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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泗洪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精品文档.泗洪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完善国土资源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买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权限,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责任分解到各职能科室、基层执法单位和执法个人,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的行政执法管理制度。 第三条:
2、本局法规监察科具体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土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指导万针。严格执法必须做到:各种土地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五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公开执法的原则,主动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接受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各科、所、队、室的职责第六条:局法规监察科负责本市国土系统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学习、培训工作;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宣传
3、工作;做好国土系统内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评工作;做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征地补偿方案的听证工作;负责土地违法案件的审查、统计、备案、处罚、申请执行工作;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诉讼工作。第七条:各镇(区)国土所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巡回监察、居居建房管理、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对本辖区内发现的土地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及时的制止;对辖区内的违法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提供调查报告;对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及时上报市土地监察大队调查处理。第八条:局办公室负责做好行政性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公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情况。协助法规监察科做好土地管理的法律、法
4、规、规章的宣传方案制定和实施工作。 第九条:土地监察中队做好土地监察工作;对本市范围内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提交调查报告。第十条:局监察室负责对本市国土系统的全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和监督管理,对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过失行为进行过错追究和处理;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的投诉工作;监督全体行政执法科室和人员及时、合法、有效地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各种法律文书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要求制作,格式统一使用规定的制式格式,不得私制不规范的文书,罚没款的收缴实行“罚缴分离”,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各科、所、队、室对行政
5、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已经触犯刑律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于需要和其他执法部门配合同实施的行政执法工作,以本部门为主的共同执法工作,要主动与其他执法部门的联系和协调;以其他部门为主的共同执法工作,也要积极协助做好工作,与其他执法部门密切协助做好共同行政执法工作。第三章 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三条: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本市范围内共成立1个土地监察大队和7个土地监察中队。各镇(区)国土所的在编人员为各辖区的土地监察中队的监察员。 第十四条:土地行政执法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本职工作的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6、:土地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做到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六条:土地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领取土地管理的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没有经过培训、考核不合格和没有领取执法证件的人员不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第十七条:土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着装整齐,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时,要二人以上同时在场,并要向被调查人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弟十八条:土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散布有损国家、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形象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2、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吃、拿、卡、要; 3、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7、权益;4、隐瞒、伪造证据; 5、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 6、从事营利性的生产经营活动; 7、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章 行政执法制度 第十九条: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本局将建立下列制度: 1、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培训制度; 2、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3、行政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4、行政处罚统计、备案制度; 5、土地监察实施细则; 6、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7、错案追究和赔偿制度; 8、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制度; 9、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制度; 10、重大事项会审制度。 第五章 评议考核 第二十条:局纪检、监察部门在每年的半年、年终分两次对各科、所、队、室的落实行政执法的
8、情况进行两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成绩作业年终考核的主要参考依据,并年终考核、评比相挂钩;考核不合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年终的评先、评优,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 第二十一条:局法规监察科在每年的1 2月中旬将全年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由市人民政府对全系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评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1、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内容的落实情况; 2、行政处罚情况及对错率; 3、行政许可情况及对错率; 4、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 第二十三条:考核的组织由局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法规监察科组成行
9、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小组,采取个人自我评价、互查互评、组织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并做到日常评议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予以及时公布。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局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年终评优的重要参照依据之一。第二十五条: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在全局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参予年终评优。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执法人员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局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局以前相关的
10、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依本规定执行,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泗洪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一、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由于执法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的追究工作。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下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组织或者责成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错案的调查工作,责令追究或者直接追究下一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 三、错案责任的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自负
11、、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错案责任的调查,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因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其执法工作人员的错案责任: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 (四)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五)超出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行为; (六)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措施; (八)其他违法实施的错案行为。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错案的,应当对其执法工作人员从重追究错案责任。 (一)故意或者诱导造成错案的; (二
12、)干扰或者阻碍错案的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三)已知是错案,拒不纠正错案行为的; (四)错案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错案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追究错案责任的其他情形。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其执法工作人员免予或从轻、减轻追究错案责任: (一)由于管理相对人的具体过错造成错案的; (二)主动纠正错案,及时挽回损失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免予或从轻、减轻追究错案责任的其他情形。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错案的,该执法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
13、员2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错案的,主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协办人员为次要责任人。 八、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错案的,由相应的鉴定人、勘验人承担错案责任。 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工作人员对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定性或者处理表示并保留不同意见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十、追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工作人员错案责任,由本级或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错案情节、危害程度等对其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二)通报批评;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及到纪检监察范围和刑律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责令承担国家赔偿费用; (五)收缴国土资
14、源执法监察证件; (六)调离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岗位。 十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工作人员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需国家赔偿的,应当按照错案国家赔偿损失额的3-5的标准,向该错案直接责任人追偿,但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 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以下线索,对其执法工作人员的错案责任进行调查: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交办、批示的案件或议案、提案; (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批示的案件; (三)国土资源监察专员的监察议案; (四)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以及新闻媒体的监察案件; (五)群众举报、控告或者来信来访的案件; (六)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案件;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15、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议定为错误和已依法纠正的案件; (八)其他错案线索。 十三、错案责任调查结束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不予追究错案责任的,决定不予追究错案责任; (二)对免予追究错案责任的,决定免予追究错案责任; (三)对应当承担错案责任的,根据错案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认定有关执法工作人员的错案责任; (四)错案责任属于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错案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十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错案责任,应当自查处之日起3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追究错案责任的查处结果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
16、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执法工作人员的错案责任追究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追究错案责任的执法工作人员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一、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由于执法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的追究工作。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下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组织或者责成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错案的调查工
17、作,责令追究或者直接追究下一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 三、错案责任的追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自负、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错案责任的调查,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因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其执法工作人员的错案责任: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 (四)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 (五)超出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行为; (六)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强制措施; (八)其他违法实施的错案行为。 五、国土资源行
18、政主管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错案的,应当对其执法工作人员从重追究错案责任。 (一)故意或者诱导造成错案的; (二)干扰或者阻碍错案的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三)已知是错案,拒不纠正错案行为的; (四)错案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错案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追究错案责任的其他情形。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对其执法工作人员免予或从轻、减轻追究错案责任: (一)由于管理相对人的具体过错造成错案的; (二)主动纠正错案,及时挽回损失的; (三)情节显著轻微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免予或从轻、减轻追究错案责任的其他情形。
19、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错案的,该执法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2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错案的,主办人员为主要责任人,协办人员为次要责任人。 八、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错案的,由相应的鉴定人、勘验人承担错案责任。 九、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工作人员对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定性或者处理表示并保留不同意见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十、追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工作人员错案责任,由本级或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错案情节、危害程度等对其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二)通报批评;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
20、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及到纪检监察范围和刑律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责令承担国家赔偿费用; (五)收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 (六)调离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岗位。 十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工作人员因重大过失造成错案需国家赔偿的,应当按照错案国家赔偿损失额的3-5的标准,向该错案直接责任人追偿,但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 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以下线索,对其执法工作人员的错案责任进行调查: (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交办、批示的案件或议案、提案; (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批示的案件; (三)国土资源监察专员的监察议案; (四)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以及新闻媒体的监察
21、案件; (五)群众举报、控告或者来信来访的案件; (六)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发现的案件;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议定为错误和已依法纠正的案件; (八)其他错案线索。 十三、错案责任调查结束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不予追究错案责任的,决定不予追究错案责任; (二)对免予追究错案责任的,决定免予追究错案责任; (三)对应当承担错案责任的,根据错案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认定有关执法工作人员的错案责任; (四)错案责任属于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错案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十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错案责任,应当自查处之日起3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追究错案责任的查处结果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执法工作人员的错案责任追究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追究错案责任的执法工作人员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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