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11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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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11年版.精品文档.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11年版)报批稿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一一年十一月编写委员会主任委员: 梁 军副主任委员: 王增文、杨君林、孙贺臣委员: 朱忠帅、王玉民、荣 丰、刘 颖、李奇斌、史兆翔、 刘宝才、张惠民、许维峰主编: 孙贺臣程序性审查: 付相龙、王玉民房屋建筑: 陈立民、谷 岩、雷志民、孙贺臣、王玉民、宫海军、刘雅丽、周小可、李会玲、张玉荣、刘成祥、苏彦章、梁 牧、肖奇志、邢少孟岩土勘察: 周保良、李建华防空地下室:
2、史兆祥、刘雅金、闫志毅、王 丽、王琴英、刘兴华市政基础设施:陈廷海、张 泊、白红彬、鲍泽海、吴 睿、王兆田 江培信、苗建忠、孙会生、张路军、张 健、周海军编 者 按为了指导并统一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完善和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由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现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编制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二0一一年版施工图审
3、查要点主要包括:总则、程序性政策性审查、房屋建筑、岩土工程勘察、防空地下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等七部分内容。为使施工图审查要点具有一定的实用性、指导性和通用性,提高施工图审查水平,在编制过程中各专业编写人员根据编制大纲和多年从事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作实践,并借鉴省内外的审查工作经验,经过反复讨论修改,编写而成。由于时间较紧,工作量大,水平局限,编制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都有待提高,可能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请在应用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以便今后逐步完善。本施工图审查要点在编制过程中得到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二0一一年十一月河
4、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11年版)修订说明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重新编制修订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版)、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等规范标准已发布实施,其它专业也有的对规范进行了补充修改。根据以上重新修订编制了的规范标准对2009年6月发布实施的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09年版)进行修订,同时也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防空地下室涉及的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政策、法规、标准统一考虑,相关内容编入施工图审查要点。另外,经过一年多的使用,
5、全省各地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遇到的带普遍性的技术问题,还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两次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对执行规范、标准不具体、不明确、难以统一、难以掌握运用的内容,进行了分析、理解,提出具体的建议和处理方法,供设计人员、审图人员参考;近年来,河北省新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逐渐增多,施工图设计和审查人员还不太熟悉,本次修订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新增加了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的内容。本次修订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内容与国家及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不一致时,应依国家和省内现行规范、标准为准。本次修订的内容
6、主要是: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岩土工程、建筑工程、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暖通工程、节能设计等。对市政基础设施及防空地下室也进行了必要的修订。目 录一、总则二、程序性政策性审查(一) 一般规定(二)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履行以下程序(三) 送审资料审查(四) 审查质量管理(五) 审查时限管理(六) 注册师执业管理(七) 出图管理(签字、盖章)(八) 规划许可内容审查(九) 建筑节能审查(十)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十一)审查结果(审查报告)(十二)备案管理(十三)审图机构归档(十四)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十五)审图机构的责任管理(十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管理三、房屋建筑(一)房屋建筑建筑专业
7、1、一般规定2、建筑施工图设计内容和深度3、基地总平面4、建筑设计通则及无障碍设计5、各类建筑设计的专项规定6、建筑节能设计7、建筑防火8、建筑防水9、室内外装修(二)房屋建筑结构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的内容及深度3、结构计算书4、结构设计总说明5、地基与基础6、钢筋混凝土结构7、混合结构8、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砌体房屋9、构筑物及非结构构件10、钢结构11、单层工业厂房结构12、幕墙外围护结构13、大跨度屋盖房屋14、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15、市政工程的构筑物及结构防腐、防火、防振动1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三)房屋建筑给排水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的
8、内容和深度审查要点3、给水排水设计4、消防设计5、节能、节水设计6、人防地下室消防设计(四)房屋建筑采暖通风空调专业 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3、采暖设计4、通风与空调5、水系统设计6、风系统设计7、环保、卫生、安全设施设计8、防排烟设计9、节能设计(五)房屋建筑电气专业 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3、供电系统设计4、变配电室设计5、低压配电设计6、照明设计7、防雷接地设计8、消防设计9、弱电设计10、不同性质的建筑工程对电气的要求11、电气节能四、岩土工程勘察1、一般规定2、工程勘察基本要求及方案布置3、勘探、取样与原位测试4、室内试验5、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内容及深度6、
9、附件及图表7、审查意见的处理措施五、防空地下室(一)基本规定 1、一般规定2、防护设计(二)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3、口部设计4、主体设计5、通风、水电的口部设计6、辅助房间设计7、防水设计8、内部装修设计9、柴油电站设计(三)防空地下室结构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3、设计审查要点和规定4、地基基础设计5、主体结构、设计6、材料及构造设计(四)防空地下室给排水专业 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3、给水设计4、排水设计5、洗消设计6、柴油电站的排水及供油7、平战转换设计(五)防空地下室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3
10、、防护通风4、平战结合及平战功能转换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柴油发电站的通风7、防化设计(六)防空地下室电气专业1、一般规定2、电源设计3、配电设计4、线路敷设设计5、照明设计6、接地设计7、柴油电站8、人防通信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一)基本规定(二)市政道桥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3、道路设计4、桥隧设计5、防洪、防震、消防、公众利益6、通风、照明、道路监控(三)市政给水、排水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内容及深度2793、水源4、给水5、排水6、管道工程7、土建工程8、电气设计9、自控设计10采暖与通风(四)市政供热工程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3、管网设计4
11、、泵站、热力站及区域供热锅炉房设计5、安全、环保与节能6、供热工程土建专业7、供热工程供配电及自动控制8、供热工程的抗震设计(五)市政燃气专业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3、管网工艺设计4、厂站工艺设计5、燃气工程的供配电及自控仪表设计6、燃气工程的抗震设计(六)市政园林专业1、一般规定2、通用条款3、公园设计4、道路绿化5、园林电气设计6、园林给水设计7、无障碍设计8、抗灾设防设计(七)市政环卫工程1、一般规定2、设计文件审查3、市政环卫工程执行的规程、规范和标准4、垃圾填埋场工程一、总 则(一)为指导并统一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审查水平,确保审查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12、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现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二)本审查要点包括程序性审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岩土工程勘察、节能设计审查等内容。对工业建筑的相关部分设计内容可参照执行,并应执行工业建筑的现行标准和规范。(三)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执行和遵守本审查要点;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技术人员,应当参照本审查要点,使其所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达到国家规
13、定的深度要求;建设单位应按本审查要点规定的条件提供送审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四)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必须由具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纪要。未通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不得进行施工图审查。(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对其施工图审查质量负责,并承担审查责任;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并承担勘察设计责任。(六)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当以严肃认真,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严把审查质量关,不
14、得出现错审、漏审等问题。(七)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存在使用已废止的标准图、设计规范和标准;不得采用已淘汰的产品和已公布废除的材料;不得对设备、材料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八)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采用国外技术和国内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且不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报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对未经审定和已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查,应由建设单位报建设主管部门处理。(九)对设计中采用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不一致时,应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1)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标准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定中的严格程度为 “应”或必须时,不得降低。2)当国家标准规定“宜”或
15、“可”时,审查中可与设计单位讨论确定,但必须满足功能要求和保证安全。3)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且版本出版早于国家标准的应按国家标准执行。4)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时,可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执行。5)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不一致时,一般按国家标准执行。(十)本审查要点是按照国家和省现行工程勘察设计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编制的,如国家和省规范、标准及政策规定变更时,从其规定。 (十一)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现行规范、标准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内容是工程建设要求的最低标准,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
16、求,必须严格审查,不得错审、漏审。二、 程序性政策性审查(一)一般规定1.1 依法施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凡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简称施工图)必须实施审查。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本规定。1. 建设单位可以本省范围内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简称审图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和审图机构应当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合同),明确审查内容、时间、审查收费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审图机构应该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审查费,审查费计费基数应该按国家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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