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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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河南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精品文档.河南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经营批发仓库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不适用于经
2、营零售烟花爆竹储存的安全审查与监督管理。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按照企业(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申请、分级实施、属地监管的原则。省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全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并负责实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仓库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上述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并参与相关安全审查工作。 第二章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当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并邀请政府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以及拟选择的设计单位和评价单
3、位参加,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是否可防可控; (四)建设项目选址与周边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建设项目与周边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之间的相互影响是否安全、可控; (六)针对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拟采用的技术设备和安全防范措施是否可行、有效;(七)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八)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基本条件,以及可选择的从业人员是否满足建设项目发展需要;(九)其他需要
4、论证的事项。第五条 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可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三章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由具有乙级及其以上军工行业的弹箭、火炸药、民爆器材工程设计类别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具有乙级及其以上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的化工工程类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有关标准要
5、求;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第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设计依据;(二)建设项目基本概况;(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分布;(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与建议采纳情况说明;(五)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六)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七)安全生产管理与项目安全设施投资;(八)结论和建议;(九)附相关设计图纸。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有关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一式三份);(二)设计单
6、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四)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相关图纸;(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出具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制件);(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制件);(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在原址不新增加土地的改、扩建项目,可免提交第(六)项材料。第九条 有关实施部门受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
7、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第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的;(三)对未采纳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中的安全对策与建议,又未作充分说明的;(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十二条 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一
8、)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生产品种发生重大改变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第四章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国家相关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满足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第十五条 生产性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生产设备进行无药试运行,保证设备、设施运行稳定并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
9、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验收评价报告,且不得委托与该项目预评价的同一评价单位。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评价规范(AQ4113)规定,并对安全许可证条件进行符合性评价。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制件);(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
10、件资料。第十八条 有关实施部门受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组织专家和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到现场,对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使用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国家相关标准施工的,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三)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验收评价或者验收评价报告存在虚假和严重失实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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