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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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精品文档.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为推荐性的,其余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 GB7258199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增加了“3 术语和定义”,明确了中置轴挂车、乘用车列车、电动汽车等概念;将“三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三轮汽车”,将“四轮农用运输车”更名为“低速货车”,明确“农用运输车”实质上是汽车的一类;将“运输用拖拉机”更名为“拖拉机运输机组”,明确了拖拉机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作业。 2、在“4.1
2、整车标志”中, 删除了 GB72581997 第 3.1.1 条中的“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的要求; 细化了各种类型机动车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明确项目名称均应有中文,允许使用符合规定的柔性标牌(4.1.2); 明确了汽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规定车辆识别代号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4.1.3); 取消了 GB72581997 第 3.1.3 条中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易于拓印的要求; 增加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4.1.5)。 3、在“4.4 轴荷及质量参数”中增加了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的要求。 4、在“4.
3、5 核载”中调整、细化了机动车乘坐人数(或乘员数)核定的要求。 5、在“4.8 图形和文字标志”中增加了“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 6、在“7.2 行车制动”中增加了部分重型汽车和挂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在“7.12. 制动报警装置”中规定了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及安装具有防抱制动装置的汽车应具有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报警功能。 7、在“7.13 路试检验制动性能”中增加了用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MFDD 检验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行车制动性能的规定;在“7.14 台试制动性能检验”中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不大于 3500kg 的货车的后轴制动力
4、及三轮汽车的整车制动力等要求,并针对用平板检验台检验乘用车行车制动提出了特殊要求。 8、在“8.4.6 远光光束发光强度”中适当提高了部分机动车远光光束的发光强度要求;在“8.4.7 光束照射位置要求”中调整了前照灯近光光束和远光光束的高度照射位置和水平照射位置要求。 9、在“8.5 其它电气设备和仪表”中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装置的要求。 10、在“9 行驶系”中增加了乘用车用轮胎应有胎面磨耗标志的要求(9.1.8)及部分机动车的车轮动平衡要求(9.4)和悬架特性(9.8)要求,允许乘用车备胎规格与其它轮胎不同(9.1.8)。 11、增加了“10.5 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 12、
5、在“11.6 车门和车窗”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种类型安全玻璃的适用范围(11.6.3),允许只在沿道路中央车道设置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运营使用的公共汽车根据需要在车身左侧开设乘客门(11.6.5)。 13、在“12 安全防护装置”中规定了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12.1)、“12.8 气体燃料专用装置的安全防护”及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均应装备符合规定的三角警告牌的要求(12.12)。 14、在“14 机动车环保要求”中增加了机动车车外噪声控制的要求。 15、在“附录”中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适宜采用的检验方法和设备,规定对满载/空载两种状态
6、下后轴轴荷之比大于 2.0 的货车和半挂牵引车宜加载(或满载)检验制动性能。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1、4.8.3 机动车的警告性文字均应有中文标注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7.2.11 有关部分机动车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7.12.2 有关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应装备液压传能装置部件失效报警装置的要求;8.2.5 挂车及车长大于 6m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的要求对于组成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单轴挂车及车长大于 6 m且不大于 10m的机动车;8.2.7 部分机动车应设置车身反光标识的要求; 8.5.5 的要求对于车长大于 9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9.1.8 乘用车用轮胎应具有轮胎磨耗
7、标志的要求;10.5 对于车速受限车辆的特殊要求;11.2 有关可翻转的驾驶室在翻转操纵机构附近易见部位应有提示文字的要求;12.12 汽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三角警告牌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7 个月开始对新注册车实施。 2、7.12.4 有关防抱制动装置失效时报警的要求; 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不大于 5 的乘用车;12.1.1 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同向或相向座椅的座间距大于某一限值且座椅前方一定距离内无防护物时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3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8、 3、4.1.2 产品标牌上标明的所有项目的名称均应有中文名称的要求,对于进口机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进口车实施。 4、12.1.1 乘用车的所有座椅(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可折叠座椅除外)均应装置汽车安全带的要求,对于座位数大于 5 的乘用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19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5、7.1.2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的要求,对于低速货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 25 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6、4.1.2 和 4.1.3 有关汽车应标明(打刻)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对于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具体实施日期另行规定,在实施日期之前应标明(整车)出厂编号(4.1.2)和打
9、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4.1.3)。 7、8.5.5 的要求对于其它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具体实施日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周天佑、耿磊、张咸胜、王玉林、秦煜麟、何勇、吴卫、魏嘉文、王凡、尚项绳、刘欣、赵家琳、鲍晓峰、李爱民、占建云。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725887、GB72581997。 引 言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最基本的技术性法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车定期检验、事故车检验等
10、安全技术检验的主要技术依据,同时也是我国机动车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及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 GB72581997 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后,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加(私人汽车增长尤为迅速),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标逐年上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此,根据我国机动车制造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道路等级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GB7258、提高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十分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精神和我
11、国机动车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此次 GB7258 修订工作的修订原则主要有: 1、更换“农用运输车”的名称,将其纳入“汽车”范围以加强管理; 2、适当提高乘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允许乘用车拖带挂车,以适应汽车快速进入普通居民家庭的现况; 3、适当提高大型客车、中重型货车和高速机动车的安全技术要求,提高此类机动车的运行安全性能,以更好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4、增加气体燃料汽车、两用燃料汽车和双燃料汽车的其它基本安全技术要求,以加强此类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管理; 5、根据汽车及其相关技术发展状况适当简化管理环节。 需要指出的是: 1、鉴于对新技术给予足够的市场培育期、使技术趋于成熟是目前国际通用做法,为避
12、免因不合理的技术要求限制电动汽车技术的发展,修订后的 GB7258 仅明确了电动汽车的概念,未针对电动汽车制定特殊的具体要求。新车注册登记和在用车定期检验时电动汽车的特殊项目可暂时免于检验,但新生产的电动汽车应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为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修订后的 GB7258 允许乘用车拖挂挂车,但未提出针对性的具体技术要求。为保证乘用车列车的运行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乘用车拖挂挂车的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3、鉴于目前我国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噪声控制的标准体系仍在不断完善之中,且国家环保部门正在制定在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的系列标准,修订后的 G
13、B7258仅定性地规定“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和“机动车车外噪声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未直接引用相关标准的名称及年号,机动车生产厂家、管理和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执行相关标准。 4、修订后的 GB7258 未对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制动性能、前照灯发光强度和照射位置等作出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的生产厂家、管理和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执行相关标准。 5、鉴于外型和结构的特殊性,叉车不适于作为一种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修订后的GB7258 明确 GB7258 不适用于叉车。叉车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
14、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本标准还规定了机动车的环保要求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的附加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892004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3181 漆膜颜色标准 GB 4094 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459
15、9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594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9656 汽车安全玻璃 GB 10395.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T 113811989 客车顶部静载试验方法 GB 11567.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 11567.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T 12428 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 13057 客车座椅及
16、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 13954 特种车辆标志灯具 GB 15084 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GB 15365 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735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 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 标志 GB 18100 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T 18411 道路车辆产品标牌 GB 18565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T
17、186972002 声学 汽车车内噪声测量方法 (eqv ISO 5128:1980)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 19152 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A 406 车身反光标识 QC/T 6592000 汽车空调(HFC-134a)用标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机动车 power-driven vehicle 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3
18、.2 汽车 motor 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 载运人员和/或货物; 牵引载运货物的车辆或特殊用途的车辆; 特殊用途。 本术语还包括: a)与电力线相联的车辆,如无轨电车; b)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 的三轮车辆。 3.2.1 乘用车 passenger car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GB/T 3730.12001 第 2.1.1 条 3.2.2 客车 bus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
19、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个。客车有单层的或双层的。 3.2.2.1 卧铺客车 sleeper coach 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全体乘客卧睡的长途客车。 3.2.2.2 公共汽车 public city-bus 专门设计和制造供公众就坐或站立,有固定的线路和车站的城市客车。 3.2.3 半挂牵引车 semi-trailer towing vehicle 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辆。 GB/T 3730.12001 第 2.1.2.2 条 3.2.4 货车 goods vehicle 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它能否牵引一辆挂车均可。 GB/T 3730.12001 第
20、 2.1.2.3 条 3.2.4.1 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运输车”) tri-wheel vehicle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等于 50km/h 的,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3.2.4.2 低速货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 low-speed goods vehicle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3.2.5 专用作业车 specical motor vehicle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例如:道路清洁车辆、垃圾车、汽车起重机等。 3.2.6 气体燃料汽车 gaseous fuel vehicle 装备以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或煤气等气体为燃料的发动机的汽车
21、。 3.2.7 两用燃料汽车 bi-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可分别但不可共同向气缸供给燃料的汽车,如汽油/压缩天然气两用燃料汽车、汽油/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汽车等。 3.2.8 双燃料汽车 dual-fuel vehicle 具有两套燃料供给系统,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另一套供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之外的燃料,两套燃料供给系统按预定的配比向气缸供给燃料,在缸内混合燃烧的汽车,如柴油压缩天然气双燃料汽车,柴油液化石油气双燃料汽车等。 3.2.9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
22、hicle 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总称。 3.3 挂车 trailer 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包括中置轴挂车、牵引杆挂车和半挂车,用于: 载运货物; 特殊用途。 3.3.1 中置轴挂车 centre axle trailer 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挂车只有较小的垂直载荷(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设计总质量的 10% 或 10000 N,两者取较小者)作用于牵引车,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 3.3.2 牵引杆挂车 draw-bar-trailer
23、 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包括牵引杆货车挂车、通用牵引杆挂车和专用牵引杆挂车,具有: 一轴可转向; 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联结; 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联结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 3.3.3 半挂车 semi-trailer 车轴位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有可将垂直力和/或水平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包括货车半挂车、专用半挂车和旅居半挂车。 3.4 汽车列车 combination vehicles 由一辆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除外)牵引一辆挂车组成的机动车,包括乘用车列车、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 3.4.1 乘用车列车 passenger/car tr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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