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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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沈阳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规定.精品文档.沈阳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2013年01月15日 实施日期:2013年01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监管工作,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证供热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质量保障金(以下简称质保金)的管理。第三条 市房产局是质保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办)负责质保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办理供热许可、供热资质手续时,向市房产局交纳质保金。第五条 供热单位应
2、当按照下列数额和标准交纳质保金:(一)供热负荷10万建筑平方米以下的,交纳5万元;(二)供热负荷在10-100万建筑平方米的(含10万建筑平方米),按0.5元/建筑平方米交纳;在100-500万建筑平方米的(含100万建筑平方米),按0.3元/建筑平方米交纳;在500万建筑平方米以上的(含500万建筑平方米),按0.15元/建筑平方米交纳,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市级供热单位质量信用等级评定中获得AAA等级标准的供热单位,可在等级有效期内免交质保金;获得AA等级标准的供热单位,可在等级有效期内交纳90%的质保金。第六条 质保金应当由市房产局开设银行专户,按照单位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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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 供热 质量 保证金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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