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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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精品文档.湖南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2011-10-24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点击:2189湘建建200528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筑劳务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筑劳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是指建筑施工活动中的施工作业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劳务分包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就其承包
2、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发生的承发包行为。 本办法所称发包人是指将其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发包的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本办法所称分包人是指承接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凡我省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和进行建筑劳务分包活动以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报建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内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劳务分包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信
3、的原则,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中有关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规定及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依法进行。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劳动保障等部门维护建筑劳务人员以及建筑劳务分包活动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建筑劳务市场的检查、监管,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支持行业协会、企业工会开展维权活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现象。 第七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将其施工作业层与管理层分离,同时吸纳社会富余劳动力,通过重新整合,组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进入建筑劳务市场。 鼓励和支持低资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
4、企业整体转型为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进入建筑劳务市场;鼓励和支持包工头等零散建筑劳务人员及其他投资者兴办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进入建筑劳务市场。 扶持、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和专业优势的县(市)级建筑劳务基地,促进建筑劳务组织化程度的提高。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与工商、税务等部门衔接协调,简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设立登记前置审批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认真落实劳务税收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重复纳税问题。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建筑劳务发包人应当具备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劳务分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建筑劳务分包资质。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规定作业工种
5、的施工作业活动实施建筑劳务分包,专业承包企业其承包范围内规定作业工种用工量较大时也应当实施建筑劳务分包。应当实施建筑劳务分包的规定作业工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布(见附表)。鼓励和支持规定作业工种发布范围以外的作业工种实施建筑劳务分包。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施工作业业务。 第十条 同时具备砌筑、钢筋、模板、混凝土、脚手架等相关资质,并有不少于一名房建专业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配套专业人员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除按资质标准核定的作业分包范围外,允许承担乡、镇、村4层及以下,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第十一条 凡我省境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总
6、承包活动原则上应当使用本省建筑劳务人员,确有需要使用外省建筑劳务人员的,用工人数不得超过总用工人数的30%。 第十二条 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筑劳务分包交易功能,培育发展建筑劳务市场,引导和鼓励建筑劳务分包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促进建筑劳务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三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从事规定技术工种的技术工人按国家职业标准和鉴定规范要求,参加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资格鉴定,取得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作业。 普通工人参加引导性培训,取得相关培训证书方可上岗。对新设立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现场施工作业人员中的普通工人持证上岗率放宽至标准的50%,不达标部分
7、必须在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一年内达标到位。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等用工企业必须与雇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和存放施工工地备查。劳动合同可参照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湘劳社工字200494号)内容,同时结合从业需要载明劳务人员姓名、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劳动内容、岗前培训、劳动报酬及支付时间和方式、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凡未按上述内容和要求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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