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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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江苏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精品文档.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一一石化股份苏安2008867号关于印发江苏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分公司,、物流中心:为进一步落实全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坚持安全发展和从严治企,经省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现将江苏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下印发给你们,。规定是坚持安全发展,坚持从严治企,减少一般事故,防止和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迅速采取切实有
2、效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一、1.各单位要迅速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后的规定以企业文件形式下发执行,原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同时废止。二、各单位于8月251525日前,将履行民主程序的情况、规定公布执行的时间,上报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二三. 、规定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组织干部和员工认真学习、宣传规定,确保全体员工了解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真正起到规范自律作用。四、各单位要结合规定的执行,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的监督保障体系,切实加强事故、事件的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追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
3、的监督保障体系。三四2.规定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各企业必须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规定,确保每位员工熟悉、清楚。各单位要迅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规定。附件:江苏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试行) 二八年六七五月二十七十六日主题词: :印发印发事故 责任追究 规定 通知江苏石油分公司经理办公室 2008年7月21日印发 附件:江苏石油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试行)为了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特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制订主
4、要依据1.安全生产法(2002年);2.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3.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4. 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5.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2005年);6.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2004年);7.销售企业事故管理制度(1999年)。二、事故等级划分1.特别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0人及以上;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或成品油管道泄漏,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5、,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2.特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29人;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或成品油管道泄漏,对社会安全、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3.重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4.一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9人;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
6、变质10吨及以上;一次混油混入量100吨以上。5.二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5吨及以上,10吨以下;一次混油混入量20吨及以上,100吨以下。6.三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事故: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1吨及以上,5吨以下;一次混油混入量2吨及以上,20吨以下。7.四级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一次跑、冒、漏油及油品变质0.5吨及以上,1吨以下;一次混油混入量1吨及以上,2
7、吨以下。三、责任界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分级分工负责及“一岗一责”制。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1.各级职能部门(条线)负责人是本部门(条线)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2.油库、加油(气)站、物业等基层单位负责人是所在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3.其他人员对其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4.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监督、考核、指导;5.各区域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对物流、信息等垂直管理条线的安全生产工
8、作负10-30%的连带责任。四、事故责任追究有关规定事故责任类别1.在处理事故、追究事故责任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1)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2)因未能完全履行职责而引起或导致事故的发生的重要原因的人,为主要责任者;(3)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2.事故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3)发现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小事故损失;(4)各项安全措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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