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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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精品文档.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细则2011-04-20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建设11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一)以下新、改、
2、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1、500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220kV至500kV跨地市的输变电工程。2、中波50kW及以上、短波100kW及以上或者在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3、100kW及以上的电视发射塔。4、一站多台卫星地球上行站。5、多台雷达探测系统。6、一址多台或者多址发射的无线通信系统。7、两个及两个以上合并审批的项目。(二)以下新、改、扩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1、500kV以下的输变电工程。2、中波50kW以下、短波100kW以下,且位于非敏感区建设的广播电台,差转台。3、100kW以下的电视发射塔。4、一站单台卫星地球上行站。5、单台雷达探测系统。6、一址
3、单台的无线通信讯系统。7、豁免水平以上的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辐射设施。第四条 分级审批(一) 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500kV以上输变电工程;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二) 220kV 至500kV输变电工程;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下的广播电台,差转台;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下的电视发射塔;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探测系统、无线通信系统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三)110kV输变电工程由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第五条 项目审查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二)
4、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有合理的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四)拆迁安置措施具体可行。(五)成立环境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监测仪器,制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和相应的监测计划。第六条 项目审查形式(一)会审:报告书项目;在敏感区建设的项目。(二)函审:一般报告表项目。第七条 项目审批需提交的材料(含电子版)(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一式2份。(二)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项目技术审查评估报告1份。(三)项目所在省辖市环保部门初审意见1份。第八条 办理程序申请: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将拟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相关内容报省环保厅,经初审
5、,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开展环评工作。环评时,应选择在我省备案的环评单位。第九条 公示要求(一) 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应当在建设单位网站和省环保厅网站上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1、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2、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3、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4、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5、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6、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二)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报告书(送审版)前,在省内主流媒体和网站上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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