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doc
《沧州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沧州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doc(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沧州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精品文档.沧州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沧政发200718号 2007年12月18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冀政20073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三条 生育保险统筹层次、范围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2、险统筹层次、范围保持一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业务。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工作。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
3、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上年度本市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4%,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8%。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八条 用人单位需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应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第九条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费。第十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
4、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从单位缴费的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5、。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五条 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五)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七)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女职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
6、累加计算。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第十六条女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一)正常生产的1000元;(二)难产的1500元;(三)剖腹产2300元。女职工分娩期间出现并发症的,治疗分娩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7、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在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一)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600元;(二)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400元;(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200元;(四)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00元;(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50 元;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100元;(六)实施绝育手术的200
8、元;(七)实施复通手术的1500元。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因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及节育假工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九条 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条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有关待遇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沧州市 市区 城镇职工 生育 保险 暂行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