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2006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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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2006版.精品文档.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第二条 城市各项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均用地指标、用地性质和规模,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程序审批。第三条 建筑容量控制(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控制:居住建筑:多
2、层住宅容积率1.01.5,建筑密度不大于28%;高层住宅容积率1.53.0,建筑密度不大于25%。办公建筑:多层容积率0.62.5,建筑密度不大于38%;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35%。商业建筑:多层容积率0.82.5,建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40%。1、属于以上建筑类别的单个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2、不属于以上建设类别的其它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范另行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二)建设用地最小面积小于表一规定的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表一
3、建设用地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建设用地面积(m2)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1000200010002000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表一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2、邻近土地为完成规划或建设的河道、道路或其他类似情况,确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3、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拆翻建。第四条 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第五条 建设工程须配建停车场,服务半径一般
4、不得超过150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方式。居住区配套停车位不宜低于居住户数的40%,地上露天停车比例不得超过10%。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面积一般不低于建筑工程面积的15%,在原有用地内进行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补建停车场后方可建设。第六条 建筑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要求,根据日照分析确定被遮挡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建筑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防空、抗震、防灾、卫生等规定。2、低、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低、多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低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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