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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浅析医疗事故罪的认定.精品文档.内容提要:目前医疗纠纷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司法实践中正确划清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对于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化解医患矛盾增强医务人员的责任感,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的区别主要在于医疗事故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严重性是否达到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程度。根据刑法原理及最新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规,系统阐述了医疗事故的要领与构成、现状、成因,以及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医务人员、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罪目录 一、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2、二、医疗事故罪的具体认定1、医疗事故罪与医疗事故的界限2、医疗事故罪与医疗差错的界限3、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意外的界限4、医疗事故罪与医疗技术事故的界限三、医疗事故罪的证据收集1、医疗举证倒置利于百姓维权2、主动收集证据的必要性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注意事项四、医疗事故中的刑事救济五、医疗事故罪与其他类似罪名的界限1、医疗事故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2、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3、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4、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界限5、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六、结论七、参考文献浅析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一、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
3、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二、医疗事故罪的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
4、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
5、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9月1日起将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即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医疗伤亡结果的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
6、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违章医疗行为对病情的实际作用可以是四种,即有效、无效、反效、直接破坏人体。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由于医务工作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
7、所以,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向来十分重视对行医者任职资格的考核,事实上只有具备一定医疗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行医的特殊危险性,从而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目前社会上存在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这些人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本罪主观方面
8、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总之,构成医疗事故罪,患者人身损害的危害结果必须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护理有必然的联系,即两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即使医务人员有严重的违章行为,而没有上述的危害结果发生;或者,虽有危害结果,而医务人员没有严重的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但不严重,均不构成犯罪。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四、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必须具
9、备如下几个要件:1、 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机构,这里指的是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职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中,这指明了医疗事故发生的场所和活动范围,及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职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2、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这里讲的违法行为
10、是导致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遵守规定,以确保行为的合法性。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他们是用来指导具体的医疗操作行为的,若违反了这些规定,极易发生事故。因此,是否违反诊疗护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是判断是否属医疗事故的总要标准。3、 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在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医务人员的这种心理态度,是构成医疗事故主观上的必备条件。若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主观错误
11、那就只能是医疗意外或医学疑难,医务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正确的把握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发生的心理态度是追究其责任的关键之一。若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就追究责任,就会使医务人员小心谨慎,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对一些“疑难险症”采取往上级医师推,往外地医院转的办法,致是一些本有抢救可能的患者死亡,不该转院的患者到处乱跑等。医疗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患者生命、身体伤害的心理态度。构成过失应具备下列两个条件:其一,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这一条件将过失与意外相区别。其二,有关医务人员主观上既不希望亦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此条件将过
12、失与意外的心理状态相区别。4、 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事实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视为医疗事故。因此,对患者是否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是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5、 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违法行为,但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违法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也就是说,若要医务人员对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后果负责,必须查明这种损害后果是由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所致。因果关系的判定,还关
13、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确定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通常情况下,在医疗事故案件中,医务人员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难确定。但是在患者病情复杂,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多样时,就要具体分析各自原因的不同地位及作用。尤其是在事故定性、定级,或者患者的病情已处晚期,责任者的过失行为只能处于非决定性的地位,甚至是处于偶合的地位情况下,对这些都要作具体分析。五、具体分析医疗事故的认定a)认定医疗事故行为人的违法性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的理解。“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故。这里讲的违法
14、行为是导致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等。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些法律、法规、规章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守规定,以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此是否违反诊疗护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是判断是否属医疗事故的重要标准。这样
15、也可以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明确应当怎么做,不应当怎么做,尽可能的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b)医疗事故的主体要求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具体来说,医疗机构指的是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职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如意识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中。这指明了医疗事故发生的场所和活动范围,即依法缺的执业许可或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这种规定是对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改进,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 条将医
16、疗机构加以忽略,而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医疗事故行为主体。依据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只能是“医务人员”。1988年5月10日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若干问题的说明中明确规定,“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无论是将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简单地界定为“医务人员”还是稍微扩张后将“创建时间:2010-10-2 14:44:00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人员”,也包括在内,都没有将医疗机构包括进来。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活
17、动本身的过失造成的患者损害的情形也是经常发生的,此种例子也是不胜枚举,如今医疗机构不通过正常渠道采购药品,从而给患者使用假冒伪劣药品造成损害的情形。此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确将医疗机构列为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这是立法进步的表现之一。c)哪些不作为行为可以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一般是以作为的方式作出的,但有些不作为的行为仍然可以构成医疗事故。转诊义务是医疗机构必须对患者忠诚、为患者最大利益考虑这一前提派生的。因为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治疗效果都抱有合理的期待,医疗机构不存在相应的治疗能力情况下,理应将患者转到具备治疗条件的其他机
18、构,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满足患者的期待权。(1) 因医务人员推诿拒绝收治或不负责任的专科、转院以致延误、丧失有效抢救时机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务人员不是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因为过失产生医疗事故,但是却违反职业道德不负责任地选择怠于行使职责,致使患者受到本可避免的损害。这种消极不作为的行为也是可以构成医疗事故责任的。(2) 值班医生未认真检查草率治疗或医生接到患者病情恶化通知后无故不诊治或处理延误抢救时机,造成患者人身伤害。草率治疗或者不诊治不处理,无论医师基于何种理由,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都将对画着产生极大损害,构成医疗事故责任中的不作为违法。(3) 属急危重患者虽不是本科急诊范围但当时
19、的情形及医师水平应该抢救或及时请其他科会诊本可避免不良后果却未能避免,延误抢救治疗时机。不同专科方向的医生之间固然是有很多差别的,举个简单例子,妇产科大幅做心脏手术就有很大风险。但是,如果按照当时状况作为医生可以处理危急情形而不处理,则也有逃避责任的嫌疑。而且医生应当知道不能处理时可以请求会诊、多科医生共同诊疗而不是放任不管。所有。应当说,医生即便是非本专业的情形也不是一概无责任的。从以上分析来看,对医生责任的要求是较高的,这是对患者生命健康的保障的体现,也是患者的信任所要求的。d)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只能是过失行为,故意行为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不
20、构成医疗事故。对于医务人员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从医务人员的角度来说,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医务人员应当对其行为负责。但同时也应看到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与医疗机构形成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务人员的行为应是一种职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对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医务人员故意故意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虽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并不能不承担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的故意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该人身损害达到轻伤以上的,医务人员将可能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对于该故意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患者及其亲属可在刑事诉讼活动
21、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而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该人身损害没有达到轻伤的程度,医务人员将会被公安机关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同时患者可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应依民法通则而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确定。如该人身损害造成患者精神损害的,还可依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总之,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不属于医疗事故,需要明确这种故意行为可能构成其他民事、刑事责任,而医疗事故只能是由过失行为引起的。若有关医务人员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构成直接故意伤害(杀人)或
22、间接故意伤害(杀人),这已不再是医疗事故,而属于刑法管辖范畴,被追究刑事责任。 e)医疗事故中的损害后果,指因医方的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人身、财产的损失及精神损害的事实,在一般情况下还包括隐私权、名誉权及其他人格利益的损害事实但是又有过失是不能构成医疗损害赔偿的,损害后果要求是现实存在的,并属于法律认可的范围。在医疗事故中要看这种这种损害的严重程度是否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等级标准。根据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构成医疗事故,除要求给患者造成危害结果外,还要求该危害结果达到导致患者死亡、残疾或组织器官损伤并致使功能障碍的程度。换句话说,即便医疗机构严重不负责任,但如果没有造成人员死
23、亡、伤残或者器官功能障碍,也不能是医疗事故。这种规定实际上将医疗事故不合理地限定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事实上,很多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虽然没有造成患者死亡、伤残或者明显的功能障碍,但对人体的危害也相当大。如果不将此类行为列为医疗事故范围,一方面将不利于保护患者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有放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负责任之嫌。新的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一规定将医疗事故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患者人身损害”,而不要求这种损害后果达到严重程度,有力地保障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
24、,原处理办法把一些因医务人员违反规章、规范等造成患者一般人身伤害的应当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导致在实践中将医疗过失行为人为地划分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这样划分,在实践中出现不能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医疗差错”造成人身损害的过失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反可以得到民事赔偿的现象。f)认定医疗事故中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医疗事故就必须先来看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这是构成法律责任的要求。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大量医疗事故都是多方面因素共同发挥作用形成的,也就是说,大多数的医疗事故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区分发生原因就是区分医疗事故责任承担的方式。无论是简单的还
25、是复杂的因果关系,在判断时都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行为是损害发生必不可少的条件;二是该行为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虽然存在违法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视为医疗事故;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违法性,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也就是说,医务人员若对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害后果负责,就必须查明这种损害后果是医务人员的违法性行为所致。 二、 综上所述,凡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危害结果的行为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否则只属于一般的医疗事故。参考文献: 刑法学(下册 刑法各论)P281医疗事故罪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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