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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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精品文档.江西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检测、监理工作,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确保人防工程防护效能,依据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人防办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检测、监理及其相关管理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人防工程防护武器破坏效应的各种孔口防护设备,包括: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
2、;阀门;电控门;防电磁脉冲门;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防化设备,是指人防工程用于避免和减轻核、生、化武器毁伤的各种设备,包括:滤毒通风设备;核化报警、监测、控制设备。第四条在本省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的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厂”),应分别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和人防工程防化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统一简称资格认定证书),经省人防办登记备案后,才能从事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活动。在本省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取得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
3、测机构资格认定证书(以下简称检测资格认定证书)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经省人防办登记备案后,才能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活动。经省人防办登记备案的防护、防化设备企业和检测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各地不得设置准入门槛。第二章职责任务第五条省人防办工作职责:(一)负责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全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对申请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和检测资格的机构进行条件审查;(三)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生产、销售、安装管理,购销合同备案和信息价发布;(四)负责全
4、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定点企业年检;(五)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合格证、铭牌的规范统一管理;(六)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省民防协会依照章程规定参与协调管理、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第六条设区市、县(市)人防办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防办有关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生产和安装质量检查,出具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认可文件;(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市场管理,做好防护防化设备购销合同的备案工作;(四)负责检查、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第七条省人防工程
5、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量监督的管理规定,监督检查定点厂和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二)负责全省人防工程项目中的防护、防化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督抽查,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三)负责制定我省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信息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办法,并报省人防办批准发布,做好防护防化设备购销合同的备案工作;(四)组织或者参与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完成省人防办交办的其他质量监督任务。第三章 生产管理第八条防护设备定点厂应严格执行国家、省人防办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各级人防部门和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
6、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检测机构落实检测制度,确保未经检测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第九条防护设备定点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定点厂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艺流程、管理制度等均应符合国家人防办颁发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文件要求。原材料、半成品、标准件应到有相应资质的企业采购,必须附有企业的合格证或检验报告,购进后应按分区堆放整齐,有防水、防潮、防变形等措施。第十条防护设备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具有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检,出具产品检测合格报告并加盖检测机构合格专用章后方能出厂
7、。抽检时,各种规格、型号的产品应全面兼顾,抽检数量不少于每批次出厂产品的20%,有一件不合格产品则须另行抽检同类型号产品的20%,再次出现不合格产品则须对同类型号的产品全部检测,出厂产品的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发现不合格产品,由检测机构监督定点厂作返工或销毁处理,同时上报省、当地人防部门。第十一条防护设备定点厂必须使用省人防办统一监制的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产品经检测机构抽检合格后将产品合格证固定在产品铭牌上方。第十二条防护设备定点厂应对本厂生产的每件产品作唯一性编号,并在报检时提供产品型号、生产时间、设备编号等信息。产品经检测后,应将产品名称、型号、编号、生产企业、生产时间、检测时间、检测
8、结果、检测人员等信息进行备案保存。第十三条防护设备定点厂的产品制作质量出厂检测费用由定点厂承担。检测费按有关规定计取,二次抽检和全数检测不再收取任何其他检测费用。信息价缺项设备可参照相近防护设备信息价执行。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必须由定点厂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人防工程防化设备销售必须由定点厂或本省唯一授权代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人防工程防护、防化设备销售必须使用省人防办统一印制的制式合同,合同一式六份:一份送省人防办,一份送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质量监督站,一份送工程项目所在地人防办,一份送省民防协会,定点厂一份,购货方一份。每季度首月对上一季度合同备案。第十五条省人防办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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