目前,政府质量监督直接对施工中的工程质量进行主要分部核定和单位工程最终核定的等级证明文本已成为社会工程建筑使用管理的有法律效力的依据文本。如住宅工程需要,见到质监站基础阶段核验合格等级文本才能投付市场预销售。建筑工程办理工程验收,进户手续,直至公安局给予房屋路名牌号以及所有建筑工程的固定资产验收和登记,都要依赖于质监站的核验结果。工程质量“谁核定,谁负责”,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因此一些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了质量问题,矛头直指“政府机构”,而直接参加工程的建设各方反而“袖手旁观”,从而颠倒了市场
43、经济中产品的制造者对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二、“三部到位”的监督运作方法与政府管理机制改革走向的不和谐 现行工程质量监督主要运作方式是基础、主体、竣工三部到位等级核定与巡回抽查相结合,质量监督机构是政府授权的,质监机构的行为就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从而把政府管理推向了具体操作的陷于事务的误区。随着政府体制的改革,政府管理机制正向“小政府大社会”,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进行转变。如果政府质量监督运作方法不改革,客观上就造成了与政府管理体制和方式改革是相矛盾与不和谐的状况。 三、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政府对建筑市场参与各方质量责任行为的全面监控 传统的工程质量监督偏重于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建筑工程相对于工业流水线产品特点的区别在于产品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材料设备多品种。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几次到位,施工几百天,“判断”一阵子,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是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正确的核验、评定和控制。长期实践证明,政府的监督必须舍末就本,抓住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行为的龙头才能促使建设各方发挥自身的素质功能控制好质量。因此,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必须从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向对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延伸,以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监督来保证实物质量的有效控制。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现有素质尚不能保证政府监督的有效性 虽然经过近20年的发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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