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办法HAF6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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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办法HAF601.精品文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下层文件之一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办法(HAF601)(征求意见稿)国家核安全局二零零七年九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第二条(适用范围)1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范围)1第四条(持证单位的职责)1第五条(营运单位的职责)1第六条(监督机构的职责)1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1第七条(申请种类)1第八条(无损检验取证说明)1第九条(申请审查程序)2第十条(申请单位具备的条件)2第十一条(书面申请材料)
2、2第十二条(受理)2第十三条(审查)2第十四条(证书颁发)3第十五条(许可证的种类)3第十六条(许可证的格式和内容)3第三章 许可证的管理3第十七条(有效期的规定)3第十八条(延续申请)3第十九条(延续申请的审查)4第二十条(关于单位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的变更)4第二十三条(证书遗失及补发)4第二十四条(关于关键工艺不得分包)5第二十五条(关于报告制度)5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5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质量控制5第二十七条(持证单位的总体要求)5第二十八条(质量保证方面控制内容)5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的控制内容)6第三十条(制造、安装单位的控制内容)6第三十一条(无损检验单位的
3、控制内容)6第三十二条(营运单位要求)6第三十三条(聘用合格人员要求)7第五章 监督检查7第三十四条(监督职责)7第三十五条(被检单位配合要求)7第三十六条(监督依据)7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人员的资格要求)7第三十八条(监督内容要求)8第三十九条(被监督单位文件要求)8第四十条(制订监督计划和接受监督)8第四十一条(监督的方式)8第四十二条(检查记录及检查报告要求)9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的权限与义务)9第四十四条(核安全责任)10第六章 附则10第四十五条(术语)10第四十六条(发布实施)10附件一: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延续)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一式二份,同时
4、提交电子版文件)111.1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书格式121.2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181.3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申请书格式201.4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申请书格式311.5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371.6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书格式421.7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481.8 申请活动范围表(延续)的格式和内容491.9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格式511.10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延续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571.11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
5、可证延续申请书格式581.12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延续申请书格式651.13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许可证延续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文件691.14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申请书格式711.15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延续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的文件75附件二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格式与内容762.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格式772.2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格式782.3 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格式792.4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格式80附件三: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持证单位81备案与报告制度8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对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6、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检修维修活动应当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范围)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家核安全局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布。第四条 (持证单位的职责)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核安全局颁发的许可证,遵守许可的活动范围和条件,并履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第五条 (营运单位的职责)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履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第六条
7、 (监督机构的职责)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七条 (申请种类)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按活动种类(设计、制造、安装)、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提出申请。第八条 (无损检验取证说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无损检验方法进行申请,检验方法包括:射线检验(RT)、超声检验(UT)、磁粉检验(MT)、涡流检验(ET)、渗透检验(PT)、泄漏检验(LT)、目视检验(VT)等。拟自己实施本单位无损检验活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和安装许可证申请单位,不需要单独申请领取无损检验许可证。第九条 (申请
8、审查程序)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核安全局受理后组织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相应的许可证。第十条 (申请单位具备的条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三)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四)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
9、督管理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对申请领取不同设备类别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的具体技术要求,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发布。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或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结合其申请设备类别、核安全级别、活动范围、制造工艺、材料牌号、结构型式等进行具有代表性的模拟件制作,模拟件的制作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制定。对同时申请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模拟件制作过程中应当完成相应的鉴定试验。鉴定试验应当按照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的鉴定文件执行。第十一条 (书面申请材料)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
10、文件和材料:(一)申请公文、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文件。申请书格式分别见附件一的1.1、1.3、1.4、1.6;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分别见附件一的1.2、1.5、1.7;申请活动范围表格式见附件一的1.8。(二)对于需要进行模拟件制作活动的制造和安装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模拟件制作方案和质量计划等。对同时申请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还应当包括鉴定试验大纲和必要的相关文件。关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模拟件的选取原则,将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受理)国家核安全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不予受理,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
11、三条 (审查)受理后,国家核安全局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意见。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现场检查等。对需要进行模拟件制作活动的申请单位,技术评审还应当包括对申请单位模拟件制作活动方案、质量计划的审查,以及制作过程中的现场监督见证等。国家核安全局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技术评审所需时间)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第十四条 (证书颁发)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国家核安全局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国家核安全局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受理后经审查不合格的单位,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12、第十五条 (许可证的种类)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分为下列四类:(一)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许可证;(二)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三)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许可证;(四)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许可证。某一活动种类、设备类别、活动范围和核安全级别的许可证,可覆盖相同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及范围内的较低核安全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第十六条 (许可证的格式和内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持证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等。许可证的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第三章 许可证的管理第十七条 (
13、有效期的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第十八条 (延续申请)在原持证期间有活动业绩并拟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延续许可证的持证单位,以及正在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尚不能结束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延续申请文件,其中延续申请书的格式见附件一的1.9、1.11、1.12、1.14,延续申请文件的内容见附件一的1.10、1.13、1.15。逾期不办理延续申请的单位,视同自动放弃。持证期间无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业绩的单位不得申请延续,应当按照第二章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
14、证。第十九条 (延续申请的审查)对提出延续申请的持证单位,国家核安全局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全部审查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对准予延续的申请单位,国家核安全局将重新颁发许可证。对于不予延续的,国家核安全局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因审查不合格不予延续的单位,在原证书失效后1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第二十条 (关于单位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的变更)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的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中的任一项发生改变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变更申请公文、工商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变
15、更说明和相关变更证明材料。国家核安全局应当对许可证变更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国家核安全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收回原许可证,重新颁发许可证,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将维持原许可证的有效期。第二十一条 (能力变化,缩小活动种类和范围的变更)持证单位主要技术人员、装备、技术能力等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满足原申请条件时,应当及时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国家核安全局应当根据持证单位能力变化的情况,组织对其许可证活动种类和范围的重新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核安全局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收回原许可证,重新颁发许可证,变更后的许可证有效期将维持原许可
16、证的有效期。第二十二条 (增加活动种类和范围的变更)持证单位需要增加许可证活动种类和范围的,应当向国家核安全局重新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和材料。国家核安全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至第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组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变更,并收回原许可证,重新颁发许可证,新颁发的许可证的有效期将维持原许可证的有效期。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变更的理由。第二十三条 (证书遗失及补发)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持证单位许可证发生遗失的,应当于20日内书面向国家核安全局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发。国家核安全局收到补发申请后,应当及时为其办理补发许可证。在补办期间,民用核
17、安全设备活动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活动。第二十四条 (关于关键工艺不得分包)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家核安全局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关键工艺清单将由国家核安全局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 (关于报告制度)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持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相关活动进行年度评估,包括本年度的业绩,质量保证体系实施,重大质量问题处理和主要工作场所、设施、装备及技术人员等变动情况,以及国家核安全局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等内容,并于次年4月1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对本单位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中
18、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当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国家核安全局应当对其处理方案进行审评,并对后续纠正措施行动进行监督检查和验证。报告制度的具体规定见附件三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持证单位备案与报告制度。第二十六条 (禁止内容)禁止无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质量控制第二十七条 (持证单位的总体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提高核安全意识,建
19、立和有效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并接受国家核安全局和营运单位的核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质量保证方面控制内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其质量保证大纲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要求,在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开始前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应当适用、完整、接口关系明确,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后有效实施。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针对相应活动编制质量计划,并经营运单位审查认可。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保证质量保证大纲程序完整,并按照程序要求对所有过程进行控制
20、。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按照程序要求进行监查和管理部门审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和纠正。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的控制内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在设计活动开始前应该组织相关设计人员对营运单位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消化、分析,充分掌握设计输入要求并予以明确,应确定设计工作的单位和部门间的设计接口控制措施、设计验证方式与内容、人员分工与接口以及设计变更的控制措施,以保证设计工作最终满足设计要求。在设计的各个阶段,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按确定的设计验证方式对其设计进行设计验证。设计验证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设计经验、校核能力以及相对独立性。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在设计活动中,对
21、设计变更应当采取与原设计相当的控制措施。在设计工作完成后,设计单位有责任对该设计的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服务。第三十条 (制造、安装单位的控制内容)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在活动开始前应该组织相关人员对设计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消化、分析,编制制造与安装过程执行文件,并严格执行,以保证制造、安装工作满足要求。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针对确定的特种工艺完成必要的工艺试验和工艺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质量计划。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质量进行规定的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验收。第三十一条 (无损检验单位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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