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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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精品文档.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1年3月16日修改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消防设计、施工管理第二节 建筑防火管理第三节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第四节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第五节 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
2、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第五条 高层建筑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高层建筑的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
3、消防安全职责。高层建筑应当明确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高层建筑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开展高层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单位或者个人采取
4、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负责高层建筑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责任,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及建筑外保温及外墙装饰材料施工、使用的防火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安全施工监督管理内容。第九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情况纳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查条件,将消防验收和备案情况纳入房屋权属登记的审查条件,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及时组织代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第十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5、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招牌以及光彩工程、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高层建筑未依法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备案的,或者经备案抽查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负责,并承担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业主对各自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二)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六)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定期开展演练;(七)建立并妥善保管高层建筑消防档案资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消防设计、施工管理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建筑外保温系统改造)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
7、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内部结构、改动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外保温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不燃材料。高层建筑外墙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当采用不燃材料。第十六条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高层建筑工程施工时,应当按施工进度设置室内外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在建高层建筑内不得设置施工使用的宿舍、锅炉房、厨房操作间、可燃及易燃易爆物品
8、存放库房等人员密集或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设施。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和防护网,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使用人对专有部分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前,应当事先告知统一管理人。统一管理人应当将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使用人。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的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当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第二节 建筑防火管理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前期物业管理内容。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业主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
9、九条 建设单位、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对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和共用消防设施进行查验,与建设单位、业主办理消防资料移交、消防设施检测和验收等承接管理手续。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管理,并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场所必须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设置要求;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第二十一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向使
10、用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担。第二十二条 在高层建筑内举办大型文化、商贸、体育和庆典等群众性活动时,统一管理人应当与承办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共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活动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第二十三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在公共区域、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以及人员主要出入口、电梯口等处设置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出口位置、逃生路线和方法等。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场所应当做好本单位、场所内的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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