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doc
《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doc(1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对农业生态环境有影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农业生态环境,是指农业生物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水、大气和生物等。前款所称农业生物,
2、是指作物、果树,蔬菜、栽培的中草药和树木花草、蚕桑、家畜、家禽、养殖鱼类等。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农业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普及和推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和先进技术,提高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科 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和渔业等行政主
3、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土、水利、地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的农业经济发展需要和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状况,逐步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
4、二章保护与治理第八条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资源和农业生态环境状况,制定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逐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耕地位用和养护的监督管理,组织对耕地质量状况的监测,并制定相应的耕地保养规划。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应当有耕地保养等内容。耕地使用
5、者必须坚持用地和养地相结合,采取有利于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耕作制度和方式。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耕作制度和耕作方式的指导。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植树造林,加快平原、丘陵山区绿化,提高林木覆盖率。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组织农田防护林建设,农田防护林可以依法实施抚育采伐或更新采伐,不得实施皆伐作业。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生产者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改造中低产田,开展小流域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渍化和贫瘠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用地上从事采矿、挖砂、取土等活动。从事采矿、挖砂、取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
6、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恢复植被、防止水土流失。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大力发展节 水灌溉农业,合理利用水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规划,并定期组织疏浚河道,清理河湖淤泥。禁止围湖造田、侵占江河滩地及兴建影响湖泊蓄水功能的工程。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农业发展规划,建立生态农业试验、示范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推广生态农业工程技术和农业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技术,并加强对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积极开发和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农民不得露
7、天焚烧秸秆或向水体弃置秸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农业生物不能正常生长或者所生产的农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农业生产区域,划定为农 业生态环境污染整治区,进行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农业生态环境污染整治区的划定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并组织对无公害农产品的审定,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第十八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采用配方施肥和秸秆还田,使用微生物肥料,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保持和培肥地力。
8、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国家或者省级登记的化学、微生物肥料。第十九条鼓励使用易降解地膜,对难降解的残膜,农业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回收。 第二十条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防止对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对国家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加以监督管理。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和直接食用的其他农产品。第二十一条农业、林业、渔业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加强对农作物害虫、害兽的天敌的保护。对野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苏省 农业 生态环境 保护 条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