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2010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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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2010版.精品文档.附件:河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强化工程质量主体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等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单位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套住宅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的专门验收。第三
2、条 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四条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的质量、技术人员进行。第五条 分户验收主要检查以下项目:(一)房屋室内空间尺寸;(二)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三)门窗、护栏安装质量;(四)室内防水工程质量;(五)给排水及采暖系统安装质量;(六)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七)其他规定要求分户验收检查的内容。第六条 分户验收检查的具体内容、方法和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引(附件1)的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定期调整分户验收检
3、查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可以按照约定,增加分户验收检查内容。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成立由该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内的建设、施工、监理人员参加的分户验收组,编制分户验收方案。分户验收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验收组成员及分工、分户验收内容和检查数量、检查用具准备、验收日程安排等;(二)建设单位在分户验收开始前,将分户验收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三)验收组按照分户验收方案,逐套、逐项对住宅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附件2)。检查项目均符合国家、省现行标准要求的,验收组人员当场签
4、字确认;检查项目有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5.0.6的规定处理;(四)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后,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件3)。第八条 参加分户验收的质量责任单位及人员对分户验收结果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户验收的有关资料,单独组卷,归档保存,存档期限自竣工验收之日不少于5年。需归档保存的资料包括:分户验收方案、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等。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中核查分户验收资料
5、,抽查率不低于总户数的20,并根据工程质量实际状况随机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查、抽测。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发现分户验收记录表不完整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过核查,发现分户验收组成员不符合要求或者工程实体抽查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表存在差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第十一条 分户验收内容全部符合国家、省现行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方可组织住宅单位工程其他内容的竣工验收。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附件4),并在住宅交付使用时交给住户。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任单位在分户
6、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按规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责任单位信用档案。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任单位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未按规定检查分户验收组成员情况、分户验收记录表和抽查工程实体的,以及其他不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责的,应当责令其改正。第十六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
7、日起施行。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引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检查记录表3、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4、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引(验收项目、内容、检查方法及标准条文)序号验收项目验收内容检查方法及数量标准条文1房屋室内空间尺寸开间、进深、净高钢尺或其他测量仪器检查按每户不少于3个自然间,每间开间、进深各测2点,净高测5点GB50204-2002,8.3.2GB50203-2002,5.2.5、5.3.32楼地面、墙面和天棚楼地面空鼓、裂缝、起砂小锤轻击和观察检查距检查面1m处正视无裂缝和爆灰GB50209-2002,5.3.4面层与下一层应结合牢固,无
8、空鼓、裂纹。注:空鼓面积不应大于400C,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处可不计。5.3.6面层表面应洁净,无裂纹、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墙面、天棚空鼓、裂缝、脱层和爆灰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技术处理方案GB50210-2001,4.3.5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脱层、空鼓和裂缝。GB50204-2002,8.2.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墙面抹灰质量观察检查GB502010-2001,4.2.6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9、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地面表面坡度观察和采用泼水或坡度尺检查GB50209-2002,5.3.5面层表面的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现象。3门窗、护栏外窗台高度钢尺检查,每个窗台不少于一处GB50352-2005,6.10.3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2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3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5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6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8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
10、防渗水,并方便清洗。注:1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2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GB50096-1999,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扇及玻璃密封胶条观察;开启和关闭检查GB50210-2001,5.3.9金属门窗扇的橡胶密封条或毛毡密封条应安装完好,不得脱槽。5.4.11玻璃密封条与玻璃及玻璃槽口的接缝应平整,不得卷边、脱槽。外窗渗漏雨后观察检查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经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
11、企业应当修复。门窗开启开启和关闭检查,手扳检查GB50210-2001,5.3.4金属门窗扇必须安装牢固,并应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倒翘。推拉门窗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GB50210-2001,5.1.11建筑外门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安全玻璃认证标识观察检查安全认证标识GB50210-2001,5.6.2玻璃的品种、规格、尺寸、色彩、图案和涂膜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单块玻璃大于1.5时应使用安全玻璃。栏杆高度钢尺测量,每片栏杆不少于一处GB50368-2005,5.1.5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
12、m。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防护栏杆垂直间距净距不应大于0.11m。GB50368-2005,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栏杆应防止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竖杆间距用垂直检测尺、钢尺、拉通线检查GB50368-2005,5.2.2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GB50210-2001,12.5.9护栏和扶手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护栏垂直度允许偏差mm;栏杆间距允许偏差mm;扶手直线度允许偏差mm;扶手高度允许偏差mm。防攀爬措施观察检查GB5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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