溶解乙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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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溶解乙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精品文档.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2-实施2012-发布溶解乙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Safety technology code for production of dissolved acetylene(征求意见稿)GB 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ICSG09前 言本标准的4.1.1、4.1.2、4.1.44.1.8、4.1.104.1.14、4.2.14.2.6、4.3.14.3.7 f)、4.4.1 a)e)、4.4.24.4.12、5.15.12为强制性条款,其
2、他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编制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编写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3)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工业气体工业协会焊割气专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溶解乙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溶解乙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的术语、定义和生产安全技术的基本规定、生产安全技术规程。本标准适用于按照以碳化钙与水作用制得粗乙炔气,经净化、压缩、干燥,充装于充填多孔填料及丙酮的气瓶(溶解乙炔气瓶)中储存的工艺流程进行的溶解乙炔生产。具有上述部分工艺流程和装置,向用户以管道供
3、应气态乙炔的气态乙炔站,按相关的工艺流程和装置执行本标准。通过汇流排方式使用溶解乙炔气瓶的工作装置,按其涉及的相关工艺和设备执行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50(所有部分) 压力容器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 3864 工业氮GB/T 6026 工业丙酮GB 6819-2004 溶解乙炔GB 7144 气瓶颜色标志GB 723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T 8163-2008 输送流
4、体用无缝钢管GB 11638 溶解乙炔气瓶GB 11984 氯气安全规程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3076 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GB 13591-2009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规定GB 16804 气瓶警示标签注:自2012年12月1日起,该标准为同名标准GB 16804-2011所替代。 GB 27550 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注:自2012年10月1日起,该标准代替GB 1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31-1991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
5、范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AQ 301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39 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AQ/T 9002-200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HG/T 20517 钢制低压湿式气柜HGJ 212 金属焊接结构湿式气柜施工及验收规范JB/T 8856-2001 溶解乙炔设备NB/T 47003.1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TSG D200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R
6、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4001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ZBFGH 53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注:该规程即将由TSG R000X20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所替代。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动火作业 work with flame指在乙炔制备和生产厂(车间)内,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4 基本规定4.1 通用要求4.1.1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溶解乙炔生产企业的设计,应符合GB 50031的规定且其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4.1.2 溶解乙炔生产企
7、业应履行GB 27550、AQ 3039和TSG R4001规定职责并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4.1.3 溶解乙炔设备、附件(如高、中、低压阀门,阻火器,充装软管等)、材料(包括焊接用材)及其相关试验要求应符合JB/T 8856规定,其中,钢制焊接常压容器还应符合NB/T 47003.1要求;低压湿式气柜还应符合HG/T 20517和/或HGJ 212的规定。4.1.4 溶解乙炔设备中的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应符合GB 150、TSG R0004和压力容器的其他有关规定,溶解乙炔气瓶还应符合ZBFGH 53和GB 11638规定。4.1.5 溶解乙炔生产流程配置的
8、附件(如高、中、低压阀门,阻火器,充装软管等)应按TSG D2001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所制造。4.1.6 产品溶解乙炔应符合GB 6819规定。4.1.7 溶解乙炔的充装应符合GB 13591规定。4.1.8 溶解乙炔气瓶应按GB 13076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后应按GB 7144规定进行涂覆。4.1.9 溶解乙炔生产应选择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生产企业应努力创造条件改造陈旧落后、安全性差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装置,使生产系统的安全卫生条件符合GB/T 12801的规定。4.1.10 贮存、运输乙炔,应符合危险化学品贮存、运输方面的法规、标准规定。4.1.11 溶解乙炔生产、贮存和使用单
9、位应制定乙炔泄漏等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的编制应符合AQ/T 9002的规定,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人员培训、演练和适时修订。4.1.12 溶解乙炔生产中配备的特种设备、计量器具(包括衡器)和仪器、安全阀,均应保持完好并按规定期限进行检验、检定和校验。4.1.13 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应按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工艺要求规定,做好运行记录。运行记录的保存时间按体系文件规定且应不少于GB 135912009中8.1的规定期限。4.1.14 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应持续改进企业的安全绩效,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实现安全生产长效机制。4.1.15 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应按本企业工艺流程和设备性能,定岗
10、定编,妥善安排,防止空岗。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持证上岗。4.2 站区布置和厂房设计的安全技术4.2.1 电气设备间与乙炔设备间毗邻布置时,按GB 500311991中4.0.1规定,应以无门、窗、洞的非燃烧体墙隔开。4.2.2 有乙炔外逸场所,应根据不同的乙炔外逸情况采取自然通风措施或配置相应的机械通风装置,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少于7次。4.2.3 有爆炸危险的乙炔生产厂房(电石库除外)应设置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容积的比值应符合GB 50016规定且宜为0.22。4.2.4 有爆炸危险的乙炔生产厂房(电石库除外)宜采取框架结构和敞开式建筑,围护结
11、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应有安全出口。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4.2.5 在乙炔发生、净化、压缩、充装等工段和电石库、实瓶库、乙炔汇流排等场所,应按GB 50493的规定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如不具备固定式设置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4.2.6 溶解乙炔生产企业应配备各类机动车辆使用的阻火器(防火帽),电瓶车及非岗位的无关人员不应进入生产区。4.3 生产设备和管道安全技术4.3.1 乙炔管道、乙炔设备、乙炔汇流排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应与生产厂房的防静电接地网连接且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 。4.3.2 乙炔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导(消)除人体静电的设施。4.3
12、.3 乙炔生产区包括各类建、构筑物,露天装置、贮罐,应按GB 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乙炔生产区应在防雷保护范围之内,防雷接地线与防静电接地线应等电位连接。防雷设施的定期检测频度按当地气象部门的规定,但每年至少应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4.3.4 按GB 500311991中9.0.5规定,乙炔管道的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的电阻值超过0.03时,应设置跨接导线。但有阴极保护的管道,不应接地。4.3.5 所有传动带应采用抗静电的皮带。4.3.6 高压乙炔设备应定时、及时排污且其排污管(包括高压干燥器、压缩机的气液分离器及油水分离器的排污管)应接至室外。进行排放废液操作时阀门的启闭应轻慢柔和。不
13、应同时开启不同源头的排污阀门。4.3.7 乙炔管道的阀门和附件及其与乙炔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a) 高压乙炔管道应按JB/T 88562001中5.6.3.3规定,采用符合GB/T 81632008规定的20号钢管,以正火状态供应,管道内径及壁厚按GB 500311991中第9.0.2条规定。b) 乙炔管道的阀门和附件应采用钢、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材料制造的或含铜量不超过70%的铜合金材料制造的产品;c) 高压乙炔管道的阀门和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25MPa;或相当于阀体能承受35倍最高工作压力的试验压力(试验后阀体不变形),以及至少具有4MPa密封压力的阀门;d) 高压乙炔软管应能抗乙炔及
14、其溶剂的腐蚀,内径应小于或等于6 并应能承受大于或等于60MPa的耐压试验;e) 高压乙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高压卡套接头连接,但与设备、阀门和附件的连接处,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f) 高压乙炔管道应经30MPa的液压耐压试验,安装后的高压乙炔管道系统应经3.5 MPa气密性试验,应无泄漏。4.3.8 乙炔设备和管道外部的颜色、标志应执行GB 7231的规定。气、液管道应标明介质流向,反扣(向)阀门应指示旋向。4.4 工艺流程安全技术4.4.1 乙炔发生系统的工艺流程中应配置和采取如下安全设施:a) 乙炔发生器应配置压力、温度检测仪表,电石入水式低压乙炔发生器应配置液位计;b) 乙炔发生器和
15、高位水箱(槽)均应配置液位控制装置或有相应的结构措施;c) 乙炔发生器和气柜间应设置安全水封;d) 多台乙炔发生器的汇气总管与每台发生器之间、接至厂区的乙炔管道上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e) 乙炔发生器应设置含氧量不超过3%的氮气或二氧化碳吹扫装置;f) 电石入水式低压乙炔发生器应有防真空装置(如逆水封)或措施;g) 低压乙炔发生器、湿式气柜、发生器的乙炔管道宜采取防冷凝积水、防冻措施; h) 乙炔发生器宜在结构上采取能控制和保持液位不致过高和/或加水过量的措施; i) 乙炔发生器的供水管路上宜采取分离供水中的空气和防止乙炔倒流向水源的措施。4.4.2 湿式气柜应有防止气柜超压、钟罩超设计高位
16、、水封被冲破等故障的措施,寒冷地带应采取防冻措施。4.4.3 湿式气柜的钟罩应设置便于观察的上、下限位的控制信号并应设置限位报警连锁装置,即:低位报警连锁乙炔压缩机停车装置,高位报警连锁乙炔发生器送料机构停止送料装置。采取人工加料方式的发生器,应设置钟罩高位报警装置或稳压装置高、低压报警装置,操作工应密切关注气柜钟罩上限位置或稳压装置高、低压报警装置,控制加料。4.4.4 乙炔压缩机前应设置安全水封和稳压装置。4.4.5 乙炔压缩机应设置限压报警连锁装置,即:当吸气压力低于最低允许压力或排气压力高于最高允许压力时,乙炔压缩机应能自动停车并发出报警信号。4.4.6 乙炔压缩机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
17、泄放的乙炔应以排放管道引至室外放空。4.4.7 乙炔充装排应配置充装中冷却每一只在充装气瓶用的喷淋水装置,乙炔充装间还应设置其布置与乙炔充装排协调的应急喷淋装置,应急喷淋装置的喷水强度由设计单位按相关规范设计确定。应急喷淋装置应每周启动检查一次。4.4.8 在乙炔生产工艺流程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阻火器: a) 乙炔高压干燥器出口管路处;b) 乙炔各充装排的主截止阀前;c) 乙炔充装排各气瓶充装的分配截止阀后;d) 乙炔放空管上;e) 高压乙炔的回气管路上;f) 乙炔汇流排的输气总管上。4.4.9 乙炔的放散或排放应引至室外,引出管口应高出屋脊不小于1m。4.4.10 所有安全装置(包括报警、联锁装
18、置和自动控制系统)应结合生产运行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以保持完好和使用功能正常。4.4.11 应对乙炔发生器排出的电石渣水(电石污)采取渣水分离措施,分离后的电石污澄清液应回发生器利用(回用水)。4.4.12 置换(吹扫)用气体(气源)应为符合GB/T 3864的氮气(或二氧化碳),进入乙炔设备的置换用氮气(或二氧化碳)中的含氧量应不超过3%。以排放口取样检验排放气体含氧量不超过3%为氮气(或二氧化碳)置换合格,方可对该单台设备及其所属乙炔管路进行乙炔置换吹扫气体的操作。4.4.13 溶解乙炔生产的工艺流程中应对各单台设备及其所属乙炔管路配置置换(吹扫)用气的进气接口和置换(吹扫)的排放口,进气
19、接口和排放口的布置以使对该设备及其所属乙炔管路的氮气(或二氧化碳)置换能彻底进行为原则。5 生产安全技术规程5.1 生产设备开车前准备的安全技术5.1.1 检查所有设备上的手孔、人孔、压力表(包括U形压力计)、温度计、液位计、阀门等是否正常。5.1.2 检查安全阀、阻火器等安全装置应完好并应符合工艺要求。5.1.3 检查仪器、仪表、电气设备及自动控制连锁装置,应完好并在正常位置。5,1,4 检查供水压力;检查置换用氮气压力及状态(包括氮气含氧量应小于3%);检查仪表及控制用气体状态,均应符合工艺要求。5.1.5 检查各单元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5.1.6 检查安全水封、洗涤器、湿式气柜等设备的液
20、位,向所有需要加水的设备内加水,并保持水位在规定的位置。5.1.7 按工艺要求需添加、配制或更换净化剂(包括中和剂)和干燥剂的,应按工艺要求添加、配制或更换后方可开车。5.1.8 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开车的设备,应经过单机试车合格,各项性能均应符合工艺要求,沿流程用氮气(或二氧化碳)置换、吹扫设备和管道(由设备进口沿流程吹扫),经取样检验排放气体含氧量合格,方可投料开车。5.1.9 新安装或检修后首次开车的设备,在电石投料产气后,应沿流程用乙炔气置换设备和管道,经充装排取样检验乙炔纯度不小于98%(以体积计),方可充装乙炔气瓶。5.1.10 返回待充的乙炔瓶应按GB 13591规定逐只检查、处理
21、,不合格瓶不得充装。严禁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瓶和报废瓶。5.2 电石破碎岗位安全技术5.2.1 搬运电石应小心轻放,开启电石桶不得使用黑色金属制工具并应先放气。5.2.2 电石破碎间应设置通风除尘装置。开始破碎电石时,在破碎机启动前应先启动通风装置;停止破碎电石时,应在破碎机停车后通风装置还应继续运转510min。5.2.3 破碎过程中应将硅铁、木块等杂质拣出。5.2.4 加料用电石料箱在再次装入电石前应经氮气吹扫方可装入电石使用,装入电石后的电石料箱应以干燥氮气进行置换和充氮后暂存。5.2.5 破碎完毕后应清理打扫破碎间及除尘装置,收集利用电石粉末。电石破碎间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且易
22、于清扫。5.2.6 严禁将电石粉末直接倒入电石渣坑或地沟内,不得在生产车间内用水化解电石粉末,如不能利用也应在生产区外的空旷露天场地用水缓慢化解并将化解电石粉末的渣水排入渣坑。5.2.7 严禁在电石库、电石破碎间、中间电石库、电石加料间、乙炔发生间等场所用水灭火。5.3 乙炔发生岗位安全技术5.3.1 电石粒度应符合发生器的工艺要求,敞口式发生器、水入电石式发生器,不得采用粉末电石及小颗粒电石。加入发生器的电石温度应低于50。5.3.2 密闭式发生器加料前应以氮气吹扫发生器料斗,加料过程应在氮气吹扫中进行,加料后应先以氮气吹扫发生器料斗再以乙炔吹扫。5.3.3 加料口与大气接通的敞口式发生器加
23、料时应均匀、间断地将电石加入加料口,加料过程更应注意氮气吹扫。5.3.4 水入电石式乙炔发生器在向电石装料篮添加电石和将装料篮放入发生器时,应特别注意发生间的引风、通风、氮气吹扫和置换。5.3.5 应经常(至少每小时一次)检查发生器、水封、洗涤器、贮气柜的液位,应符合工艺要求并应保持稳定。5.3.6 应经常(至少每小时一次)检查发生系统的压力(包括气相、液相和氮气压力)、温度、水压等指示仪表,相关参数应符合工艺要求。不应超温、超压;严禁发生器出现负压;严禁发生器在供氮、供水不足情况下运行。5.3.7 发生器中的水温以70为宜,不应超过80。发生器的发气室内气相乙炔温度不应超过9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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