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里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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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浙江万里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精品文档.浙江万里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万院学200798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培育优良校风,构建和谐校园,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具有浙江万里学院学籍的学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以生为本,实事求是,具体分析,集体讨论,慎重处理,重在教育的原则;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
2、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涉外活动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理。第五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预警、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二)在校期间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四)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五)纠集校外人员违反校纪校规者;(六)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者;(七)违纪行为造成的后
3、果特别严重;(八)其他应予以从重的情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能够主动交待违纪错误,如实坦白违纪事实;(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三)有其他立功表现或其他应予以从轻的情形。第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二)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第九条 留校察看期原则上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
4、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继续违纪或重新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学年期间违纪的,若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第二章 预警和通报批评第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可给予预警或通报批评:(一)偷窃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能主动交代的;(二)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未造成严重后果,能按价格赔偿损失的; (三)轻微违反校园治安规则的;(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9学时者;(五)违反课堂纪律,未造成较大影响的;(六)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情节轻微者;(七)围观
5、赌博不予报告或变相赌博数额较低者;(八)违反学校、学院其他规定,情节轻微者。第十一条 预警和通报批评的程序(一)对学生执行预警或通报批评,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二)对违纪学生进行预警,由各学院开具书面预警单,一式四份,一份发违纪学生,一份发学生家长,一份由学院留存,一份报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备案。(三)对违纪学生进行通报批评,由所在学院决定,并在本学院内通报批评,确需向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的,学院报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审核,由学校公布。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因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 对于从事下列非法的社会、政治、经济、宗教活动之一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严重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组织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组织成立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加者
7、,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组织非法传销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加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非法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非法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七)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违反校园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社区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煽动闹事,严重扰乱校园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起哄、砸物等影响校园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二)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严重扰乱教学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严重扰乱学生社区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不服从管理人员的正当管理,经教育不思悔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 对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外,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盗窃价值在100999元之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盗窃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三)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虽未窃得财物,但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盗窃价值数额
9、巨大的,或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作案手段恶劣,造成重大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与后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故意破坏学校通告、布告栏、广播等宣传设施设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违反消防、电力、通讯等有关规定,擅自动用或破坏相关设施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打架、斗殴者,除承担赔偿责任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群体斗殴的策划者、组织者,视其斗殴规模、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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