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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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规定.精品文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和配套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系统或者网络。 第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审批应当遵循依据标准、规范程序、综合评估、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涉密信息系统的审批工
2、作。市(地)级以上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密信息系统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 保密工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拟投入使用的涉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投入使用的决定。 未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其所属单位、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一级保密资格单位的涉密信息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审批省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二、三级保密资格单位的涉密信息系统。市(地)级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审批市(地)、县直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涉密信息系统。 第八条
3、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工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审批的初审工作。 第九条 两个以上经批准投入使用的涉密信息系统需要网络互联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保密工作部门审批:(一)有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批; (二)无共同上级主管部门的,经各自上级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由系统使用单位分别报原批准的保密工作部门审批。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投入使用的涉密信息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总体方案及安全保密方案已经通过由系统建设使用单位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保密工作机构和保密工作部门派人参加的审查论
4、证; (二)承建单位具有相应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三)具有负责日常系统安全保密管理的责任单位和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四)通过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授权的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机构的检测评估。第十一条 具备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涉密信息系统,其建设使用单位应填写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申请书,向具有审批权的保密工作部门提出投入使用的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有关涉密信息系统的下列材料:(一)总体方案、安全保密方案及其审查论证意见以及参加审查论证的人员名单; (二)承建单位名称、承建内容及资质证明; (三)采用的安全保密产品、设施的目录及其检测证书; (四)工程监理报告; (五)安全保密检
5、测评估报告; (六)安全保密管理责任单位及人员配置情况; (七)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八)使用、管理人员的安全保密培训情况。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其所属单位建设使用的涉密信息系统,在申请审批前应当由各部委保密工作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有关要求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初审通过后,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审批管辖范围,分别由国家和地方保密工作部门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其所属单位的涉密信息系统,报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其他单位的涉密信息系统,由系统建设使用单位持初审意见报送所在地的省(区、市)保密工作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军工集团公司总部的涉密信息系统,在申请审批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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