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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新.精品文档.法规标题: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机关:交通部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3年第4号发布日期:2003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日时 效 性:有效正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保证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第四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第五条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七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
3、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有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和交通部支持系统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的委托,负责长江干线支持系统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
4、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水运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第九条水运工程设计招标分为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组织招标两种形式。设计方案招标要求投标的设计单位须完成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工程造价测算,是以技术方案为主进行的招标;设计组织招标要求投标的设计单位针对建设项目提出拟进行设计的组织形式,是以商务为主进行的招标。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一般实行项目整体一次性招标,也可实行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单项工程可单独招标。第十条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一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编
5、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其中,报交通部核备的项目应当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第十三条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
6、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信誉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公开招标。国务院经济调控综合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经济调控综合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除上述重点项目外,涉及专利权保护或者受特殊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五条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
7、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第十六条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方式;(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四)接收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五)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六)通知申请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七
8、)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八)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九)开标。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并作开标记录;(十)评标。组成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六)至(十二)项要求进行。第十七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的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二)招标依据:项目批准文号;(三)勘察、设计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地点、工程类别、规模、招标范围、工程工期、勘察周期、设计周期和资金来源等;(四)获取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
9、五)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六)对未中标投标人是否补偿。第十八条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格审查申请书;(二)潜在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三)潜在投标人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和仪器设备水平情况;(四)投标人的经营管理状况,包括近三年完成主要勘察、设计项目的情况,同类工程实绩,勘察、设计项目获奖和企业社会信誉情况;(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六)正在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七)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和联合体各方的资质证明材料;(八)如有分包计划的,提交拟分包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
10、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工期、工程建设规模、招标范围,勘察、设计周期,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及召开标前会的时间、地点,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正、副本的份数及密封要求,开标的时间、地点,通知评标结果的时间等内容;(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文件及工程外部配套条件;(六)投标文件编制要求;(七)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公告中规定对未中标人作出补偿的,还应当规定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投标人的补偿方法。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
11、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发布招标公告至招标文件发放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日;设计组织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设计方案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是具备相应投标资格,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
12、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
13、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及报价清单组成。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投标书;(二)授权书;(三)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四)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二)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包括勘察、设计周期,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和后续服务措施等内容;(三)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四)拟进行的科研课题和试验;(五)工程设计方案;(六)工程造价测算。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勘察、设计费报价;(二)勘察、设计费计算清单。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
14、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可做适当调整。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补充说明函件,均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第三十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送达,并做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封存。对
15、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做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监督人员参加。第三十五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
16、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开标过程应当场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做为废标处理:(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二)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盖投标人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三)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四)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第三十七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7、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有国家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名单中确定,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名单中确定。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在专家库名单中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
18、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三十九条评标中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方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两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中标人。
19、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
20、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四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提供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提供银行保函的方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
21、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给予警告,招标无效,并责令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未经批准而进行邀请招标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重新办理招标事宜。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文件未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而进行招标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招标活动。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视情况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第五十三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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