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标准管理规定(WJ9063-20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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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标准管理规定(WJ9063-2010).精品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器行业标准WJ9063-2010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专用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标准Management standard for safe service life of special productionEquipments of 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2010-11-10发布 2011-03-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前 言本标准的3.2、4.1、4.2、4.3、5.1、5.3、5.4、5.6及表A.
2、1、表A.2、表A.3、表A.4、表A.5、表A.6、表A.7、表A.8、的部分指标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提出。本标准由*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兵器工业安全技术研究所、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湖南金能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化工装备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雷进、杜志军、魏新熙、王建国、王亚、邱朝阳、成志强、应义雄。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是专用设备(一下简称“民爆专
3、用设备”)危险程度分类、安全使用年限规定和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民爆专用设备安全使用年限的管理。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0类民爆专用设备 0 type special production equipments of 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易发生重大燃烧、爆炸事故的设备。2.2I类民爆专用设备 I type special production equipments of 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危险性大的设备。2.3II类民爆专用设备 II type special
4、production equipments of 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危险性较小的设备。2.4III类民爆专用设备 III type special production equipments of 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用于具有燃烧危险的原料加工或不接触危险品的设备。3 危险程度分类3.1 根据设备使用的危险程度,民爆专用设备分为0类、I类、II类和III类。3.2 民爆专用设备危险程度分类见附录A。4 安全使用年限规定4.1 0类民爆专用设备安全使用年限为5年;4.2 I类民爆专用设备安全使用年限为10年;
5、4.3 II类民爆专用设备安全使用年限为12年;4.4 III类民爆专用设备安全使用年限为15年。4.5 民爆专用设备安全使用年限见附录A。5 管理要求5.1 凡在民用爆破物品生产线上使用的0类、类、类民爆专用设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强制报废: a ) 达到本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经设备提供方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验证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国家和行业强制报废年限的;b)未达到本标准所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经检修后仍不满足设计功能要求,或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 c) 技术性能落后;d ) 由于设备因素造成安全事故;e)有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况。5.1 达到安全使用年限的民爆专用设备经设备提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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