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考点资料汇总.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学考点资料汇总.doc(23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民法学考点资料汇总.精品文档.民法学考点资料汇总一、选择题(1)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滥用民事权利原则。(2)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3)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4)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无效不属于违约责任)(5)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当中,因过错违
2、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6)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一)假借成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7)人格权包括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名称权和名誉权等。(8)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
3、任。(9)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10)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11)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12)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13)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
4、“遗嘱人一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14)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15)注册商标法有效期限是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16)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
5、争结束之日期计算。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有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17)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214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8)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19)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民法通则第126
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除外。(21)人身权属于绝对权利,债权属于相对权利,因此人身法律关系属于绝对法律关系。(22)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3)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24)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能力
7、人。(25)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6)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27)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二判断题(1)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和具体形式。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2)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3)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状态。(4)民
8、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7)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的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8)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免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
9、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9)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因欠缺主观过错要件而使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情况下以欠缺违法性而使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0)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11)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赵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三、简答题(1)简答法定抵消的条件 答:(1)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即债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单方主张抵消。(3)双方的债务均到
10、履行其,债务先到履行期的一方不得主张其债务后到期的债务抵消。但债务后到期的一方放弃其期限利益,应允许其主张抵消。(4)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消的债务。(2)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定要件。 答:(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存在(2)失踪到达法定期限(3)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4)法院的受理与宣告(3)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主要类型主要有:答:危害国家公序的行为、危害家庭关系的行为、违反两性道德的行为、射幸行为、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违反公共竞争的行为、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暴力行为。(4)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条件 答:(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
11、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5)简述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特征 答: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当事人合同约定和法律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征:约定性、明确性、补偿性、物质性和惩罚性。(6)代理的法律特征: 答:(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2)代理人所代理的行为必须是民事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代理人活动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7)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答:(1)要约必须有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3)要约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
12、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8)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答:(1)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2)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3)是一种合法行为(9)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答:(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不违反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行为合法(10)简述保证的概念以及特征: 答: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特征:(1)保证是由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保证人不能是债务人本人。(2)保证人是以信用作为担保方式,属于人的担保。(3)保证具有从属性、
13、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性的特征。(11)简述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答:(1)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情况。(2)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只要行为人不能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均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主观过错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3)由于责任性质、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范围上通常有限额规定,过错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和在损害发生之后弥补损失,因此一般要求全部赔偿。(12)简述公平责任原则构成的要件。 答:(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 (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
14、(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13)简述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和要件答:动产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不法让与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1)标的物须为可以流通的动产。 (2)让与人无转移动产所有权的权利。 (3)受让人通过有偿行为取得该动产。(4)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14)宣告死亡撤销的后果。 答:(1)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自撤销死亡之日起
15、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在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离婚手续。(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除外。(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15)简述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答: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基本特征包括:(1) 民事权
16、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2) 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 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4)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我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16)简述法人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答:(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17、。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法、接受抚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法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等,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由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17)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答:(1)单方和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单务和双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3)有偿和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 (4)诺成性和实践性的民事法律行为。 (5)要式和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6)主民事和从民事的民事法律行为(7)有因与无因的民事法律
18、行为。(18)简述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答:物权的的公示原则:就是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物权的变动经过公示后方能生效。通常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物权的公信原则:是指任何因为基于对公示行为的深信,而从事相关交易行为,即使公示错误,其交易行为也有效。(19)简述法人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答:法人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法人终止的原因: (1)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20)简述公诉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答
19、: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灭,故又称为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即预定期间。 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2)两者的期间不同(3)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 (4)两者的适用依据不同(5)两者的起算时间不同。(21)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事有行为(2)造成损害事实存在(3)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当事人存在过错(22)简述合伙的概念及特征 答: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
20、、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其特征:(1) 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群体。(2) 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3) 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4) 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5) 个人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6) 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23)简述我国法人设立的原则 答:(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要采用严格准则主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仍采用行政许可主义。 (2)对于机关法人的设立采用强制设立主义; (3)对于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分别采用两种不同原则: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采用特许主义,而需要办理法
21、人登记的,因其一般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成立采用的是行政许可主义。(25)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答: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点:(1)无效民事行为的本质是其违法性。 (2)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无效的。 (3)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26)简述无权代理的定义和表现 答:无权代理是指在没用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表现为:(1)未经授权的“代理”(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27)简述物权和债权的区别答:(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 (2)在权利客体上,物
22、权的客体是物,而债权的客体则不以物为限。(3)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力,而债权没有。 (4)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5)在权利的发生关系上,物权采取物权法定原则,而债权既有法定之债,也有约定之债,且多为约定之债。 (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而债权保护则主要采取损害赔偿方法。(28)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答:(1)行为人合格(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行形式法(29)简述所有权的特点 答:(1)占有权,是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者控制的权利。(2)使用权,是在不损毁所有物或者跟
23、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益的权利。(3)收益权,是收取所有物所生利益的权利。(4)处分权,是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30)简述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答: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 共有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财产在性质上是统一的。(3)共有的内容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到全体共有人利益的制约和影响。(31)简述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条件答: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
24、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条件是:(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32)简述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答:(1)性质不同。地役权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相邻权关系体现的时所有权的延伸和限制。(2)产生依据不同。地役权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产生,相邻关系基于法律规定产生。(
25、3)内容不同。地役权是当事人超出相邻关系的限度而设定的权利,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相邻关系则是对相邻各方权利义务的最小限度的调节,通常是无偿的。(4)前提条件不同。地役权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相邻关系则以此为条件。(33)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答: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社会组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利用该土地建设及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权利。其特征包括:(1)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为一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为在土地上建造和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权如出资、转让、
26、抵押,但不包括对土地本身的处分权。(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其范围包括土地表面及其上下的一定空间。(5)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在同一土地上不允许有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四、论述题(1)试论民事责任 答: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属于法律责任的一种,是保障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实现的重要措施;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它的法律特征
27、有:(1)民事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中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的范围是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范围相适应。(2)试论债的法律特征 答:债的法律特征包括:(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即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的客体是付给,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
28、为而发生。(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即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3)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 答:(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既没有法律上的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者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3)试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答: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又叫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2)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叫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
29、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3)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4)论述民法的性质 答:民法的性质包括:(1) 民法是私法。对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目前的折中说法认为只有国家公共机构行驶职权的时候的关系才属公法的调整范围。(2)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它是一种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生活关系的体现。(3)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来看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4)
30、论民法的使用范围。 答: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范围、空间效力范围和对象效力范围。(1)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得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其施行之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2)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得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得效力。(3)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指民事法律规范对于那些人发生法律约束力。(4)论民法的本质是私法。 答:民法的本质是私法表现在:(1)市民社会是民法存在的经济、人文基础。私法则以市民之间、非官方的关系,即市民社会为基础,以平等、自治为原则,其目的在于保障实现私人的利
31、益。(2)民法以权力为本位,并主张权利的同等保护。私法以尊重、保护市民的私人、自由意志,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创造力,维护其精神安宁为出发点。(3)民法以市民社会的意思自治为其主要实现手段。(4)民法以市民社会人的价值的实现为直接目的。(5)试论要约的效力 答:要约的法律效力,又叫要约的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约人的拘束力。包含以下内容: (1)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约人是生效。 (2)要约对要约人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随意撤销或者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3)要约对受约人的拘束力。指受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承诺的权利,或者说取得其承诺而成
32、立合同的法律地位。(4)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即受约人得意承诺的权利。(6)试论债的履行原则 答 :债的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 (1)全面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7)试述债的发生原因 答: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 (1)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是债产生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 (2)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等,使他方当事人受有损失的情况,形成债的关系。 (3)单独行为,又叫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
33、相对人作出的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引起债关系的发生。 (4)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双方形成债的关系。 (5)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6)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利益。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为内容的债的关系。 (7)其他,如捡得遗失物的保管和交还、遗嘱执行人与受赠人之间的保管和交付遗产等,也是债产生的原因。(8)论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答: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客观情况。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行为生效的前提。一项民事行为只有成立后,才能进一步确认其是否有效。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民事行为的生效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即在民事行为成立时即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不具有时间上的一致性,即一项民事行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区别:着眼点不同。民事行为的成立着眼于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构成因素,而在法律上视为一种客观存在;民事行为的生效着眼于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有效条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